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空间

法律人社区

  注    册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在线12518人
·文章查询· 祝各位网友在新的一年里身体健康、阖家快乐!      本站受到大量的无效smtp连接和垃圾邮件的攻击,响应缓慢,请各位网友见谅!       2024年12月22日星期日
首 页
当前位置:首页>>记者>>李天伦
国家赔偿如何维护人民利益
更新时间:2002/10/9 11:35:22  来源:  作者:李天伦  阅读280
    国家赔偿如何维护人民利益

  童大焕先生针对“凭什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错抓了人,却要由全体人民来买单”的逻辑进行批驳,写出了《国家赔偿无损人民利益》(“青年话题”9月18日)一文。该文的基本观点笔者是赞同的。从《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上看,理想的国家赔偿不仅无损于人民利益,甚至有益于人民利益。但事实上,我们在实施该法时,并没有完全平衡人民利益,甚至损害了人民利益。这恰恰突出表现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了错案,却都要由全体人民来买单。

  笔者的观点是,要让国家赔偿维护人民利益,就得改变“由全体人民为错案买单”的现实。由全体人民为错案买单,对于办错案的人来说,有种“崽卖爷田心不痛”的感觉,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来说,也没有起到应有的警戒作用,由此而造成了有的地方错案率高居不下的现象,加重了政府财政负担,事实上损害了人民的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国家赔偿法》不支持“由全体人民为错案买单”的做法。该法第24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这也就是说,归根到底,赔偿后果的最终责任者不应当只及于国家机关本身,而应当是有过错的工作人员。虽然国家赔偿表面上是把政府的钱交给受害人,但这只是先行垫付的过程,还应当启动国家赔偿的追偿程序。从这个角度讲,很少有真正向过错者追偿的事情,并不表明理所当然地“由全体人民为错案买单”,而是在实施《国家赔偿法》时,有法不依的现象太普遍了。

  有人或许会问,数额小的时候,过错者纵然可以全部赔偿,但数额大的时候,过错者无法赔偿怎么办?《国家赔偿法》也考虑到了这种情况,提出了解决办法:对于过错者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种惩罚虽然不是物质的,不能像金钱那样可以直接地弥补财政缺口,但对于平衡人民利益来说,却是完全一致的。

  因此,要改变“由全体人民为错案买单”的现实,维护人民利益,就要求行政机关内部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约束监督。该追偿的一定要追偿,该全部追偿的不得部分追偿。该处分的必须处分,该刑事处罚的也不得行政处分。


批 注 该 文]    [采 用 该 文]    [发 表 评 论]    [文章下载]    [关闭窗口

相关批注:
暂时还没有媒体记者对这篇文章做出批注

相关采用:
暂时还没有媒体记者采用这篇文章

相关讨论:    
没有评论

Google


IP计数: 浏览计数:

Copyright © 2001 凌云志 All Rights Reserved 湘ICP备17007639号

湘公网安备 430104020001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