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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中国法学研究的失语与话语重建
更新时间:2002/5/23 22:22:33  来源:  作者:田成有  阅读686
    
警惕中国法学研究的失语与话语重建

田成有
中国法学先天不足,后天失调,有“幼稚”的评说,作为一个后发型的发展中国家,学习西方法文化的长处、优点,选择和移植西方两大法系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就在所难免,也完全应当。但研究法学一定要有自己的语境或话语,一昧追随西方法学,没有自己的声音,也就没有自己的份量与贡献。李贵连先生在《二十世纪初期的中国法学》一文中,表达了同样的感慨,他认为“我们的先人以其丰富的创造力,构筑了一整套古代法学概念,从而使中华法系成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但是,进入近代以来,我们的近代先辈由于受各种条件的限制,在法言法语的创造上没有留下多少东西。”他 甚至指出“中国法学在而立之年,仍然没有独立的自我意识,没有独立的风格;其内容和实质仍然不出翻译文化、抄袭文化;现实法学被讲义文化、教科书文化、、解释法学文化所充斥” [1]总体来看,西方法学界一直无视“中国法学”,而且是纯粹意义上的“无视”。具体来讲,西方学者对中国法制的看法有两种:一是从西方“法治化”的模式出发,指责中国未能建构行之有效的法治。如韦伯认为:16世纪后,中国没有出现现代民主自由国家中所达到的法律成就,中国的统治不是法理型的统治,而是“完全以 家长的方式处理事务”;费正清认为“法家的法律概念与罗马的法律概念相比,有较大缺陷。西方法律一直被认为是上帝或自然的某种更高级的命令在人间的体现,而法家的法律只代表了统治者的命令”;勒内. 达维德也认为“中国人一般是在不用法的情况下生活的,他们对于法律制定些什么不感兴趣,也不愿站在法官的面前去,他们处理与别人的关系是以合乎情理为准则”等等。而另一方面,有些学者对中国不愿将法律作为解决社会治理问题的最终办法表示赞赏,他们并不是把中国法当作反衬西方法律成就的例子,而是当作一种具备内在动力的法律制度、管理方法或哲学文化来探讨。如西方启蒙思想家伏尔泰对儒学就推崇备至,他认为“我们对于中国人的优点,即使不至五体投地,但至少可以承认他们帝国的组织为世界上前所未见最好的,而且是唯一建立于父权宗法之上的”;百科全书派也深慕中国文化,泼维尔甚至说“如果中国的法律变为各国的法律,中国就可以为世界提供一个作为归向的美妙境界”;德国哲学家莱布尼兹也极希望能请中国人来帮助欧洲提高道德,“因为我相信,如果任用哲人担任裁判,不是裁判女神的美,而是裁判人民的善,他一定会把金苹果奖与中国人”;庞德认为“处在现代化过程中的国家必须保持两方面的平衡,一是全盘接受新法律以适应形势,另一方面是维持过时的法律传统。中国具有被接受为伦理习俗的传统的道德哲学体系,这种哲学体系可能被转化为一种据以调整关系和影响行为的公认的理想,这一点可能是一个有利因素”。在这些谁是谁非甚至是互相矛盾的论述中,我们该如何识别,对这些材料我们该如何进行评价与取舍,这都需引起我们研究者的高度重视。如果丧失了自己的声音,没有自己的话语,无疑是拱手相让自己的文化阵地,其后果是不难想象的。无论西方学者对中国问题褒也好,贬也好,都是西方学者在特定背景下的认识,这种认识有一定的参考意义,但这种认识也可能是一种完全失真的中国形象,我们要慎重些,多加一份戒心。西方学人(包括海外华裔学者)的观点不能成为我们骄傲的资本或悲观的依据,中西方法律所走道路不同,用西方法的标准来衡量或裁剪中国,是不合适宜的。法学的国际化,并不是完全的西方化,更不是丢却自己的声音。谈及文化,涉及个文化中心主义问题。但须注意的是,西方文化中的自我中心立场,与中国的自我中心观念有着明显不同。中国的自我文化中心观念一般并不否认西方文化的存在,而是否认它对中国现实的价值和相关性,中国式的自我文化中心论基本上根植于一种文化自足的体认,即中国不需要西方。而西方的自我文化中心论建立在普遍主义的信仰之上,它通常带来了某种普遍主义的标准,否认任何形式的文化可比性。