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案招标”是与非河水 一起杀人命案,警方成立办案专班进行查处,却历时3个多月仍无结果。“命案招标”后,仅仅20天,案件即被侦破。许多公安机关纷纷效仿,也出台了类似规定,有的规定对破获命案有功之人奖励1000元;有的规定一定的破案期限并给予数万元的办案经费;有的规定中标者可自行挑选探员办案,破案前要向分局缴纳数额为中标经费5%的保证金。如在规定期限内破案,中标人可报请提升刑侦副中队长,办案经费如有剩余,则可作为对办案民警的奖励;如未能如期破案,中标人的保证金将被扣,并且年内不得开展其他工作,须继续侦破中标案件,在此期间只保留基本工资。破案所需费用中,超过规定经费部分由中标人自掏腰包;有的规定凡从事刑事案件侦查工作的专业队伍或个人,可以自由组合参加竞标。公安机关认为“命案招标”的目的,就是让有能力的刑警脱颖而出,同时敦促民警高效破案,解决破案经费严重不足的老大难问题。 那么,这种“命案招标”的方式能否推行、怎么推行?关键是在什么样的指导思想下进行。 金钱作为一般等价物在人类生活中出现后,就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起着润滑剂的作用,生活在社会中的每一个人,任何时候都不能离开钱,钱就象魔鬼一样联着你我他。“命案招标”的奖励,就再一次充分展示了金钱的神奇作用。 刑事犯罪历来是公安机关打击的主要对象,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当然,我并不反对将竞争机制引入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工作,而且认为这种机制的引入很有必要,因为这样做不仅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人的主观能动作用,充分调动人的潜能,强化责任意识,而且还可以清除滥竽充数的南郭先生。 凡事都有两面性,这个两面性就是积极的一面和消极的一面,我们既不能一概否定,也不能一概肯定。从公安机关内部对刑事案件实行招标破案来看,他的积极意义在于可以减少环节,使精英人才得到最大优化和最合理的配置和组合;可以减少走弯路和不必要的投入,从而节约司法成本加快破案速度,准确及时地惩治犯罪;可以有效地落实责任制,防止推诿扯皮,使责任明确到具体人。但如果引导不正确,也会产生消极因素,可能会出现因追求破案后的政治利益和经济效益而放松对程序的重视,也可能会因破案心切而采用一些为法律所不允许的措施,更有可能出现冤假错案。这些都是不得不考虑的问题,因为这些问题的出现,同样关系到执法机关的形象和公正,关系到对人民利益的保护,关系到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因此,实行招标破案虽然有其积极的一面,但我们也不能忽视消极一面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因为侦查犯罪工作不仅有程序规定,而且还有一定的规律性,如果单纯用金钱奖励的办法来激励刑事侦查,就可能使干警两眼盯着金钱而放弃原则,甚至会出现采用非法手段进行刑事侦查,这样下去于事业,于社会无补。 总之,不管怎么招标,也不管怎么竞争,都不能冲淡公安机关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职责;更不能将公安干警引入在金钱指导下进行侦查案件。因此,公安机关在引入这种竞争机制时,必须在正确的思想指导下开展,并在有一套相应制度保障的前题下实施,通过必要的奖勤罚懒,从而使公安干警通过竞争机制更加激发出使命感、责任感和荣誉感。 电子信箱:ok1954@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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