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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仲裁
更新时间:2002/10/11 15:20:32  来源:http://dqwldg.y365.com/china/lzc.doc  作者:dengqin  阅读644
    摘要:自从我国在1995年9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中国仲裁法或仲裁法)至今,我国的仲裁制度体系在由起初的不完善发展成了具有中国特色且比较完善的仲裁制度。但是,在2001年年底,中国成功的加入了WTO(世贸组织),中国的改革开放将进一步纵深发展,这对中国今后的仲裁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既是机遇又是挑战。本文从中国现今的有关仲裁法和仲裁法规定的范围以及现实生活中仲裁的有关实例出发,来探究现在中国仲裁制度改革方向以及今后中国仲裁制度与世界仲裁制度接轨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仲裁制度。
关键词:仲裁法;WTO;仲裁制度。
一:什么是仲裁

中国仲裁法第中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有关经济合同纠纷和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那么,什么是仲裁呢?有关学者认为,仲裁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为解决关于经济合同纠纷和财产权益纠纷,而在双方意愿或合同订立时规定依据仲裁解决纠纷的前提下,双方选择仲裁机构或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来解决双方当事人的纠纷的一种制度。
依据以上观点,我们可以总结出仲裁制度的以下特点;
一: 仲裁主体双方的广泛性。仲裁的主体可以是一般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甚至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都可以成为中国仲裁的主体。这和民事诉讼发规定的主体范围是差不多的。
二: 仲裁主体双方的法律地位的平等性。我们都知道,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诉讼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事实上,我国的宪法也有此原则上的规定,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仲裁制度下,仲裁主体双方的法律地位同样是平等的,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在解决仲裁纠纷时不得以主体双方在经济上.政治上或其他方面的优势而不依法裁决及不得偏袒主体双方的任何一方。
三; 仲裁机构的民间性。与司法机关不同的是,仲裁机构是由民间机构而组织起来的。仲裁机构之所以有裁决权,这是来源于双方当事人所提交的仲裁纠纷和国家制定的仲裁法。而仲裁机构的本身属性是一个民间性的法人机构。
四:仲裁裁决的司法性。和民事诉讼的判决一样,仲裁裁决同样具有司法性。而且,对于仲裁裁决的执行,必须向人民法院进行申请,只有在人民法院同意该裁决的基础上,才能申请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仲裁裁决的一裁终局性。与民事诉讼不同的是,仲裁裁决均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这样能够有效的解决双方当事人的纠纷;节约诉讼成本。这是仲裁制度区别其他诉讼行为的一个最重要的地方。
关于仲裁行为是否是诉讼行为,在现今法律界的定性有很大的争议。然而本文认为,仲裁行为事实上是一项诉讼行为。虽然它的组织机构的本质属性是民间性,但是这并不影响仲裁行为的诉讼性。因为,要判决仲裁行为是否有效,它的判决机构是人民法院,而且,也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决定是否执行这项仲裁裁决,也既是说,仲裁裁决的最终着落点是在司法机关(人民法院)司法机关是仲裁行为主导机构。那么,怎么不能认为仲裁行为是一种司法行为呢?这是可以的!
