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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需要人权观念的转变
更新时间:2002/9/5 9:47:48  来源:  作者:punker  阅读266
    

入世带给我们的是机遇、是挑战,是动力。他带给我们法治的机遇,对我们的法治提出挑战,也是我们追求法治的动力。司法独立作为法治的基础,才成为我们今天所必须跨越的门槛。没有法治,没有司法独立,就没有我们的明天。
  但如何才能实现法治和司法独立?我觉得这首先是一个观念问题,意识形态问题。我们的意识形态必须从官本位向民本位,从权力意识向权利意识转变。尤其是人权观念的转变,更是我们期待解决的问题。

  人权是多年来美国攻击中国的问题之一。每年,美国对中国是否给予最惠国待遇时,都要对中国的人权争论一番。中国虽然也认为中国的人权与西方各国的人权不同,中国的人权更能体现社会主义国家中人民的优越性。但是,客观的说,中国的人权现状确实不容乐观,人权观念的转变也是我国入世后所面临的思想领域的首要变革。社会中还没树立起正确的人权观,与我国的文化,政治,经济都有很大的关系。
  中国古代的文化贯穿着儒家的思想,而儒家强调忍让,非讼,人争取自己权利的观念就被忍让很大部分的抹杀了。所以,综观中国的历史,人权问题几乎没有出现过。直到新文化运动,中国的人权问题才被明确的提了出来。所以,新文化运动在一定意义上又被称作是中国的人权运动。至今,中国的人权发展道路还是曲折的。但是,中国要跟世界接轨,避免不了加快人权的保护。这个问题,说到底还是意识形态的问题、是人的观念的转变问题。每个人都能认真对待权利、把权利视为自己生命的象征,中国的人权现状就会得到很大的改善。
  从中国的政治上说,法律仍然是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的工具。如今,政治强调稳定。政治和经济是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的。中国的经济正处于转形期,特需稳定的社会环境,而政治又是由经济来决定的。建国来,政治经济都经历了好多曲折。尽管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经济建设上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是反观中国的国情,国人仅仅是解决了温饱的问题(有些地方还没有),各项基础设施建设仍然非常薄弱。因此,中国还是强调人的生存问题,在人权上就表现为着重保护生存权而忽略了很多的精神性权利(如名誉权)和自由权(如言论自由权)。
  人权的意义
  政府和国家存在的根本目的是什么?国家制定法律是为了什么?法律的目的是在于保障人权,而法律只是手段。人权的真实存在,是现代国家存在的基础。
  德沃金在《认真对待权利》一书的中文版序言中这样说,法律的目的在于实现和保障基本的和宪法的“权利”,这些权利使法律本身更为道德,因为它可以防止政府和政治官员将制定、实施和运用法律用于自私或者不正当的目的。
  但在这一点上,我们国内法学史上的认识是有距离的,甚至我们传统的法理是不承认这样的命题的。我们中华法系以重刑轻民、德主刑辅为显著特征,具有极强的社会本位意识,强调个人对集体和社会、国家的服从,强调国家权力高于个体权利,并进而强调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统治秩序、社会秩序。而个体权利本来相对于公权利来说就处于弱势地位,强调公权利更加剧了人权的劣势,创造了一些法律漏洞让公权利侵犯人权。由于人权的救济只能由法律来承担,因而,急需对法律进行必要的调整。
  学术上认为,人权理论的基础源于古罗马法中关于社会契约的理论,承认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的部分让渡,因此政府和国家存在的根本目的必在于保障人权,而法律只不过是实现其目的的手段之一而已。从另一方面说,法律的价值在于公平和正义,而法律的公平和正义是在调整各种关系,各种利益的过程中体现出来的。归根到底,是达到一种利益上的平衡状态,在法律上就表现为对人权的合理保护上。
  如前文所述,中国人权的观念和信仰是缺乏的或者低调的。这种状况,对于中国的法治建设具有很强的阻碍性,可以说,中国法治的建设在于人权观念的普及和深入人心。WTO组织虽然属于经济组织,但它是建立在世界经济、文化发展的基础上的,是法治国家适用的规则,如果没有法治,该国不仅是是否文明发达的问题,更是WTO所不能兼容的,而法治的核心在于人权的保障。如非歧视原则等,强调主体利益的平等保护,任何外国国民不分种族、国家、民族平等享有与他国国民相同的待遇。如透明性原则,强调法律的公开性和统一实施,平等的保护每一位公民的利益。
  但是,我国本土法律资源中天然缺乏人权保障的理念,加强人权理论的研究、探讨,树立培养公民正确的人权观念,是我国加入WTO之后首先应当解决的问题。否则,WTO规则就不可能在中国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中国将面临严峻的考验。所以,中国应当普及人权知识,更应树立人权至上的理念和信仰,也就是说中国加入WTO,首要的问题在于文化问题、思想意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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