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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性
更新时间:2002/7/5 19:23:40  来源:  作者:方莱  阅读2510
    试论我国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性
内容摘要:本文首先从党和国家把“以德治国”作为治国方略谈起,接着从现实出发,列举了几则材料,然后从“法治”角度分析了“德治”的必要性,从法和道德的不同特点决定着“法治”和“德治”的结合来阐述,还论述了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最后阐述了“德治与法治”的结合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客观需要。
关 键 词:依法治国 以德治国 法治与德治的结合
在今年年初召开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江泽民总书记分析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强调我国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把属于精神文明的道德建设和属于政治文明的法制建设都放到治理国家基本方略的高度来论述,并且强调二者的结合,这在我们党的历史上还是首次,它是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治国思想的新发展,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丰富和贡献。“法治”与“德治”的结合,对建设一个富强、民主和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将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首先看下面几则材料:
材料一、“厦门特大走私案的首批案件中,涉及84名大小官员,其中厅级干部就达8名,市委副书记、副市长、海关关长及公安、银行中的一些官员纷纷落马。”(新华社北京2000年00月8日电)
材料二、“1995年8月的某一天,河北省雄县的电力局副局长李玉成到该县一家酒店的舞厅跳舞遭到婉言拒绝,竟然编造谎言,下令停电,造成4座35千伏变电站,15个乡镇企业及大半个县城停电长达半个小时,使该县工农业生产蒙受巨大损失。”(见《中华工商时报》1996年4月19日)
材料三、“作为执法部门的江西省上饶地区万年县石镇政法办,为了捞钱,竟然设置“色情陷阱”诱人入局,他们与辖区部分路边店和妓女串通一气,勾引过路的客人嫖娼,然后将其抓获,处以罚款。自1992年11月的不到一年时间,就获得罚款34.86万元。(见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年《正义与邪恶——惩治腐败最新大案要案纪实》一书)。”
材料四、据《中华工商时报》1996年3月15日的一份调查资料显示:
1993年有87.1%,1994年有93.3%,1995年有89.6%的被调查者,对社会风气及职业道德的败坏表示了强烈的不满。
材料五、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一组数据:
1994年底,中国工业应收而未能收回的帐款净额为6314亿元,比1993年增长了51%,1995年5月末,“三角债”已超过7000亿元,(《金融早报》1995年12月10日)
以上事例从不同程度上说明这么几个问题:职业道德滑坡,经济社会中不讲诚实信用观念的瘟疫流行,社会风气被毒化,这些现象已对社会造成了不可低估的严重危害。道德重建,又一项兴邦治国的伟大工程,加强法治,势在必行。“德治与法治的结合,意义重大”。
一、从“法治”角度,谈“德治”的必要性
首先,法律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社会公正问题。法律的基础是道德,法律的立意和归宿是为了公正,公正也可看作道德要求的范畴。但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和道德却难以完全达到一致,这是由法律的机械性决定的,因为法律的实施过程是个机械过程,它把有着数不清的具体差别的各种个别情况交由规则来定,注重的是“足以保证必然推断的证据”,即必然证据,而不顾具体的个人感受,这便难免产生这样的结果:法律保护好人,也有可能保护坏人;惩罚坏人,也有可能惩罚好人。机械性和主观性是法律固定的缺陷,再完善的法律及其制度都无法真正避免,如果执法者的道德发生问题,就会出现贪赃枉法,造成冤案。执法者的主观性必然影响法律的公正性。因此,必须加强执法者的道德修养,尽量避免因执法者偏私而造成的错判。立法、执法和守法的过程都需要道德作为基础。
其次,法律难以触及人的心灵,解决不了人的思想问题。法治是十分必要的,它是治理国家的重要手段,但法这种以强制形式规范行为的手段,只能解决“不敢”“不准”的问题,却无法解决“不想”“不愿”的问题,也就是说,法难以触及人的思想问题,无法使人在内心深处形成一道防御犯罪的堤坝而德治的落脚点在于人心,在于人的思想自觉。道德使人树立正确的信仰、价值观、人生观,并以其作为自己的行为指南。
第三,法律不可能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统一管起来,而必然要有一些领域由道德来管理。比如“第三者”问题,涉及人与人之间的感情,仅靠法去控制,就很难管住。只有从道德方面加以教育,才能使人们懂得在尊重自己感情的同时,还要注意到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不把自己的幸福建立在他人痛苦之上。
二、法和道德的不同特点决定着“法治”和“德治”的结合
第一,作为法这个有机整体“细胞”的法律规范,它既规定主体的权利,也规定主体的义务,同一主体既是权利的享有者又是义务的承担者;而作为道德这个有机整体“细胞”的道德规范,它侧重于强调个人对他人、对社会应尽的义务。
第二,法律对人的行为的规范有赖于国家的强制力,以遵守为前提,以强制为后盾;道德对人的行为的规范,则主要通过人们内心的义务感、责任感、荣誉感来实现。
第三,道德评价的对象不仅是人的行为,而且包括人的行为动机和思想品德,因此,法在惩罚违法犯罪行为人时,虽也考虑他的主观过错,但不等于惩罚思想。
第四,社会主义法律体现着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但这并不等于说法律反映所有的道德要求。例如凡是法律未禁止的,就是可以行为的。而法律未禁止的行为,有时很可能是道德所不允许的行为。法和道德的这些不同特点,要求我们在确立国家治理方略时,必须把“法治”和“德治”结合起来。
三、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是一个紧密结合的整体
首先,法和道德都是由一定经济关系决定并为其服务的上层建筑。“法治”,以权威性和强制性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德治”,以说服力和劝导力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社会主义法治和社会主义德治,彼此促进,相辅相成。就社会主义法治而言,既是弘扬社会主义道德的有力工具,又是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的重要手段。社会主义法治和社会主义德治在内容上相互吸收,社会主义法治通过法的制定,把一些社会主义道德义务变成法律义务,从而有得于社会主义道德在整个社会得到弘扬,在这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成了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重要来源。就社会主义德治来说,它对社会主义法治的作用也是多方面的。我国的社会主义道德是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先进意识形态,它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倡导社会主义公德、职业道德、家庭道德,致力于建设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人际关系。而这一切都鲜明地体现在我国的宪法、行政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等系列法律之中。