针对仲裁行为的分类,大致可以分为三种:
1:行政仲裁。
行政仲裁是指行政机关对于平等主体双方当事人的纠纷进行仲裁的行为。
一般对于行政仲裁,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行政复议,对于复议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方当事人(在中国,有关学者认为,中国的有关劳动争议仲裁,科学技术争议仲裁,农业方面争议仲裁均属于行政仲裁。对于行政仲裁,民间的仲裁机构均有权受理,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或党的政策另行规定的除外)。
2:司法仲裁。
司法仲裁是指司法机关的有关部门针对平等主体双方当事人的纠纷进行仲裁的行为。
对于司法仲裁,有许多人都不是很了解,他们知道司法机关是诉讼的主导机构,但是他们不理解司法机关怎么还能进行仲裁。事实上,司法仲裁是进几年才新新的一种仲裁方式。1994年新加坡国会颁布了《赡养父母法》引起了世界法学界的关注;一年后,也及是 1995 年 7 月 1 日,新加坡成立了针对赡养老人纠纷的仲裁庭,这更引起了世界法学界的强烈关注(因为自此以前,各国仲裁法对于行政纠纷和有关人身关系的纠纷均不允许或不明确的允许进行仲裁)法学界从此开始了针对人身关系是否适用仲裁开始了探讨。但新加坡的这一仲裁庭事实上依附于新加坡的司法机关,所以,法学界某些学者认为这是司法仲裁的开端。
3:普通仲裁。
这是指民间的仲裁机构针对平等主体双方当事人的权益纠纷,由双方选择仲裁机构或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来解决双方当事人纠纷的一种行为。(对于普通仲裁又称传统仲裁)
本文认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应当大力加强和完善中国的仲裁制度。使之符合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
二:仲裁与诉讼、调解、听证的比较
一:仲裁(这里指传统的仲裁行为)与诉讼(这里主要指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指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和诉讼参加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审理和解决民事、经济纠纷依法进行的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依法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称)的比较:
(本文关于民事诉讼的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八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会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第十一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六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第十七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 仲裁与诉讼的相同点:
从以上民诉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诉讼双方的主体是平等的;同时,诉讼的准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与仲裁行为相比较.仲裁与诉讼都存在一个相同点,即仲裁与诉讼都必须依法依事实断决,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且主体实现的都是对等原则 (针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而本国公民不存在依此原则问题) 2 :仲裁与诉讼的差异:
仲裁与诉讼存在相同的地方,但仲裁毕竟不是诉讼,及其存在很大的差异:
:仲裁与诉讼依据的法律出处不同。仲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及有关的仲裁法律法规和仲裁协会制定的有关仲裁文件;而诉讼依据的是我国颁布诉讼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
B :仲裁与诉讼解决纠纷的方式有所不同。仲裁解决纠纷的方式一般是不公开进行(双方当事人共同示意公开进行的除外),由双方当事人选择仲裁机构或仲裁员组成仲裁庭,采取“一裁终局制”而解决双方的纠纷;而诉讼解决纠纷的方式明显不同于仲裁,诉讼一般都必须公开进行(除国家法律规定的不能进行公开审理的和双方当事人都不主张公开审理的),对于简单的诉讼一般采取简单的诉讼程序,而只有对于比较复杂的诉讼案件才适用普通的诉讼程序,诉讼一般采取的是两审终审制,即对于一审裁判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 :仲裁与诉讼在解决纠纷的时间上也有区别。采取仲裁解决纠纷的时间一般来说是比较快的;而采取诉讼解决纠纷的时间往往是比较慢的,这是由于诉讼的原则所规定的,诉讼依据的是诉讼程序法,它要求诉讼能够慎重的处理每一项案件;而仲裁依据的是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它要求及时的为双方当事人解决纠纷,这是从当事人的各项利益而出发考虑的.
