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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社会VS律师业
更新时间:2002/7/21 21:27:33  来源:  作者:天山玉狐  阅读256
    网络社会VS律师业
王俊青(天山玉狐)
这是两个似乎扯不上边的概念,但是在今天这个日新月异的社会,它们有联系又是必然的。
一·网络社会发展到今天,其功能已日趋完善,正在成为真实社会中一个越来越重要的部分。
电脑价格的平民化、上网费用的大幅度降低,使相当多的人从真实社会踏入了网络社会,这使得网络社会从人口这一角度已经具备了基础。有资料表明,中国的上网人数已突破九千万,其中经常上网人数在三千万左右,这个人口基数足以让我们正视网络社会存在及其潜在的价值。 从个人交流到电子商务、从新闻传递到政府上网,网络社会的功能正逐步从单一到复杂、从虚幻到真实。 当然,与传统的真实社会相比,网络社会的快捷性和全面性是它存在和发展的根本。
网络社会是新生事物,但将来每一个人都会融入其中,现在思索它的作用、如何发展和利用它,是每一个行业都应该重视的问题。
二·律师业在当今中国社会的角色,随着社会的发展已被逐步定位,它应当是服务业。自然,我们要搞清楚的是,该服务些什么?
在中国,以往计划经济的市场并不需要法律的服务,这使得人们对律师业承担的服务对象范围认识局限在诉讼业务,近年来所谓发展的非诉讼业务,事实上大多也是诉讼业务前的准备业务,并未从根本上超越。可怕的是,这种认识在律师界自身依然是多数,这与新形势下的经济发展需求不合拍,难怪很多人感到业务难做,事务所难发展。
我们所做的服务,应当为经济发展而展开,这里的经济不仅仅是公司企业的商务活动,也应有个人的事务。具体到事务所来说,结合自身行业性特点,介入经济事务之前给予保障帮助应比之后更对经济发展有作用,寻找这样一个业务切入点很关键。从相似服务业中的另一大行业——会计、审计业的兴旺发展来看,经济发展是迫切需要配套服务的,但为什么律师业没有在这里找到自己的位置呢?
首先是律师界自己观念保守,工作重心没有转移到以市场经济规律为指导的路子上,换句话说,如何开发市场需求的服务产品,淘汰效益不高的服务产品(比如刑辩),等等;其次,作坊式的组织管理不适应这个知识密集型产业,现代社会的分工合作对专业性要求很高,传统模式下造就的“全能型”人才对整个行业发展并非有利。第三,基础的工作即法律服务市场的培养,作为直接受益人——律师界应承担起来,否则市场枯萎之后将带来恶性循环。外界环境怎样我们也许无能为力,但我们可以做好自己能做到的事。
回到原来的话题,市场经济社会要求我们了解得更多、知道得更快、联系得更紧密,网络社会无疑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
三·如何结合二者是关键,摸着石头过河也是不错的办法。
正如电子商务的起步,把商店搬到网上也做了一段,现在当然也摸索出了一些有别传统商店的做法。看现在网上的律师业站点,露个脸的居多,商业化的少(准确说是正规化的少,原因还是不重视)。而且就这些上网的,和整个律师界数量相比,也只不过是寥寥几个百分比,这与律师业这一新兴行业极不相配。
前几天,中法网律师事务所注册成立,不知道它的运作和传统所有什么不同,但网络和律师业毕竟第一次“亲密接触”了。这也说明,网络社会的潜力正吸引着越来越多的行业加入。事实上,传统所上网融入网络社会,不仅仅是为了拓展业务空间,更重要的是获得将来的生存空间,未来网络化社会会对不融入网络的一切说“不”。
网络化不是唯一,但它是我们发展的方向,入世的契机把中国律师业推到了国外对手面前,好在在网络社会中我们还在同一起跑线上,先跑吧!
7月21日初稿
w_jq@hotmail.com (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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