其次,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在功能上是相辅相成。法律的特点是强调强制和他律。道德的特点是强调教育和自律。法律通过强制手段着力约束人的行为,道德通过教育手段着力约束人的动机。动机与行为,教育与强制,是道德与法律的不同功能,但又是相互补充、不可分割的。
再次,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在实践中相互支撑。社会主义道德的实施主要是依靠社会舆认的力量,法律的实施则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但两者殊途同归,目标都是促进民族素质的提高和社会文明的进步。德和德治有弱点,主要表现为不明确性,易解释性和非强制性,在实施德治过程中需要得到法的有力支持,而法的明确性,不易解释性和强制性正好是对道德调节的补充和支持。总之,只有两者形成全力,共同推动,才最为有效。
四、“德治与法治”的结合是建设有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客观需要
根据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中共十五大在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党的基本路线中提出的奋斗目标具体化。规定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的基本目标和基本政策。
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需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就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如今已形成共识。但是从另一个角度讲,市场经济又是一种信用经济,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标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信用已成为一切市场主体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市场主体符合于诚实的道德标准,在不损害其他竞争者,又不损害社会公益和市场道德秩序的前提下,去追求自己的利益。由于市场经济既是法治经济,又是德治经济,所以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必然要求。
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需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社会主义民主是依法治国的坚实基础,依法治国又是民主的根本保障。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使人民当家作主真正在中国落实,必须以依法治国作为根本保证。而依法治国又离不开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没有浓厚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氛围和强有力的道德舆论,就没有团结一致的纪律和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奋斗的自觉行动,就没有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也就建设不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江总书记提出坚持依法治国,一个重要任务是要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也是一种道德信念、道德理想。思想是行动的向导,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思想道德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依法治国的进程。实践经验说明,法律不健全,制度上有严重漏洞,坏人就会乘机横行,好人也无法充分做好事。实践经验也说明,有了比较健全和完善的法律和制度,如果人们的法律意识观念淡薄,思想道德素质低,再好的制度也会因为得不到遵守而不起作用,甚至会形同虚设。一种观念的树立,一种意识的培养,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我们必须坚持不懈地做好法律宣传工作,搞好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为坚持依法治国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这是以德治国的重要内容之一 。
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就其主要内容来说,同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一贯倡导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一致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以德治国方略的具体表现,只有牢固树立以德治国的指导思想,才会对精神文明建设常抓不懈,忽视以德治国的指导思想,则势必对精神文明建设掉以轻心。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离不开法制保障。教育科学文化事业和思想道德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两大内容。关于教育科学文化事业,我国已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关于思想道德,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中明确指出;“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形成、巩固和发展,要靠教育,也要靠法制。”现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为一项工作已逐步纳入法治轨道。所以,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建设者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必然要求。
参考资料:
1 中国信息报 2001年3月12日
2 江西青年报 2001年3月28日
3 人民日报 2001年4月5日 4 月7日
4《道德概论》 李佩芝主编 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
5《求是》2001年第5期
6 光明日报 2001年4月3日
7 新华每日电讯 2001年2月14日
8《暸望》2001年1月22日
9《邓小平理认概论》 丁俊萍主编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注:该文曾在学校的论文大赛上获一等奖,希望各位朋友不要滥用本人的文章。欲用者须通知作者。
联系邮箱是:fl901@ynmail.com
fanglxx2010000@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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