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期举报的善与恶
近日,闽南某市公示了一批拟提拔的厅局级干部,虚虚实实、真真假假的举报忙坏了组织部门和纪检部门,也引发了人们对公示期举报善恶是非的反思。
作为一种反腐机制,公示期举报由于公众的监督及上级的介入具有独特的效力与价值。除了启动调查甚至侦查以澄清事实、追究责任之外,还有利于提升公民的参政议政意识、增强举报信心,有利于警示教育官员们奉公守法、勤政廉政,有利于领导们对本地区、本单位的思想动态、干群关系及内外矛盾进行必要的检讨,有利于公众对整个干部管理体制和组织路线的诚信度、公信力作出正确的评价。
从公示期举报高质高效地带来了弄个明白或者还人清白的考验结果看,它可以算是善举。然而,就举报的来源和时机而言,相当一部分是出于恶意,至少是动机不纯。尤其是一些来自内部的举报不同程度地蕴示着:有实权人物在幕后操纵,有亲信挚友在阳奉阴违,有冤家宿敌在伺机报复。即便纯属出于义愤的义举,也有曾经知情不报之嫌。当真是因为“不是不报,时候未到”吗?既然事实已经清楚、证据已然确凿,为何等他(她)“做大”才来伸张“迟到的正义”?官位是稀缺的,公示意味着某些人的既得和可得利益受到了威胁。于是,“己所难欲,勿施于人”,公示期举报演变成了官场争斗。
为保障举报的正当性,有必要比照“举证随时主义”与“举证适时主义”的取舍,提倡以“举报适时主义”为原则,辅之以相应的救济途径。鉴于举报只是权利并非义务,只能从道德层面上引导举报者及时检举并坚持诚实信用。当然,这必须以有关部门对任何时期的举报实行无差别待遇为前提。否则举报者完全可以担心平时举报不管用而选择公示期举报,结果形成了对党政形象和威信的集中损害。至于对被公示干部的准确评价,可以用党性要求任职考核时的谈话对象宣誓进行实事求是的揭短,否则一经查证作了虚假陈述(相当于出具虚假的资信证明)将给予相应的处分;还可以通过建立领导用人严重失察的引咎辞职制度保障任人为贤。
随着适时、诚信的善意举报深入人心,公示期举报也许可以被公开的任前听证会或质询会所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