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如何维护人民利益
童大焕先生针对“凭什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错抓了人,却要由全体人民来买单”的逻辑进行批驳,写出了《国家赔偿无损人民利益》(“青年话题”9月18日)一文。该文的基本观点笔者是赞同的。从《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上看,理想的国家赔偿不仅无损于人民利益,甚至有益于人民利益。但事实上,我们在实施该法时,并没有完全平衡人民利益,甚至损害了人民利益。这恰恰突出表现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了错案,却都要由全体人民来买单。 笔者的观点是,要让国家赔偿维护人民利益,就得改变“由全体人民为错案买单”的现实。由全体人民为错案买单,对于办错案的人来说,有种“崽卖爷田心不痛”的感觉,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来说,也没有起到应有的警戒作用,由此而造成了有的地方错案率高居不下的现象,加重了政府财政负担,事实上损害了人民的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国家赔偿法》不支持“由全体人民为错案买单”的做法。该法第24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这也就是说,归根到底,赔偿后果的最终责任者不应当只及于国家机关本身,而应当是有过错的工作人员。虽然国家赔偿表面上是把政府的钱交给受害人,但这只是先行垫付的过程,还应当启动国家赔偿的追偿程序。从这个角度讲,很少有真正向过错者追偿的事情,并不表明理所当然地“由全体人民为错案买单”,而是在实施《国家赔偿法》时,有法不依的现象太普遍了。
有人或许会问,数额小的时候,过错者纵然可以全部赔偿,但数额大的时候,过错者无法赔偿怎么办?《国家赔偿法》也考虑到了这种情况,提出了解决办法:对于过错者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种惩罚虽然不是物质的,不能像金钱那样可以直接地弥补财政缺口,但对于平衡人民利益来说,却是完全一致的。
因此,要改变“由全体人民为错案买单”的现实,维护人民利益,就要求行政机关内部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约束监督。该追偿的一定要追偿,该全部追偿的不得部分追偿。该处分的必须处分,该刑事处罚的也不得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