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价+上限 定制律师业新秩序 |
更新时间:2002/8/10 17:13:11 来源: 作者:aaa7 阅读361次 |
底价+上限 定制律师业新秩序 本报记者:甘 勇 实习生 徐 斐 背景:近日,黄石市物价局、司法局转发了《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从8月1日起,律师收费参照新的管理办法执行。 《办法》对律师收费原则、收费方式、标准等作出了明确的规范性要求。还规定了律师代理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代理仲裁案件等5项法律服务的律师收费标准,必须在省物价局和省司法厅制定的政府指导价之内;律师代理法律顾问、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及解答有关法律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它文书等3项法律服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办法》同时规定:因律师过错,导致委托人提出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当退还预收的全部律师服务费。 《办法》还规定了律师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在保留了传统的“记件收费”方式外,还引入了国际上惯用的“计时收费”方式:即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实行记件收费;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标的比例收费;涉及到实行协商收费的,律师和当事人双方可根据需要采取计时收费。 (小)《办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记者就律师服务收费问题采访了市司法局公证与律师管理科科长骆正华。 骆正华介绍说,我国律师行业服务收费经过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在1991年至1997年之间。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曾于1991年联合颁布《律师收费规定》,这一《规定》的实施期间,应该是划分第一阶段的标志。这期间的价格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实施完全由政府定价。律师行业也不例外,收费标准必须依照政府定的价格施行。在今天看来,这种收费的方式缺点在于价格过于死板,不分案件类型、大小、轻重、难易程度,都是一个价格。很显然,这样的做法对当事人和律师双方都不利。 第二阶段是在1997年至2001年之间。1997年国家计委、司法部颁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原《律师收费规定》同时废止。但这个《暂行办法》只对收费做了笼统的原则规定,加上全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很难依据该办法规范律师收费。因此司法部还规定,各省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制订适宜的收费办法。北京、上海、广州、福建等省市现已相继出台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我市律师界仍在采取由当事人与律师讨价还价的协商方式收费。 8月1日开始实施的《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应该划分第三阶段的里程碑。据了解,新办法确定了政府指导价,律师收费将有记件收费和计时收费两种方式供选择,违反该办法的价格行为将受到查处。这是在市场经济下的区别于完全自由的市场价和笼统的政府定价的有益的律师收费方式。 骆正华说,《办法》的出台使律师收费行为有法可依,社会团体及个人对律师收费也可以进行监督,对律师业的健康发展大有益处。 (小)《办法》成为业界最大新闻 《办法》的出台及实施,对广大的法律服务消费者来说无疑是件好事,但出乎意料的是,这一大“利好”消息并未在广大市民中引起太多的关注。记者走访的几位市民,都表示不知道也并不太关心《办法》的出台。 即将退休的朱先生告诉记者,他1997年打过一场劳动争议官司,当时律师费就花了1000元,而且是通过熟人关系,打了对折之后的价钱。现在这类案件最高标准定到了5000元,“对我们小老百姓来讲,一个月吃吃用用还剩多少?还有钱打官司吗?”朱先生的观点道出了人们漠视《办法》的原因,或许也代表了大部分人的看法。 没有健全的律师服务收费方面的管理制度,当事人向律师支付了不菲的律师费,却难以得到满意的法律服务,再加上某些律师的素质较低,必然会发生向当事人漫天要价的情况发生,这都会导致人们对律师职业的疏远,和对法律信仰的淡化并迷失。 对于律师来说,《办法》的出台和实施无疑是业界最大的新闻。 市法律援助中心的盛薪铭律师对《办法》表现出了极大热情与信心。他认为,随着《 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出台及实施,律师收费问题将得到解决。以前所执行的收费办法已经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所淘汰,但是1997年之后,国家又没有制订具体的律师收费制度,于是当事人与律师之间就存在随意定价的问题。往往是当事人向律师开价,如果你做就做,不做拉倒,我再找别人。这样的后果是律师不能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当事人也不满意,对于两者都不利。 盛薪铭认为,《办法》的出台,由政府提供指导机价,再由当事人和律师协商去,这样会使双方都达到达到效果。 能够促进我市律师行业的良性发展。 最关键的问题是,《办法》所规定的律师收费能否被消费者和律师双方所接受? 解读《办法》,记者发现,其中规定的律师代理各类案件的收费价格,因诉讼的不同阶段而异。而且最大的特点是,每种法律服务收费的可变幅度非常大,如代理不涉及财产案件的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是600—8000元/件。这样的“底线”和“上限”的限制,既给了当事人和律师足够大的自由协商空间,也充分保证了他们各自的权益。至于具体的数字,那是双方在“契约自由”的前提下,公平博弈的结果。 盛薪铭认为,这一收费标准应该符合省内人民的生活状况,与人民经济生活的发展相适应。如果价格定得过高,就会使法律高于生活,使老百姓惧怕打官司,从而不能积极地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价格过低,就不能保证基本的诉讼成本,不能维护律师的利益。而《办法》恰好找到一个比较恰当得“契合点”,较好地维护了二者的利益。 (小)期待法律服务“超市” 可以预见,《办法》的实施将有利于法律服务市场的进一步规范。法律市场是由法律服务提供者——律师——和法律服务的消费者共同形成的。由于历史等原因,我国的法律服务业起步较晚,发展也较慢。在发展的过程中,曾出现过一些消极因素,甚至影响了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 但经过十几年的发展,这样一个统一的法律服务市场已初具规模。这其间,律师发挥了很大的积极作用。人们看中法律才会重视律师,这是必然的现象。从这个意义上说,律师已经成为了法律的宣传者,他们在人们提高法律意识方面起着不同一般的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人们的法制观念还不强,某些法律工作者(也包括律师)的素质比较低,确实使法律服务市场存在不规范。律师在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存在漫天要价的情况,现在由于《办法》的出台,为律师收费制定了切实的依据,也将最大地发挥政府和社会的监督职能。 另外一个方面,“底线”保证了律师法律服务最低的成本,“上限”也给平民百姓带来了法律服务平民化的福音。《办法》的出台及实施对于老百姓来说无疑是一件幸事。正如朱先生所说,无谓的高额的律师费用可望在今后得到遏制,当事人在消费法律服务时,也有了一个参考的标准,可以根据案件的类型、大小、轻重和复杂程度,在一定范围与律师协商达成一致。 传统的中国老百姓有着历来的“厌讼”心理,有些人认为法律是富人的游戏,离自己还很遥远。他们通常认为,一场官司下来,得不偿失,“劳民伤财”,除非是万不得已,否则决不诉讼。在他们看来,法院就象医院一样,能少去就尽量少去甚至不去。 《办法》将带来的法律服务“平民化”,即将撩开法律冷漠的面纱,使之真实的摆在人们面前。《办法》拉近了人们与法律的距离,使我们在享受法律服务的同时,也能够象在超市买东西一样,明码实价。或许将来有一天,我们去律师楼就如同进理发屋一样坦然和习以为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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