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注:沒有任何版权要求,欢迎传播)1.引导
目前,中国的法律很多,但如何让这些法律效力真正的得到实施则面临一个新的问题,既是谁来真正的实施监督。虽然国家规定了相关部门来监督相应的社会公众利益。但法律并不会自动的完成监督任务。法律虽然规定了社会公众利益神圣不可侵犯,同时也规定人民有义务和权利监督腐败现象,但现实情况却是人民群众根本无法知道事情的真实內幕,执法部门也不可能自动的了解腐败内幕。因此建立一套法律,让其它的法律自动的进入执行程序则非常重要。这套新的法律就是社会公众利益监督法。
2.社会公众利益监督法简介
无论是谁举报腐败现象,都应该获得嘉奖。主动坦白的罪行不应该算作法律惩罚的证据。因为如果不坦白交待,法律责任是不会自动进行的。因此,无论是谁,包括同案犯、主犯,如果坦白交待自己的罪行,都应该是无罪的,至少是应该从宽处理。为彻底打击腐败现象,法律应该豁免重要的坦白人的所有罪行,并同时实施重奖制度。最值得嘉奖的就是第一举报人,因为举报他人腐败要冒很大的生命危险的。在调查腐败现象內幕的一段过程,被举报人可能狗急跳墙,谋杀举报人。生命是无价的,但贪污受贿的金额是有价的。
豁免第一举报人的任何罪行,并将其举报的贪官污吏的钱全部奖励给第一举报人,含同案犯。有了这条法律,没人敢贪污。因为不知道谁将举报谁。
3.什么是社会公众利益?
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到大多数公民的利益。
例如,欺诈,虽然沒有直接影响到每个人利益,但对社会会产生一种潜在的道德风险。因此,欺诈也应该属于侵犯了社会公众利益。
至于侵犯国有资产,作虚假的产品广告,股份公司作假帳,制造假冒伪劣商品,贩卖毒品,制造假币,成立黑社会组织更应该属于本范畴。
4.部分细则讨论
由于社会公众利益牵涉面较大,具体的立法还需要详细讨论。
a..贩卖走私毒品
任何人举报贩卖走私毒品,都应该获得重奖。奖励的来源是将走私毒品犯的个人财产及非法所得都奖励给举报人(含同案犯)。例如,兩人或几人走私贩卖毒品。这其中的任何人如果举报其同伙,都会冒被仇杀的生命危险。因此重奖第一举报人是非常重要的。重奖第一举报人的具体方案就是豁免第一举报人的任何罪行。同时将被举报者的财产及非法所得全部奖励给第一举报人。第一举报人也可以同时是两个人或兩人以上人数。
b.举报行贿受贿
例如:張三行贿李四1万元。
如果李四举报張三行贿罪证确凿,则应该处罚李四20倍的罚金,并将李四的罚金直接奖励给張三。既是奖励给張三20万元。如果張三先举报李四受贿,并证据确凿,则法律应该判定李四受贿一万的罪行。同时退还張三一万元。但如果張三向法院提供了李四受贿100万元的证据,由于張三是冒生命危险向法院提供了证据,因此如果判处李四的死刑,也就相应的应该奖励張三。也就是应该将李四的非法所得全部奖励给張三。如果李四有非法收入是500万元,这500万元也应该奖励给張三。
注解:
为什么要重罚行贿人员
答:因为行贿往往是处心积虑思考的结果。而受贿则较难抗拒。当然也不排除某些人主动索取贿赂。
为什么要对行贿受贿数目极大的采取重奖方案。
答:因为举报者冒着生命危险。而且有些小数目的资金很难确定是朋友之间的友情照顾,还是腐败犯罪。而且偶尔一两次受贿如果金额较小,也应该从宽处理。
4.心理学分析
制定社会公众利益监督法后,为什么可以制止腐败现象,至少是集体腐败现象?
