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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款成赌资的两个原因
更新时间:2002/10/9 11:33:53  来源:  作者:李天伦  阅读123
    执行款成赌资的两个原因

  9月2日《中国青年报》报道,深圳龙岗区法院执行法官谭永兴贪污近千万元执行款用于赌博挥霍,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此前10天,《楚天都市报》也报道,湖北荆州市中院法官张绪武因挪用执行款赌博,一审被判刑14年。

  值得注意的是,谭永兴从1998年开始就在挪用执行款赌博,如果不是他主动投案,此事可能至今仍蒙在鼓里;而张绪武所在的法庭,1997年以法庭的名义存入银行170万元,两年后被张“借”出59万,直到2001年才东窗事发。我想,在这么长的时间里,当事人肯定再三央求法院返还执行款。但是,法院为什么一再拖延,甚至让一些人长时间挪用执行款得逞呢?

  首先,法律没有规定执行款返还时限,这使法院拖延返还执行款成为可能。

  据了解,目前我国对执行款的管理并没有一个统一而具体的规定,许多法院对于执行款的管理处于无序的状态。因为没有硬性规定,即便执行款已经执行回来了,法院也常常拖延,不返还给当事人。在上面的例子中,有的执行款存入银行好几年了,但仍不返还就是明证。一些管理相对规范的法院,自己建立了一套执行款管理制度。但是,值得忧虑的是,如果规范的制订者和执行者是同一主体,就难保这些规范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了。孟德斯鸠曾说过:“同一个机关,既是法律的执行者,又享有立法者的全部权力,它可以用它的‘一般的意志’去蹂躏全国;因为它还有司法权,它又可以用它的‘个别的意志’去毁灭每一个公民。”这也完全适用制订执行款管理制度的个别法院。

  第二,拖延返还执行款有利可图,使得法院不愿尽快将执行款返还给当事人。

  如果执行款一到法院账上,法院就如数返还给当事人,这将没有多大的利益可图。但是,如果法院长时间不返还执行款,执行款将在银行里产生一笔利息。更何况有如流水般的执行款进账,产生的利息就相当可观了。按理,这笔利息属于当事人所有,然而在目前,事实上却都被法院占有了。因为现有的规范里没有连本带利一并返还的规定,而且,生怕连本金都要不回来的当事人,面对掌握着返还大权的法院也不敢有“过多”的要求。事实也是如此,无论当事人何时拿到执行款,一般也只要求本金。正是利益的驱动,使得许多法院再三拖延返还执行款。张绪武所在的法庭甚至变着戏法,把本属于法院财务部门管理的执行款,以法庭的名义存进了银行,而且一存就是多年,这也就难怪有人要打它的主意了。

  不管怎样,及时尽快返还执行款是法院的职责,也是法院的义务。执行款不及时返还,损害的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法院从执行款中取利,损害的则是司法的廉洁、公正和司法权威。

  如今,贪污、挪用执行款的人已经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这些案件留给我们的思考是沉重的,应当引起立法机关的足够重视。毫无疑问,这里最重要的就是执行款的制度建设和完善了。否则,执行款今天成赌资,明天甚至就可能成为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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