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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情判决”从何说起?
更新时间:2002/9/29 17:01:03  来源:  作者:杨德寿  阅读326
    “温情判决”从何说起?
杨德寿

《郑州晚报》9月23日A4版《洛阳一法院尝试“温情判决”——“判后语”消解继子后母隔阂》报道: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于本月初下达的一项判决书尝试起了“温情判决”,该法院在继子、后母间的财产纠纷案判决书后,附了一封“敬告双方当事人”的信,被称为“判后语”。内容如下:“原告少年丧父,被告中年丧偶,实为人间悲剧。本案双方当事人的遭遇是令人同情的,但双方为继承死者遗产而引发纷争,使本来就已受到伤害的心灵雪上加霜,甚感遗憾!法律虽然可以公正地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继承纠纷,但金钱毕竟无法代替亲情。死者已去矣,亲者尚生存,亲人为死者之财而起纷争,死者在九泉之下能瞑目乎?愿双方摒弃前嫌,互敬互爱,重修亲情,以求家和万事兴!”。据悉,这种“温情判决”在全省尚属首创。
看了这样的报道,笔者也为法官的良苦用心所感动。从报道上可以看出,所谓的“温情判决”实际上只是法官情真意切的一封信!这封信是以附件的形式附在判决书的后面,它并没有法律效力。怎么能和判决书相提并论?所以,媒体所称的“温情判决”是不妥当的。
我们可以看出,法院在判决书后所附的“敬告双方当事人”的信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但作者认为这不一定是最好的解决问题方式。民事诉讼中,法官在审理案件后做出判决以前,都要征求当事人双方的意愿,询问原被告是否愿意调解。在此情况下,法官实际上就有充分的机会“敬告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大可不必等到判决书做出之后。
在判决书做出之前,当事人如果能够自行和解或在法官的主持下调解成功,这是最理想的结果。这种结果因为完全来自当事人的自愿,所以一般不存在义务人不履行调解书的问题。相比之下,它要比判决书具有更多的人情味,不管这种判决书是通常的判决还是“温情判决”。
所以,媒体所称的“温情判决”是不妥当的。就本案而言,虽然判决书后所附“判后语”的信在事实上也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但这种方式也不值得提倡。因为,民事诉讼程序中已经有了比这更好的方式,那就是将这种“温情”充分运用到调解当中,争取使当事人达成和解。

杨德寿
2002年9月23日

ydsmbag@sina.com
ydsmbag@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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