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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被罚款的县委书记“辩护”
更新时间:2002/7/10 20:26:24  来源:  作者:杨德寿  阅读248
    为被罚款的县委书记“辩护”
杨德寿
新华社太原6月26日电,山西平顺县两个月发生3起大要案件,造成7人死亡,9人受伤,影响了社会稳定。6月21日,这个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县委书记杜保和被长治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罚款500元,其他相关人员也受到责任追究。
看到这样的消息,我真的为这位平顺县的书记鸣不平!出于职业上的习惯,很想为他辩护。通常,律师得接受当事人委托并交纳相应的辩护费用之后,才能产生辩护的权利,才能实现他的辩护“欲望”。即使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律师也得办理相关的法律手续并征得当事人同意才能完成这种义务。我为这位县委书记的辩护算是什么呢?只能算是犯贱,随便别人怎么说。
接受当事人委托挣钱也好,履行法律义务赔本也罢。我都会竭尽全力地尽到自己的责任,为其提供自己认为最好的法律服务,这是我为人民服务的一贯宗旨。即使今天的犯贱,我仍然会一如既往。为此,我为被罚款的山西平顺县委书记的“辩护”意见如下:
首先,山西长治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对平顺县县委书记杜保和处以500元罚款没有法律和法规依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是各级政府综合治理社会治安的协调组织,依法没有罚款的权限。对于罚款500元在数额上是否适当无需进一步辩驳。因此,长治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对平顺县县委书记的罚款是一种超越职权的行为。
其次,假定长治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享有处罚权,党的书记亦不能作为被政府机关罚款的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第四条规定:“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建立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做到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互相协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政府的公安、安全、司法行政等职能部门,特别是公安部门,应当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充分发挥骨干作用。”据此规定,对社会治安混乱承担责任的单位主要是公检法机关特别是各级公安机关。平顺县县委,作为一级党委,是政治团体,虽享有提拔干部、批发官帽以及对人民群众指手画脚的权力而勿需对此承担责任。所以,没有义务也不可能有义务对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承担的责任负责。因此,县委书记不能作为被政府机关罚款的主体。
再次,长治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将平顺县两个月发生3起大要案件发生的原因归结为平顺县对矿山开采及民爆物品、流动人口的管理重视不够,抓得不力。此为认定事实错误。经查,平顺县西安里矿区的民爆物品和居住人口管理权隶属于县公安局和市公安局故县分局两个单位,长期职责不清,致使管理出现漏洞,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未能到位,不能及时发现影响稳定和安全的案件苗头。这种事实表明,平顺县理所当然地享有对该县西安里矿区的民爆物品和居住人口的管理权。但是,长期以来,长治市公安局故县分局却插手其中导致管理混乱。因而发生上述社会治安管理混乱的责任不在平顺县而在长治市。因此,假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享有处罚权,并且地方党委应该对此承担责任,那么该被罚款的也不是平顺县的县委书记而是长治市的市委书记。
综上,长治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对平顺县县委书记杜保和处以500元的罚款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
杨德寿
2002年6月27日
ydsmbag@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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