可见,中国文明在成长和发展过程中,一直有一套不同于西方的预存观念在起作用,如果我们不发现和承认这种差异,不加分析地套用渗透西方内涵的语言,那么我们对西方学者的中国世界观就会有一种似曾相似的错觉,或者为一种外来的世界观倾倒,以为自己处于谙熟的世界中,实质充满了不属于中国世界观的东西。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萨伊德,在一本称为后殖民批评的经典性著作《东方主义》一书中,给我们以有益的提醒与启发,那就是近代西方以来的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中充斥着殖民话语,西方是主体,东方是客体,东方世界是被西方丑化、弱化、异化了的真实形象,西方人往往以“白人至上”“白人中心主义”的文化地位,利用其语言优势,对他人的情况指手划脚。显然这种殖民话语对中国本土的学术有着深刻影响,这种影响表现在我们一些法学研究者常常以西方的是非为是非,按西方人的要求和模式去从事有关中国具体问题的论证,其结果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我们的法制建设散失了从根本上去挑战和拒绝西方权势话语、殖民话语的勇气,一步一趋地被别人牵着鼻子走,失却了自己文化的主体性。近现代以来,西方法文化的巨大冲击,传统法文化的无情摧毁,传统法文化的“语境”发生了无情的巨变,在一定程度上宣布了中国传统法文化“话语”的历史终结,我们的法文化患了“失语”症。从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发展方向讲,我国本土法文化资源在其整体意义上已经落后和过时,并且其落后和过时的成份,在一定情况下还会成为阻挡历史前进和思想文化进步的巨大障碍,这是必须予以彻底清除的,因而中国法学研究在很大程度上将仍然要以西方法学的话语为中心,这是推动中国法学繁荣、走向国际的必要举措,[ 2]但是作为我国民族智慧的积累和民族长期发展的法文化资源,并不排除其中仍然富含为现时代所需要的某些积极合理的要素,因而对本土的法文化的资源,必须开拓利用其中的有益成份。我们的法学研究并不是可以缺失自己的声音,不构建自己的话语,就无法形成中国特色的法学,也无法与西方法学进行对话,中国的法制建设也就搞不好。
即便在现代西方社会,思想文化多元,各种不同的流派及思潮,也从各个方面在对现代西方文化提出了挑战。如后结构主义,后现代主义,分解主义,语言学,符号学,新马克思主义等,对来自西方文化传统内部的批评运动蓬勃兴起,西方思想家们在开始怀疑自己关于普遍性的假定,文化标准的多样性增加,来自不同传统、民族和历史文化成为考虑的标准,这就奠定了西方文化与中国文化的相互对话与相互影响的基础,它带给我们的必然是文化价值的多样化和不断增加丰富的前景,因而中国法学用不着非要尾着西方跑,用不着非要从西方法学的注释中才能找到灵感。经过冷静和客观的 比较、梳理,我们还得要把目光重新胶着在本土,特色的思维上,“全盘西化”行不通,“全盘古化”更不可能,我们必须基于今天中国的实际,进行新的思考熔铸,在全面清理传统法文化的基础上,从事与西方法文化的互照、互释。解决这一问题,我们一定要培养和产生一批真正的法学家,他们要有能力发现中西文化的根本差异,并加以重视解决这一问题,中国的法学家们更要有研究本国现实的勇气、信心与做法,真正拿出一套属于本国的法学话语装置,从书本上的法律转变为行动中的法律,形成自己的特色。 总之,转型期的中国法学研究,在文化冲突和文化论战非常突出和严重的当下社会,我们一定要有一套自己的话语,多一点自己的声音。 ───────────
注释:
[1]参见李贵连《二十世纪初期的中国法学》载《中外法学》97年第2期、第5期[2] 我们讲以西方法的“话语”为中心, 是我们非常不愿承认的严酷事实,但我们并不必作过多的担忧与恐惧。如郝铁川先生所言,宪法、民法是我国传统文化中所没有的, 是西方法文明的产物,但如今不是也在中国扎根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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