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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检的隐私权与知情权
更新时间:2002/6/25 7:34:39  来源:  作者:河水  阅读342
    婚检的隐私权与知情权

河水

近日,某妇婴保健院遇上了这样一件事。一位30多岁的男子在婚检时被查出患有梅毒,婚检医生建议他治愈后再结婚。当女方从医生处得知男友患上了这样的病,愤愤然与其分手,顿成陌生人。此后,该男子向医院投诉说,性病属个人隐私,医院不应向女方公开。
这是一个较为特殊的案例,对于婚检隐私的保护,应当弄清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婚检的目的;二是何为隐私;三是对知情权如何保护。
首先是关于婚检的目的。国家为了保护整个民族的健康,提高人口素质的质量,用法律的形式作出规定,对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婚前体检,这就是婚检的目的。为此,国家专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在这个法律中,明确规定保健服务的内容有婚前卫生咨询和婚前医学检查,如果发现当事人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者是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情形时,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提出预防、治疗和采取相应医学措施的建议。从本案的情况看,该男子在婚检时被查出患有梅毒传染性疾病,当属不能结婚的范畴,此时的医务人员如果对已经查出患有梅毒的情况置之不理,不向当事人说明情况,一旦男女双方结婚,就是失职行为,同样不能摆脱有被诉讼的可能。医生在查出该男子患有梅毒传染性疾病之后,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不存在不妥,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其次是隐私问题,何为隐私?隐私,实际上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干涉、侵入的个人信息、私事和个人领域。由此可见,隐私是人格权的一种。隐私在作为人格权对待时,必然就受到法律的保护。患者的病情是不是属于隐私,对于这个问题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就本案来说,该男子到医院所进行的是婚前医学检查,而婚检的本身就是防止当事人有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医学上禁止结婚的情形。该男子在婚检中被查出患有梅毒疾病,这种传染性疾病对于医生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来说,是无隐私之说的,因为婚检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者是医学上禁止结婚的情形。医生在查出该男子患有梅毒传染性疾病之后,并没有到处进行散布,而是遵照法律规定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和采取相应医学措施的建议,这是医生在正确履行职责;第三是知情权的问题。何为知情权?从广义上来说,主要是指公民对于国家重要决策、政府重要事务以及社会上当前发生的与普通公民权利和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有了解和知悉的权利。从狭义上来说,是指公民个人想了解或者应当让公民个人了解的关于他个人的信息和应当让其了解的其他信息,因为这些信息关系到公民个人的权利和利益。也可以说公民的知情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保护自身利益的前提,是民主社会的基石。从本案的事实看,婚检行为只是在履行法律规定的要求,作为将要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相互间有权了解对方的检查情况,医生也有义务和责任向男女双方告知检查的结果。如果发现有传染性疾病或有医学禁止结婚的情形,而医生不履行告知义务,就侵犯了当事人的知情权。
通过对以上三个问题的分析,使我们不难看出,当隐私权和知情权同时出现在你的面前并发生冲突时,自然会出现对权利的保护问题。但在这个案件中,笔者认为,对知情权的保护应当更优于对隐私权的保护。因为,就结婚来说,婚检是国家推行的一项强制性措施,旨在提高人全民族的人口质量和素质,因此婚检就成了每一个结婚者所必须履行的一项手续,而婚检结果也就成了结婚当事人间相互应当知晓事实。综上,笔者认为,医生没有侵犯该男子的隐私权。
写于2002年6月16日
字数: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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