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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的禁令
更新时间:2002/6/23 21:26:26  来源:  作者:aaa7  阅读246
    据报载:暑期将近,市内某高校为保证学生安全回家度假,明令禁止学生私自“合伙包车”回家。
该校作出这项禁令的理由是:学生包租的中巴车大多车况较差,安全性能达不到国家核定标准,仅限于短途营运,不具备长途客运资质,而且很多车主受利益驱使,存在疲劳驾驶等严重事故隐患,令人担忧学生的安全。因此,学校“严厉禁止”学生私自“合伙包车”。尽管有如此善意的理由为学校辩护,但是,学校却忽视了一点:它在发布禁令“一刀切”的同时,把学生依法享有的权利也阉割了。
首先应该明确,学校和学生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教育活动基于双方的契约关系,你交给我学费,我为你提供教育服务。相信绝大部分的大学生都已经年满18周岁,那么按照法律规定,除非存在精神或智力上的缺陷(这也是万中挑一),他们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高校与大学生之间,不存在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
学校当然应该对学生的生活、学习进行管理,但是,这种管理活动也应该基于双方的契约。学校在校规、管理规则等文件中提出的学生行为规范,应该视为契约的一部分,学生入学就读就意味着接受这样的条款。但是,如果契约中有违反公民权利的条款,是否依然有效呢?
至少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对消费者选择权的明文规定。那么学生在选择何种交通工具回家时,为什么该受到学校的约束——“严禁私自合伙包车”?打个比方,学校规定学生只能在某一家商店购买钢笔,而“明令禁止”在其他的商店购买钢笔,因为其他商店的钢笔不安全。
至于对学生旅途安全的忧虑,完全可以利用通告学生适度注意,与有关行政部门反映安全隐患,要求其加强管理等方式解决。以管理的名义排除学生缔约自由的权利,或者说以牺牲权利的方式预防社会损失效果的发生,代价太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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