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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察官在法庭上的角色定位
更新时间:2002/9/7 10:39:58  来源:中法网检察官论坛  作者:punker  阅读384
    
王鹏
我认识检察官是从法庭开始。有人说,检察官在法庭上的角色有什么争议,不就是代表国家行使公诉和法律监督权吗?其实不然,近年来不是屡有检察官与法官在法庭上顶牛甚至法官将检察官逐出法庭的新闻吗?对此,有些检察官颇感委屈,我是代表国家出庭并监督庭审,法官无权这样做;法官们也振振有词,法官是法庭的主宰,任何人都应当服从法官。这些事件不应当完全由检察官来负责,也有法官的修养、学养等素质方面的问题。但起码说明对检察官角色的认识存在着分歧。
讨论检察官在法庭上的角色定位,首先应该来分析检察官的职责和权力。从我国法学理论和实证法来看,检察官的职责和权力应当主要包括三大方面,一是代表国家监督法律的实施;二是代表国家提起公诉,追究犯罪;三是侦查职务犯罪等。最后一方面与审判和法庭并不直接联系,与本文的主体并无直接联系。前两方面,都将直接接触和面对法官、法庭,如何行使其职责和权力,决定了检察官与法官在法庭上的角色定位问题。
首先,关于法律监督。关于检查员的法律监督问题,我们的法律规定的主体是检察机关,而不是检察官。虽然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权依赖于检察官的具体行为得以实现,但它体现的是机关整合意志,而不是检察官个人的意志。因此任何时候,法律监督职权的行使必须有检察机关来完成。检察机关整合意志表现在按照一定的程序、遵循一定的方式、通过正当的渠道。比如对民事行政案件的监督,通过审查法院审理的案件、提出抗诉等法律正当程序进行;对法院的个案违法审判活动提出检察建议等。我曾经旁听了很多刑事案件的开庭,多数检察官在宣读公诉词的时候都有这么一句话“我今天受检察长的委托,代表国家出庭支持公诉并代表国家行使监督权”。咋一听,这句话也没什么毛病,仔细一琢磨就不是那么一回事了。首先,法官大人你要注意,我检察官今天来不仅是出庭,还要监督你审判案子——其实这也没什么,不仅检察官,其他律师、普通当事人参与庭审也自然会监督法官和庭审,只是不代表国家而已。其次,监督就监督吧,有什么意见可以开完庭再说或者直接以检察机关的名义给法院一个检察建议,但有些检察官当庭就提出来,这就不合适了。起码,法庭纪律(每次开庭书记员都会宣读的)中明明有一项“如对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闭庭后向法院提出”,难道这项纪律不约束检察官?更何况,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应该属于检察机关的整合意志,检察官当庭未经集体研究、未经正当的程序提出监督意见显然有悖于此。
其次,关于公诉。检察官公诉职权的履行通过提起公诉、出庭等加以实现。
诚如一位检察官曹呈宏所言:在法庭上,法官、检察官、律师都不是日常生活中的他自己了,准确地说,他们是在演一台戏,他们分别成为了社会正义、国家秩序、当事人利益的象征。而社会正义,正是国家秩序和个体利益的平衡器。我说,这出戏的导演是法官,无论是检察官还是律师都应当服从于法官——在法庭上没有国家和个体之间并无特权的存在,双方应当是平等的,并给与法官充分的尊重。尽管在我国检察制度源远流长,具有很强的国家专政(强制力)性质和丰富的本土资源(我想检察官现在的角色定位的观念也是有这样的本土资源导致的必然),但不可否认我国古代传统的检察制度主要立足于吏治的监察,而非司法的检察。因此,从历史的角度分析,检察机关行使国家公诉权并无成熟的本土资源可资利用。从法治和人权的角度来看,在行使国家公诉权层面上,国家公诉的目的在于以国家的名义对犯罪行为加以控诉,仅仅是享有司法程序启动权,并不当然导致被告人受法律追究,也并不当然享有超逾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这是保护人权的基本要求。此外,法治要求任何纷争由中立的第三方来裁决耨第三方掌握和控制裁决规则,如果任何当事一方享有规则的控制权,基于自身的利己性则公正不复存焉。从实证法的角度,在检察机关行使国家公诉权的时候,也并没有超逾被告人诉讼权利。相反,基于与国家相比被告人天然的弱势地位,诉讼程序的设计更侧重于对被告人利益和人权的保护。综上,检察官在法庭上是与被告人平等的一方当事人,只不过代表国家而已。但基于人权和法治的理论,司法制度不应当承认国家在诉讼中的特权存在,而且司法制度在程序设计上也未赋予检察机关高于被告人的特权。
最后,关于司法礼仪的问题。检察官是非常重要的职业法律人,在中国更是被列入司法官员的行列。司法文明不仅是对法官的要求,也是对检察官的要求。所谓司法文明,不仅司法制度的设计、司法手段的运用等方面,还表现在司法人员具体的司法行为方面。其实,对于公众而言,对司法的文明的感知主要是通过司法人员的具体司法行为。这就要求司法人员必须加强自身修养,将崇高的职业信仰和道德观念、品行修养融入司法行为。这也正是高法、高检制定法官、检察官职业道德准则的原因之一。遵从司法秩序、尊重司法程序试每一个职业法律人所应当作的,也是一项基本的司法礼仪,法官不能例外,检察官也不能例外。在法庭上,法官是法律和正义的象征,检察官(国家)也好、律师(个体)也好,都是来寻求正义和秩序的,对法律和司法的尊重集中体现为对法官和庭审秩序的尊重。检察官抛却其诉讼地位直面对抗法官的行为,我们不能将之视为是遵守司法礼仪的行为的。
所以,我认为检察官在出庭支持公诉的时候,最好不要说“我代表国家行使监督权”,从心理上、思想上确立与被告人同等诉讼地位的理念,并给予法官充分的尊重,哪怕法官的庭审行为确有不当。真要这样的话,检察机关可以给予检察建议予以监督,直接在法庭上指责法官起码是有悖司法礼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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