总之,仲裁与诉讼虽然在这几方面存在着区别,但是,本文认为,仲裁与诉讼的实质是一样的。而且,本文还认为仲裁决定的执行和诉讼判决的执行都本质上出自国家法律的赋予法律效力而具有执行性的。(仲裁与诉讼的最后执行机关都只能是人民法院)
二:仲裁与调解(调解在现在法学界可以分为诉讼外调解和诉讼内调解,诉讼外调解又可以分为行政调解和民间调解;而诉讼内调解则又称司法调解,本文主要阐述的是诉讼内调解也就是司法调解与仲裁的比较)的比较:
(本文关于司法调解的概述:司法调解是指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依法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这就是说司法调解是诉讼活动的一项组成部分,但是,司法调解又只能依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在我国,司法调解必须遵守以下几点原则:首先是自愿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调解。第八十八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其次是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最后是合同原则.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司法调解必须依据有关的调解程序而进行,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调解达成后必须由法院的调解人员制作调解决定书,让双方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自愿签字,如果双方当事人有一方不同意调解决定书的,法院应当及时的审判,结束法院的调解程序①)。
1:仲裁与调解相同点以及联系:
:仲裁和调解都必须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这不象诉讼一样,一旦受理,不论当事人是否愿意诉讼,都必须进行诉讼,除非原告方当事人或反诉中的原告当事人申请撤诉的。
B :仲裁与调解都是为了节省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而采取的一种解决双方当事人纠纷的一种方式。
C :仲裁与调解所解决纠纷的时间一般都是比较短的,能很快的为双方当事人解决纠纷。
D :仲裁与调解都存在一个很大的共同点,就是解决纠纷都是采取的一裁终局的方式或类似的方式所进行的一种解决双方当事人纠纷的一种活动,方式。
E :仲裁与调解都必须遵循合同原则,不得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否则都只能示为无效调解书或无效仲裁决定书。
2:仲裁与调解的区别:
仲裁与调解存在相同甚至相似的地方,但是,与仲裁不同的是
:调解活动的进行一般都需要公开进行,除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开进行的或关系到法律规定的不允许公开进行的以及可以不公开进行的,经过人民法院的批准,才能不公开进行;而仲裁一般是不公开进行的,除当事人明确表示公开进行的,才能公开进行。
B :调解活动依据的法律规定是《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而仲裁活动依据的是《仲裁法》的规定。
C :调解协议只有在法定期限内双方当事人自愿签字同意和没有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能示为有效,并可以由人民法院实行强制措施执行让双方当事人执行调解决定书。可是,如果双方当事人不同意人民法院所制作的调解决定书,则应当及时进行诉讼判决;而仲裁决定书制定之后,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决定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仲裁决定书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对仲裁决定不服的可以再次要求仲裁,也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本文认为,今后的仲裁活动中应当需要进行仲裁调解,这对解决双方当事人纠纷会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三:仲裁与听证(听证是指为了维护受行政处罚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行为之前,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取当事人声辩的活动)。的比较:
1:仲裁与听证的相同点:
与仲裁相同,我国法学界都在对听证和仲裁是否适用于诉讼模式正在进行探讨.诉讼与仲裁都是在近现代社会发展起来的一种解决纠纷的产物,他们对社会纠纷的解决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从而,也使得仲裁与听证在社会上广泛的受到群众们的欢迎.
2: 仲裁与听证的区别:
A: 与仲裁不一样,听证所针对的主体不同.听证所针对的主体一方必然是行政机关或行政主体;而仲裁的一方主体不一定是行政机关或行政主体(本文认为,仲裁制度今后将会改革,向一种大仲裁的模式而改革,对于一般的、具体的行政行为将会适用于仲裁。虽然目前中国的仲裁法规定,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能适用仲裁,本文相信这只是目前的一种模式,向大仲裁的改革趋势,将是本世纪乃至今后仲裁制度改革的方向。)
