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入WTO后民行检察案源拓展的前瞻思考 |
更新时间:2002/10/7 11:00:11 来源: 作者:石灰 阅读390次 |
关于加入WTO后民行检察案源拓展的前瞻思考 [关键词] WTO 民行检察 案源 [摘 要] 加入WTO后,民事、行政实体法和程序法在立法、司法和执法层面的发展变化将拓展民行检察案源。尤其表现在不服行政诉讼裁判、不服民事程序法适用的申诉以及公益诉讼的增加。新案源的复杂性与专业性对民行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把握机遇,迎接挑战,必须着手进行前瞻性研究。 加入WTO后,面对不断增加、修改的国内民事商事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国际私法,面对日益强化、规范化的责任政府与政府责任,面对倾销、垄断以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各种民事行政行为,面对涉外判决裁定的承认与执行,在申诉案源大幅拓展的空间下,笔者以为,作为重要的纠错机制和救济手段,民行检察工作至少应在以下三方面把握机遇,迎接挑战: 一、不服行政诉讼判决裁定的申诉增多。加入WTO后,政府成为扩大化、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密切关注的焦点。磨合适应过程中,在WTO规则包括政府采购法、行政许可法等新法律法规约束下运行的行政行为,由于行政体制、机制及行政主体素质等固有瑕疵和人为过失,违反国民待遇、公开透明等基本原则的可能增大。尤其集中在取缔地方保护主义、取消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及兑现外资准入承诺等具体操作中。这将使政府更经常地成为被告,而法院在平衡政府和非政府利益的过程中出现偏差的可能也相应增大,导致当事人(不限于我国公民和法人)申诉增加。在原有的行政诉讼增加涉外成分的同时,随着行政终局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可能被纳入司法审查的发展趋势,不服行政终局决定或裁定的有关当事人以及不服行政机关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的申请人,都将成为新增加的行政诉讼主体。而法院在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后,可以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这些生效判决也是民行检察的监督范围。综上,随着行政风险的增加、行政诉讼主体适格条件的放宽以及法院行政审判权的扩张,将凸显行政检察监督的重要性与复杂性。 二、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及证据规则等程序法适用的争议增多,进而使不服程序性裁定及实体法适用结果的申诉增多。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由于各国民商事诉讼法律对涉外案件的认定、管辖、举证等程序问题存在诸多冲突,又由于我国民事、行政、经济法律法规的不统一、滞后甚至空白,使得加入WTO后,程序法的适用与审查成为首要难题。例如,国际上不同程度和范围适用的“被告财产所在地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等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管辖冲突的方法与规则,将对我国传统的民事审判管辖制度带来明显的冲击。而审前会议、证据开示与交换、证据合法性审查、陪审等制度区别的背后,隐含的诸如采取“当事人主义”或“法官职权主义”、追求“法律真实”或“客观真实”、强调 “举证及时主义”或“举证适时主义”等诉讼理念上的差异,对民事审判、检察工作的影响和制约则是深层次和长期性的。在本土化与国际化的衡平过程中,当事人适格审查更加严格,政府利益分析更常使用,取证难度加大,举证责任分明,采信标准提高,都将成为必然的趋势。因此,对程序违法的检察监督应当及时有效得到强化。例如,对滥用涉外民事审判管辖权的检察监督,以及对抗诉案件中滥用证据规则的审查排除,就应当引起民行检察部门的足够重视。一句简单的“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其中不断更新和增加的专业技术含量将凝聚民行检察官们更多的智慧、汗水和威严。 三、针对国有资产流失和环境污染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公益诉讼将明显增多。随着国有股减持、外资准入及混合股份制增多,类似“公款”性质和职务犯罪主体的复杂化,关于国有资产流失的份额和责任的认定将遭遇困难。对于在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在创立、运营过程中,或当原国有企业因不抵激烈竞争而被外资收购、兼并时,因为中资(包括土地、知识产权等)低价折股,外资低质高估、或通过中资担保转稼风险、或通过加速折旧提前回收等等行为变相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将成为有待研究和解决的突出问题。此外,政府采购中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也将浮出水面。关于国有资产流失的诉求将以判决宣告造成流失后果所依据的合同无效为主,其中还可能牵涉单位或个人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对环境公害案件的公益诉讼,也将面临污染认定标准国际化、检测手段高科技化以及行政查处过程及结果证据化等问题。鉴于公益诉讼主体适格约束和私力取证困难,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应当从支持到参与,直至必要时代表国家以原告身份出庭公诉。就公益诉讼的案源而言,群众举报、当事人请求、权力机关移送及检察机关自行发现都可以启动诉讼程序。未来的公益诉讼不排除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三合一或二合一的附带模式,这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行政公诉的理论和实务发展,以及强化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面对案源“三多”带来的机遇与挑战,检察机关至少也应在以下三方面采取应对措施:首先,要加强民行检察队伍的专业化建设。选调具备民商法、行政法、国际经济法等法律专业知识的本科以上学历的检察人员改善民行检察队伍的专业结构;强化外语、计算机等现代交流工具的运用技能训练,能从外文网站上直接查询国外法律法规和判例汇编,能参与监督涉外庭审;组织主办检察官参加国际交流和专门培训,为全面正确发挥民行检察职能进行知识储备。其次,要加强同审判机关、行政机关、权力机关的协作配合。如与人大联合加强对依法行政的监督、与行政执法部门建立预防机制,从源头上降低行政违法的可能性。又如,与法院在借鉴“小额程序”及“ADR”等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执行和解或息诉。最后,必须加强关于民行检察新内容和新方式的立法建议。尤其是在强调“分配正义”和“诉讼经济”的国际环境下,建议修改再审次数、期限不限这一明显违背法制统一原则的审判监督程序,通过强化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行政诉讼的权力,把民行检察监督引上维护法律尊严、司法公正以及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的双重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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