大部分腐败,都是为经济利益而腐败。许多人也是抱有一种侥幸的心理去犯罪。只有极少数头脑不冷静的亡命之徒会抱有得过且过,过一把赢就死的态度。
建立社会公众利益监督法后,如果是参与合伙犯罪,则不知道谁会举报自己。而自己如果可以先举报他人的话,则不仅保留自己的生命生存权,还可以获得应得的利益。在生死关头,利益之间,任何人结成所谓的犯罪死党、同盟关系都不堪一击。
对于腐败者,则会有几种选择方案。一是谋杀自己的同案犯,杀人才可以灭口。第二就是抢先举报。因为你不举报他,他就会举报你。而且是第一举报人还可以获得本来就想获得的利益,因此,还是先下手为强,举报罪犯,争取立功受奖。
5.解决问题的中心任务
国家应该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利益,不可以歧视同案犯举报人,同时要加強保密工作,并设立国家举报泄密基金,用来奖励举报泄密人。
实际上,制定了上述法律,也不会有人来故意泄密。例如,一个监察官将举报人的信息泄密给一个腐败分子,想要向贪官污吏索取20万元的贿赂,其结果也就是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众利益监督法>>。检察官同时也会担心腐败分子举报自己。因为腐败分子如果举报了自己则豁免一切罪证,自己则什么好处也捞不到,反而误了自己宝贵的生命。
当然同案犯举报人的政治生命还是应该受到影响,但正常的公民权利一定要保障。
4.真实的社会道德环境
由于社会资源的分配有限,因此几乎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生存而奋斗。而真正社会上许多道德品质较高的人都是出生于有钱人的家庭。因为有钱,才可以比一般的人受更多的教育。人生而平等,并不是说人生下来就带有犯罪的基因。因此想腐败,想比一般人得到更多的财富是无罪的。也正是因为如此,社会应该给主动忏悔者一次机会。真正做到“回头是岸,立地成佛“。
5.经济学原理
为了反腐败,许多人想出了许多非常繁琐的规章制度,但腐败分子也是人。正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许许多多的规章制度就如同虚设。因此制定一条法律,让许许多多的法律制度自动的运行,并进入司法程序是非常必要的,也是最经济的。
6.是否会造成大量的诬陷行为
诬陷他人总是有动机的。一个是经济利益,一个是个人的政治利益,再则就是报复。不制定社会公众利益监督法,同样也会存在这些利益。真正的腐败分子同样也会设计圈套来陷害忠良。但如果可以杜绝集体陷害行为,并从根本上来保证司法制度的纯洁性,则陷害一个人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现在,信访部门接到大量的举报信,但真正实施司法起诉的也只有少数案件。这充分说明,陷害别人是需要强有力的证据的。如果是伪造证据来陷害他人,伪造者同样也是要冒生命危险的。
7.人道主义
许多人说:举报人靠牺牲别人的利益甚至生命来换取自己的利益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
鸦片和毒药,谁的毒性大,结论是显而易见的。腐败也如同鸦片一样。如果将鸦片变为毒药或老鼠药,就一定可以减低鸦片对社会的危害。随着民主与法制的不断完善,腐败迟早要受到惩罚。因此,即使对个人而言,制定一条让大家都不想腐败的法律是最人道的。而不是让腐败逐渐侵入健康人的身体。从政治意义上说,最人道的就是制定一个人人平等竞争的环境。
深圳市举报人杨剑昌,举报了大量腐败现象,但自己都养不活自己,还要靠老婆来养活家庭,因为沒有一个企业敢收留他。这难道就人道吗?
8.多党派监督
中国的历届朝廷都反对拉帮结派,因为只有党派斗争才会给国家社稷带来危害。实际上,一党制就是无党制。无党制的好处就是避免了因党派斗争给国家带来的利益损失。美国的军火商为销售军火,不惜将大量黑金注入党派斗争,牺牲国家利益就是很好的案例。
在标榜最民主的国家美国,为什么还是会出现安达信丑闻,就是因为再民主的国家,腐败分子也不会将自己罪行掛在嘴边。
9.系统论
建立社会公众利益监督法是有利也有弊的一项工程,同其它的法律一样,同样会有空可乘。但如果从整个社会系统来看,这是一项利大于弊的法律。绝对不可因噎废食。
10.腐败带来的危害
一九九八年夏天,一位《南方周末》报记者长平,只身进入长江上游,寻找原始森林。结果发现我国的原始森林已经全部被乱砍滥伐搞光了。虽然国家三令五申严禁乱砍滥伐,但长期以来就为什么就沒有人来举报这些林业部门。中国如果沒有森林,其结局会怎样?
11.本方案是否可以对付互相包庇,结成死党的现象
目前,正是因为沒有实施重奖举报人制度,尤其是重奖同案犯举报人制度,因此某些檢察管就敢接受贿赂。贪官污吏们之间也就肆无忌惮的结成联盟,因为这个联盟中无论谁举报谁,都是死路一条,因此大家深深的知道这其中的关系,于是就互相包庇,结成死党。谁都知道举报他人沒有好处,因此谁都不愿意举报。
但如果实施重奖举报人同案犯制度,谁都会害怕别人先举报自己,因此还是先下手为强。在生命与死亡之间,人和人是沒有信用可言的,何况是一群贪官污吏。同样,也可以采用本方案打击腐败资金外逃。只要采取重奖外国举报人方案,就可以阻止贪官外逃的想法。
12.新生事物
任何新生事物在开始的时候都不是完美无瑕,新的法律体系需要更多的专家学者来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新中国的法律体系也是一天天的建立起来的。但我们应该始终相信,社会一定是需要一个“社会公众利益监督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