B: 其次,听证与仲裁在依据的法律法规上面也有不同之处。听证适用的是有关的行政法律法规;而仲裁适用的是有关的民事诉讼法和我国颁布的有关仲裁法律法规。
C: 再次,听证与仲裁在适用的程序上也有不同之处。听证适用的是有关听证程序;而仲裁适用的是有关仲裁程序。(本文认为,仲裁应当同时还适用民事诉讼的有关程序和国务院颁发的有关行政仲裁的程序,本文在重点讲仲裁的时候会做有关阐述)
D: 听证与仲裁解决纠纷的机构不同。听证解决就分得主要机构是有关的行政机关;而仲裁解决纠纷的主要机构就是仲裁委员会。
E: 最后,听证与仲裁的性质也是不同的。听证具有很大的行政性(虽然听证是行政相对方与有关行政机关在平等地位间而进行的,但是,本文认为,听证活动还是具有很大的行政性,这是由于听证行为的本身是一种行政行为所决定的);而仲裁从理论上来说是一种纯粹的民间活动(有人认为,现代的仲裁活动不是一种纯粹的民间活动)。
总之,经过仲裁与诉讼、调解和听证的比较,我们了解了,仲裁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很大的作用;同时,仲裁制度也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仲裁还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怎样使得仲裁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改革现行的仲裁制度,是当务之急。本文旨意在探讨仲裁改革的改革方向。本文认为,目前的仲裁制度是一种小仲裁的模式,仲裁在法律法规中受到的限制仍然很大,这不利于仲裁行为的良性发展。本文希望,今后的仲裁改革向一种大仲裁的模式发展,增强仲裁制度的发展空间,能更加发挥仲裁制度的优势,
二:中国现实的仲裁制度
(本文从中国的仲裁法入手,结合当今中国以及仲裁法颁布之前中国仲裁制度的现状,来分析目前中国仲裁制度的完善、进步的地方。)
中国的仲裁制度发展的时间不是很长的,中国仲裁制度的确立是在民国时期,当时的国民党政府为了迎合世界经济的发展潮流,形式上面的由官方组成了中国那时期的仲裁机构。新中国成立以后,仲裁制度被当作为资本主义遗留下来的产物,于是也没有重视仲裁制度在中国的发展,也就是说,新中国成立以后,仲裁制度在中国没有得到实施。一九七八年,党的第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我国在经济上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逐步取消了计划经济时后经济全权掌握在政府手中的现状,从而,使得中国的私有经济在这一时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在这一时期,中国的仲裁制度也随之呼之欲出了。
但是,八十年代中国的仲裁形式不容乐观,政府领导仲裁机构、政府干涉仲裁机构的活动屡见不鲜。然而,这为今后中国仲裁制度的确立、统一奠定了基础。
中国的仲裁制度的发展历史是不平凡的,为了确立适应现实中国的仲裁制度,中国法学界的有关人士一直在进行着探索。目前,中国已经加入了WTO为了更加有效的发展和完善中国的仲裁制度,有关人士指出,必须与国际接轨,采取国际上对于仲裁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制定与之相符合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仲裁制度。但是,本文认为,中国需要真正建立一个符合中国将来经济发展需求的而不是盲目跟从的仲裁制度,因为这是有仲裁制度本身所决定的。但就目前中国的经济发展形势,本文预测,今后世界的经济领头雁将由中国来扮演。众所周知,经济在社会生活中始终是处于绝对的、决定性的地位,只有经济的发展才能决定其他社会上的一切与经济直接或间接联系的一切得到相应的发展,任何规则的制定或实施都只有在适应经济发展的情况下才能够发挥出它的作用,而落后于经济的发展脚步或超前与经济的发展脚步所制定出台的规则都是不可行的。目前,中国的有关经济学家和有关的法学家已经深刻的认识到法律规则与经济发展之间的联系,对于仲裁制度在中国的适用,这些学者们或是政府官员们也都意识到,中国的仲裁制度、仲裁体制与国际接轨的重要性。近五年来,中国一直致力于困扰以久的、计划经济体制下遗留下来的国企问题,终于在2001年顺利的完成了这方面的改革任务,使得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市场主体再也不会受到来自权力机构的横加干涉了,也使得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真正将走向以市场为主、国家计划为辅的这么一种良性的运作形势下运行了。中国有效的经济改革带动了现阶段各个方面的良性发展,中国政府已经下定决心要是中国的法律法规再不触动我国社会主义的基本前提下最大可能的与国际接轨,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经济方面。有资料显示,中国将在未来五年或者十年,加大力度、重视和完善仲裁制度,并与之与世界戒规,
中国目前的仲裁制度,相对于以前有了很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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