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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育琳:代理被告对公司侵权案的管辖权异议
更新时间:2002/8/29 16:09:06  来源:  作者:刘育琳  阅读930
    被代理人陈毅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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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陈毅聪,对贵院受理海尔集团公司诉本人名誉权侵权纠纷案(以下简称“本案”)有如下异议:
一、贵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与大多数因发表文章而引发的名誉权侵权纠纷案不同,本案原告并未将发表本人文章的杂志、媒体作为共同被告,因此,本案的管辖地就不应该扩展至原告所在地。原因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也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在98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之所以把原告住所地列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其原因是因为在绝大多数名誉权侵权纠纷案中,尤其是因撰写、发表文章引起的名誉权侵权纠纷中,均将发表文章的媒体列为被告或共同被告。在媒体被列为被告的情况下,原告住所地当然可视为侵权行为地,只要原告住所地亦在媒体的发行范围内。因此,只有在将媒体作为被告或被告之一的名誉权侵权案件中,原告的住所地法院方有管辖权。
就本案而言,本人实施的行为包括:
(1)撰写涉诉文章;
(2)允许硅谷动力网站刊登涉诉文章。
仅此而已(时代财富发表本人文章是否得到本人许可,尚需时代财富杂志社举证)。
上述行为的行为地均在北京,上述行为的结果地也在北京。如果仅有本人的许可,而硅谷动力网站并未刊登本人文章,亦无其他媒体发表本人文章,则本人行为结果绝不可能扩展至原告所在地。
因此,如果本案原告将本人与刊登本人文章的媒体列为共同被告,则由贵院管辖尚能解释,但在仅将本人亦人作为被告起诉的情况下,本案的管辖地应是北京,而非青岛。
二、基于本案原告的特殊身份,本案亦不宜由贵院管辖
本案原告在青岛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根据海尔官方网站披露的信息,在2001年青岛市国有、集体实缴地方财政贡献总额中,海尔占据了46.6%的份额。海尔更自称自己为就业机器。因此,任何人均能想象海尔集团与贵院的法官之间难免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这种联系当然是正常的。
鉴于此,本人认为本案由贵院审理并不适宜。贵院即使认为有管辖权,也应主动回避。
综上,本人恳请贵院将本案移送北京市相关法院审理。

异议人:
陈毅聪
2002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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