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案质证意见 |
更新时间:2002/6/7 23:26:04 来源: 作者:简直 阅读236次 |
质 证 意 见 案号:200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120号 1.关于华乐的创新销售部分 操纵一文《华乐的创新销售》一节所陈述的基本事实是:1995年度,世纪星源用一项成本为3061万元的华乐大厦部分物业,作价16658万元,抵偿所欠银行贷款,后又以16658万元将这部分物业从银行购回,从而虚构了13597万元利润。 原告就这一节内容提出了以下指控,在此逐一驳斥: (1)被告称“1995年世纪星源一笔16658万元贷款到期”是捏造事实,该笔贷款是93年重整之前的逾期贷款。(加下划线部分均直接引自原告提供的《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目录表》,下同) (2)建行债务重组和回购不是“同时”发生,是两单独立交易,被告称“同时”是捏造事实。 我们提请合议庭注意:原告这样的指控纯属无理纠缠。原告提供的证据3(1994年年报)第6页明明白白地写着:“截至94年12月31日,本公司以出售变现部分资产、在建工程部分权益抵偿以及现金偿还等方式,实际偿还了逾期债务总数达人民币3亿元,余下的逾期债务,根据协议将于1995年中全部结清”,也就是说重整前的部分逾期债务的偿还期限已经在债权人的同意下变更到1995年。因此,操纵一文中说“1995年世纪星源一笔16658万元贷款到期”有什么错误呢?又如何谈得上捏造呢? 原告关于“同时”的理解更是可笑,按照原告的解释,只有完全在同一时间进行才可以称“同时”。实际上,原告只要查一下现代汉语词典,就会明白“同时”还有并列“进一步”等意思(现代汉语词典1265页)。 我们希望原告告诉合议庭:(1)1995年度,原告是否存在将成本为3061万元的华乐大厦部分物业,作价16658万元抵偿给银行的事实?(2)同样在1995年度,原告是否存在以16658万元将这部分物业从银行购回的事实。 实际上上述事实铁证如山:原告提供的证据11(1995年年报)第38页附注23明确记录了上述交易。会计师关于该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中亦确定地认为:“如同附注23所述,贵公司按逾期债务重整方案以拥有的在建楼宇华乐大厦中的部分产权抵偿所欠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债务,后又向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购回相同产权,我们认为上述业务的会计处理和中国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3)债务重组方案是经人民银行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下进行的,绝非本公司玩花招,被告称“玩花招”是捏造事实。 无论用何种语言指责原告的该项指控都不过分。原告显然是在玩偷换概念的花招。操纵一文中所指的“玩花招“指的是原告以帐面值为3061万元的华乐大厦部分物业作价16658万元抵偿给银行,然后又以16658万元将这部分物业从银行购回这样的安排,而不是指债务重整。我们要求原告出示人民银行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有关文件,以澄清真相,以免对人民银行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4)本司专函向财政部请示并根据财政部复函对上述交易作了相应的利润调整。被告故意遗漏该调整的事实,捏造本页的事实虚增135097万元的利润。 (5)故意遗漏回购金额的变化。 我们提请合议庭注意:原告首先要对该两项指控中的“故意”举证。其次,我们认为财政部的两份复函(财会字【1997】17号、财会二字【1996】9号)均否认了原告1995年度财务报表中的会计处理。这进一步证明了操纵一文《华乐的创新销售》一节所指称的“玩花招”“虚构利润”是有充分依据的。至于原告所谓的利润调整等,丝毫不能改变其行为的性质,要求在一篇文章中事无巨细地列入所有细节,是不合理的。 2、关于车岗工程 就操纵一文中关于车岗工程的内容,原告指控: (1)车岗工程一号楼的主体建筑97年方开始建造。被告捏造事实称“车岗主体于1996年建成,被告有意制造97年以后车岗工程资金去向不明的假象。 (2)历年年度报告中均披露车岗工程为在建工程。被告却故意遗漏年报中存在的在建工程项目的事实,企图以母公司报表中不存在该项目推导出整个系统不存在该项目的假象。 (3)混淆视听故意忽略年度报告中历年对调整帐项的说明。 原告证明上述指控的证据均为其年报或配股说明书。我们提请合议庭注意:本案的基本事实是:被告撰写、发表的操纵一文中以大量事实说明原告的财务报表被操纵,即不能公允地反映其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而原告公布的年报、配股说明书的核心内容则是其财务报表,因此,原告如要驳斥操纵一文,应该举证说明其历年公布的财务报表是真实和公允的,不存在被操纵的情形。这样的证据只能是财务报表以外的文件或其他证据。例如,原告声称车岗工程一号楼的主体建筑97年才开始建造(以此来指控操纵一文中所述“主体工程早已于1996年建成”的错误),则原告必须举出能够证明车岗工程进度的证据,而不应该以其年报中的披露的相关内容作为证据。 上述原告的第(2)项指控实际上是真正的混淆视听:操纵一文中所说的是“据世纪星源年报披露,其母公司自1997年底至2001年中期,没有在建工程,因此,已投资“3亿多元”的车港工程只能是子公司的项目。”被告并没有否认世纪星源的合并会计报表中将车岗工程作为在建工程披露的事实。有基本会计知识的人都知道:合并会计报表是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为一会计主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单独编制的个别报表为基础,由母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由母公司与子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其变动情况的会计报表。因此,合并会计报表中“在建工程”科目记载的金额既包括母公司自己的在建工程,也包括子公司的在建工程。世纪星源合并会计报表一直有在建工程的记载,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也有关于车岗工程的披露,但是,世纪星源自1997年底至2001年中期个别会计报表中,在建工程金额均为0,因此,必然的结论是:自1997年底至2001年中期,世纪星源合并会计报表中披露的全部在建工程都是世纪星源子公司的资产。操纵一文在此部分所作的推导完全正确。 原告指责被告故意忽略年度报告中对调整帐项的说明没有任何根据。实际上,操纵一文所举出的几个差异均以原告披露的年度报告和配股说明书为依据。即使存在忽略(原告所举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指控),也是由于其频繁的调帐造成的,而频繁调帐的原因之一就是财务操纵。 3.关于肇庆项目 就操纵一文中关于肇庆项目的内容,原告指控: (1) 港澳控股与本司没有关联关系(操纵一文中说世纪星源与港澳控股关系颇密) 说明不能作为本案证据:(1)说明中禁止作他用;(2)如果将说明作为证据,则需将会计师传唤到庭接受质证。 关系密切=存在关联关系是原告的理解。不过,原告如果愿意证明两者没有关联关系,请提供有说服力的证据。 (2) 被告是捏造事实:世纪星源办公地点是发展中心13楼,而11、12、13楼是本司的自有物业;(操纵一文中说世纪星源的办公地点是发展中心大厦,该楼即是中国置地的物业); 请提供世纪星源拥有11 12 13层的证据。 即使原告确实拥有11 12 13层,与文章的说法亦无矛盾。中国置地2001念年报披露其拥有发展中心大厦86%的权益。 (3) 港澳控股历史上为肇庆项目确实支付6.1亿元港币,从而形成其6亿多元的帐面资产 再次声明:说明不能作为证据。 其次,肇庆百灵建设有限公司2000年年审报告中,自己填写的外方投资额为1133.69万美元,而工商局的年审意见为:外方投资为零。 百灵建设有限公司经核准的投资总额总共为2800万美元,因此,实际投资根本不可能达到6.1亿。若真的达到6.1亿的外商投资项目,其审批部门应该是国务院批准。 (4) 5.5亿会计处理根据香港会计准则入帐,在国内合并会计报表时,根据中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进行处理 说明此问题目的何在? 有关部门是那个部门,请提供证据。 4.关于债务冲抵 债务冲抵与本司将剩下30%的龙城星源权益出售相关联,世纪星源以债务冲抵的形式实现的利润是真实的。 再次声明:说明不能作为证据。 相关联是什么意思?请解释。并且,为何不披露?关于利润是真实的,请原告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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