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逃中对待投案自首的误区与对策 |
更新时间:2002/9/22 23:07:41 来源: 作者:杨涛 阅读280次 |
追逃中对待投案自首的误区与对策 杨涛 “严打”整治斗争中,各地公安、司法机关为抓获更多的逃犯,出台了不少规定与措施,鼓励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近日,笔者对某市辖区的十几个县(市、区)的追逃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发现在对待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上,存在不少误区,主要表现在: 一、有些地方对特定时期如“严打”、“追逃”专项斗争期间的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理失之过宽。如某地法院对这一期间投案自首的被告量刑标准大大降低,大多判处缓刑或罚金了事,甚至对待严重暴力犯罪也仅判处几年实刑。有的法院对只投案不如实交代罪行的被告人,也认定为投案自首。这在客观上使犯罪分子在作案当时不积极投案自首,而是在躲藏一段时间后选择时机投案,助长了其逃避处罚的侥幸心理。人民群众也认为这是无条件的“大赦”,消弱了刑罚的威慑作用,对此议论纷纷。同时也滋长了公安机关平时不努力,到时靠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来“毕其功于一役”的思想,如某地有逃犯300余名,名列全市前茅,在该省的“追逃”专项行动中又抓获逃犯100名,其中投案自首占80%,也是名列全市前茅。 二、与上述情况相反的是,有些地方公安机关干警对投案自首犯罪嫌疑 承诺失之大宽。有些地方公安机关民警为多追捕逃犯,完成上面下达的指标,对无论犯有多大罪行的犯罪嫌疑人,一律承诺不予关押,不判实刑。但是公安机关不是审判机关,对案件没有审判权,案件移送到法院后,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有的判处了实刑,有的判处了重刑,这使犯罪嫌疑人与其家属及其他群众对公安机关信誉产生怀疑,使前来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锐减。 三、对待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力,导致利用投案着来躲避“风头”的现象增多。如前所述,公安机关干警为使更多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大多承诺投案仅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检察机关、法院为配合公安机关,在案件审查起诉、审判阶段也继续沿用这一强制措施。但取保候这种最弱强制措施并不能确保大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到案,有些犯罪嫌疑人在“追逃”风头紧时进行假投案,换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待到案件审判时,了解可能判处实刑或“追逃”风头已过,又继续潜逃。这样迫使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白白浪费了公、检、法机关大量的人力、物力。同时,依照最高司法解释,对这种情形下潜逃的犯罪嫌疑人如又自动投案,仍可认定为投案自首,司法机关对其徒奈其何。 面对上述误区,笔者提出以下几个对策,以供有关机关参考。 一、此次“严打”整治斗争,中央和最高司法机关一再强调要依法进行。因此,各级法院在审理投案自首的被告人的案件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一定要依法进行,在量刑上不但要在“法定范围从轻或减轻”,而且要注意与对平时投案自首的从轻或减轻量刑幅度上衡量比较,不让犯罪分子滋长侥幸逃避处罚思想。 二、公安干警对犯罪嫌疑人家属做工作时要针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个别进行,不能一味迁就其的无理要求,一律承诺不予关押及不判实刑。 三、公安、司法机关要适时公布一批案例,让犯罪嫌疑人看到相类似的案件,有投案自首情节与无投案自首情节处理确实不同,从而看出主动投案的益处,而不是一味理解为投案自首后就不再判实刑。 四、对有可能逃跑、毁灭证据或继续危害社会的而原先采取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司法机关应适时变更强制措施。 五、建议上级公安机关在平时加大对追逃工作的考核力度,在专项斗争中,也应将公安机关主动抓获逃犯数列为一个重要考核内容。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邮编:341000 电子信箱:tao1991 163.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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