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行政权力市场化运作 贵州都匀市警方承诺赔偿,武昌警方招标破案,浙江温州瓯海区公安机关率先试点治安防范体系招标承包制,从这些新闻中,我们都看到了行政权力市场化的影子。
为什么要选择市场化运作行政权力的方式呢?据报道,都匀市警方承诺赔偿,是为了给自己加压,把当地的治安搞上去;而武昌和瓯海的招标承包,采用的是经济激励机制,力求尽快破案或加强治安管理。一句话,他们的出发点都是用市场手段调动行政权力的积极性。不过,笔者的忧虑也在这里:行政权力能否用市场的、经济的手段调整?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并非所有的物品都可在市场上交易,都受价值规律的调整。这些不可交易的物品就包括由政府以行政权力的方式,为社会提供的公共物品。一方面,提供公共物品是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能,政府决不能以公共物品谋利;另一方面,公民不管是否购买了公共物品,都可以直接消费,也完全不受供求关系的影响。因此,行政权力不能用市场的、经济的手段进行调整。就招标来说,无论招标方和投标方,只有都是市场竞争中平等的经济主体时,才可能保证招标的公正性。但“招标破案”的双方(警方和警员)一来地位不平等,二来都不是经济主体,因此很难保证招标的公正。
或许就是这方面的原因,这些改革措施一出台,就引起社会上的普遍争议。的确,案件也好,治安防范也好,都不是商品,任何人都不能从中获取额外的经济利益。否则,经济激励就有可能将行政权力异化为追求经济利益的工具,这是与行政权力为社会服务的目标背道而驰的。同时,权力市场化运作还会造成行政机关行使权力时的不公平。如都匀市警方的承诺赔偿制度,就明显对没有安装警方指定报警器的公民构成歧视;武昌警方招标破案,可能会让一些警员对没有招标的案件采取一种轻视的态度;瓯海区警方将治安权承包给无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私人,则有可能会让承包人为了经济利益,对社区居民形成某种意义上的“敌视”。更令人担忧的是,行政权力市场化有可能将其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异化为“为人民币服务”,把行政权力无条件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义务,异化为有条件才去履行的工作,这是我们极不愿意看到的。
因此,即便这些新举措在个别案件上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但它异化了行政权力的本质,伤害到社会整体利益,实在是利少弊多,很不可取。应该看到,行政机关与企业不同,企业只有完全市场化,才能谋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而行政机关只有坚持非市场化原则,才能谋求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二者的激励机制也不一样,企业可以靠物质利益激励员工努力工作,但行政机关也有自己的一套激励机制,如优胜劣汰。我们可以给予有功者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包括提拔或授予荣誉称号等,也可以让工作不力者承担行政责任。这都是我们很多行政机关一直沿用、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应当进一步开发利用,而不是一味地利用“经济杠杆”。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种观念认为,任何东西,一“市”就灵。其实,这是对市场观念的庸俗化和曲解,以这样的观念来推进行政改革,只会把改革推向错误的道路上去。市场经济越发展,市场的界线就应该越分明。对于行政权力市场化运作,我们应当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