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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扭曲了的法律
更新时间:2002/6/11 16:52:09  来源:  作者:河水  阅读283
    被“拆迁”扭曲了的法律

河水

新一轮城市建设高潮在当地党政部门指挥下正在蓬蓬勃勃地开展,他们的铲车、推土机象摧枯拉朽的狂风,所到之处的建筑,倾刻间被夷为平地。但一种不和谐的音符——法律,总是在这些指挥拆迁功臣们的面前跳跃着,但这些不和谐的音符最后总是被拆迁狂飚所吞噬。前不久,笔者就遇到就样一件令法律尴尬的事。某市的拆迁范围内有一被法院查封了的房屋,于是法院向拆迁部门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通知其协助法院将拆迁房屋的补偿款扣下交由法院。然而就是这么一件看似简单的事,却让法官先后多次到拆迁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但都遭到拆迁部门的拒绝协助。他们说:法院是党领导下的法院,拆迁也是党领导下的拆迁,你法院不服从党的领导服从谁的领导,不服务这个大局服务什么大局,延误拆迁你法院承担责任吗?他们甚至还说:法院的领导还是拆迁指挥部的成员,不收你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你能把我怎么样。就连拆迁引起的诉讼,你法院也一律不得受理,更何况你这份协助执行通知书了。法律的利剑因此而被扭曲。
他们说这些话是真话,也是实话,因而也就不会感觉到有什么不妥,也丝毫不会觉察与党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方略有悖,而是以功臣自居理直气壮。其实,在我国,无论是党的决定还是一些相关法律,都对建设一个法制国家作了规定,如党的十五大就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略;我国《宪法》第五条则明确强调: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中共中央11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加强协同配合,搞好协助执行。任何负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机关、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支持、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民诉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第36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第37条规定: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他们对这一系列的规定竟然是置若罔闻,不屑一顾。
法律在拆迁面前的扭曲,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从历史原因来看,我国是从封建社会跨入社会主义的。因此,人治的传统观念在人们的头脑中打下了很深的烙印,人们也习惯于这种在权力的羁绊从事政治、经济、文化和生活。当他们遇到问题或问题不能得到解决的时候,不是寻求法律的保护,而更多的是求助于权力,依赖权力。从现实原因来看,法制的不独立性是其主要原因,尽管在说法上是“一府两院”,但实际上的“一府两院”并不平行,行政长官往往在党内有职务,因而明显地就高于两院的领导,他们可以党的面目出现来召集两院领导参加相关行政执法会议,布置行政工作,作行政指示。人、财、物是法制不独立的又一原因,如甘肃省镇原县县长王尧多次干预法院的执法,或以开“协调会”的形式,要求法院将已被依法冻结的被执行人存款解冻;或指责法院领导“你们吃的拿的是县财政,你们怎么能帮助外地人办事?”这位县长的话与某市拆迁部门的话如出一辙没有二样。是的,无论是你的人权还是财权,他们都可以很随便地扒拉、取舍。这种被历史和现实原因扭曲了的法律,如果不真正花气力下功夫扭转,要使我们的国家我们的社会迈进现代文明和现代法治的门槛是十分困难的。只有在权力和执法之间形成隔离带,让权力远离执法,才能真正做到用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才能使法律的音符在法治的轨道上跳跃着,并释放出法律巨大的权威,使各种社会体制在法治的轨道上和谐、健康而又良性的发展。

写于2002年6月1日
字数:1730
电子信箱:tk99@263.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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