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告民当谨慎
河南兰考县委书记朱恒宽以诽谤罪状告本县农民的新闻引起广泛关注。据报道,这场官司起于4年前的一起大规模械斗。械斗造成2死19伤的严重后果,县委县政府做了处理,但是不服处理的农民也开始了上访。朱书记认为,上访农民何保安散发了攻击他的材料,并举着诽谤他的横幅,使他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朱恒宽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讨公道”的行为赢得了普遍的赞许。官司有待法院裁决,不过笔者认为,如果是因为职务行为引起批评、指责,甚至人身攻击和诽谤,官告民当谨慎。
在此,笔者想借发生在1964年苏利文诉《纽约时报》案件做一说明。苏利文时任美国蒙哥马利市警察局长,他诉讼的对象《纽约时报》虽然不是本文所论的“民”,但从作为批评者的角度讲,也有相通之处。苏利文认为,该报刊登的一则广告,侵害了他作为警方首脑的名誉,犯有诽谤罪,要求50万美元名誉赔偿费。此案最后打到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没有裁决苏利文胜诉,还第一次申明了一条非常重要的原则,即当政府公职官员处理公众事务遭受批评和指责,使个人名誉权受到侵害时,不能动辄以诽谤罪起诉和要求金钱赔偿,除非公职官员能拿出证据,证明这种指责是出于“真正的恶意”。
这是发生在美国的事情,但还是值得我们思考。因为无论在美国,还是在中国,只要为官,就会有来自不同方面的批评和指责,包括新闻媒体,也有辖区内的民众。
如果为官者一挨骂就以诽谤罪起诉并要求赔偿,工作将没法开展,也会在一定程度上侵犯民众对为官者的批评权。从这个角度说,既然选择做官,就意味着要有更强承受批评的能力。用美国官员的话说,当官的就是倒霉蛋,享受的政治待遇还不如平民百姓。
当然,县委书记朱恒宽首先是个公民,提起诉讼是他的自由。笔者只是认为,官和民发生利益冲突,为官者提起诉讼的时候必须谨慎;同时,为官者还应当多从自己工作本身找找原因。就本案来说,政府处理后,有群众上访,也或多或少存在善后不到位的问题。即便这方面原因都不存在,作为领导干部也应该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虚心对待,而不应该只是诉讼。
不过话从另一方面来说,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有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批评的权利,但是应当注意: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如果有证据证明何保安确实恶意诽谤,那么,他也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