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新华网报道了我国“企业将开展法律顾问制度” 我认为:这是我们对国有企业改革,加强公司内部治理结构转变的重要举措!
大家都知道随着我国加入WTO,推进市场化的进程……企业面临的竞争和环境正在发生着根本性的变化,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企业面临着越来越多的经济法律制度的约束,而企业如何在发展中能强化法律意识,遵守法律框架之下的企业行为规范就是十分迫切的问题,所以,这个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也就“呼之而出”了。
在这个规范中,我看到,其实还有许多不尽人意之处,如培养对象为企业内部人员的资格问题,还是走老路子,以资格论位。为什么不能放开手脚与向社会中招聘呢?法律知识的专业性极强,在企业中层以上岗位上做三年以上的资格规定还是有些多余了。
在这个规范的对企业法律顾问的地位的界定上,是受总经理领导下的,那么为什么不直接确认这种纯聘用关系?对总经理负责或对董事会负责?企业法律顾问信守承诺与企业高层形成的一种基于专业的有法律义务和责任的聘用关系,不是更有利于企业的依法经营和管理吗?
在制度的设计中我们发现,行政管制的思维还是存在,并没有完全的放下架子,放下思想包袱,我们将继续关注这方面的政策和法规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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