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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在手?
更新时间:2002/8/30 14:45:10  来源:  作者:赵芜城  阅读200
    既醉说明:这里所发“之一”、“之二”,显非新作,只是看到最新一期《南方周末》头版上有关司法腐败地文章,有些感慨,顺手载在这里


正义在手?
——从一个检察官的“牢骚”说起之一


褚宸舸在凌云志的“法学空间”,转贴了发表于《南方周末》的检察官张海波的文章,篇幅不长,兹引如下:http://www.lawcit.com/detail.asp?id=1091
“抗拒从宽”
更新时间:2002-2-12 16:10:09 来源:<南方周末> 作者:张海波 阅读32次
转载我的同学江苏扬州某区检察院干部张海波的文章,原文发表在<南方周末>2001年
“抗拒从宽”
  几个月前,我曾经亲手办理了一起容留、介绍卖淫案。两名退休人员在承包我院辖区内“阳光城”休闲娱乐中心期间,容留多名卖淫女进行色情交易,从中攫取利润。郊区公安机关意外捕获一名曾经在“阳光城”卖春的卖淫女后,才根据她提供的线索侦破了此案,一举捣毁了这个淫窝。
  本案戏剧性的破获过程使我心生疑窦:难道社区派出所对此色情场所会毫无觉察?其中是否还隐藏着什么“保护伞”?在对两名老板的提审之后,我心中的疑问才有了答案。原来当地派出所所长不但早就知晓“阳光城”隐藏的肮脏交易,而且明目张胆地多次到这里风流快活,随后一毛不拔地扬长而去。对此,牵线搭桥的老板和小姐都有清楚的供述。
  我与同事商议此案后,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向区纪检部门发出了检察建议书,建议对该派出所所长立案侦查,进行党纪政纪处理;同时向本院法纪检察部门移送案件线索,对其是否构成渎职罪进行侦查。
  不久,我应报社约稿撰文报道了整个“阳光城”案件的来龙去脉。那位派出所所长是本案一个不可回避的人物。我也希望借此案的曝光进一步推进对有关责任人的查处,自然也就多花了一些笔墨,比较隐晦地披露了此人寡廉鲜耻的行为。
  文章见诸报端后,我还在感觉良好时,忽然得知了一个令人深感意外的消息:公安机关对此事被披露颇有微词,公安局长亲自致电检察长深表不满,认为破坏了他们“全国优秀”的光辉形象,还专门派出有关领导来院里“讨个说法”。他们认为自己的所长嫖娼不是事实,而惟一的根据则令人啼笑皆非————那位所长咬紧牙关死不认账。
  接下来自然是领导把我找去谈话,希望我接受教训,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不要影响公检两家关系”。虽然我坚信自己没有错,可如此大的一顶帽子还是令我诚惶诚恐。更要命的是,领导开始约束我的“舆论监督”工作了。相当一段时期内,我只能写一些风花雪月、无关痛痒的狗屁文章,而那位派出所所长至今还稳坐在大班台后保他那一方的平安。
资料来源:南方周末

这可是难得一见的检察官在实际办案中的不平之鸣,虽说是“牢骚太甚防肠断”,但敢于发这样的“牢骚”,却不得不令人佩服!
张文所叙事实姑且不问,他的公开发表之举已经破坏了司法运行的潜规则。按理说,这种发生在司法体系统内部,又牵扯两个司法机关的事情,是绝不足为外人道的。道则引来外人臆测、议论,大损司法机关的形象和信誉。不道,则可查可不查,可大查可小查,可深查可浅查,可急查可缓查,可查此而不涉彼,可查彼而不涉此。总之依然把此事留在司法机关内部可保相安无事,至于如何处理则是肉食者斟酌的事了。张文是以舆论监督向司法运行的秘密和神秘挑战,而破坏了客观存在的潜规则。可以大胆判断,为文者是在以自己在司法机关的前途和命运为赌注!
倘作者真如此莽撞,则其中并无深文大意,那么这篇文章也真成了个人恩怨的牢骚了。从内容上看,这位科班出生的检察官敢于发表此文,显然是成竹在胸。成竹是什么,就是他的所作所为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且更重要的是有证据、有事实。所以,他敢于报道案件的来龙去脉,敢于晦涩地点处那位派出所所长的丑行。这就使得任何人无法从名义上加罪和加害。而领导也只能找作者“谈话”,而不是“训话”。“谈话”的理有不是报道失实,而是避免影响关系。但作者显然对这种情况仍不满意,检察官正当地发出“检察建议书”和移送案件的举措,看来不仅没有产生应有的作用,而且恐怕没有下文了。
有法律的规定撑腰,这位检察官也就敢冒犯司法运行中的潜规则而公开发“牢骚”了。所以,作者在逞一时的口舌之快的同时,也是精明地作了一番权衡。但是,我们也必须承认,作者所处的是中国东部发达地区,司法状况总体是文明的,如果是……,不堪设想!
以上的分析未免权谋痕迹太重,但如果一旦深深植身于司法领域,特别是基层司法,这些考虑绝对不是多余的,理由很简单——生存,如果有机会以后再探讨。本文仅仅是“之一”,我希望自己在“之二”里切入到文章的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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