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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检委会办公室职能的转变
更新时间:2002/10/14 16:24:20  来源:  作者:海之风  阅读331
    浅谈检委会办公室职能的转变
海之风
检察委员会是检察机关的最高业务决策机构,在检察长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其在整个检察机关的业务建设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为了加强检委会建设,高检院相继出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关于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不断完善检察委员会工作机制,并将检委会改革作为检察改革的六项内容之一,使其在检察工作中的作用不断增强。为了保证检委会工作的正常开展,现在大多数检察院都建立了检委会办公室作为检委会办事机构,承担着检委会的会议准备、会议记录、会议决定的上传下达等日常事务性工作。然而笔者认为,检委会办公室仅承担着上述事务性职能,并不能适应当前检察工作的需要,必须实现其从单一的日常服务到全方位管理的职能转变,而要使其在检察业务管理、规范化建设、业务建设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笔者结合工作实践,认为当前检委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发挥以下四个方面的职能。
一、参谋辅助职能
检委会办公室具有参谋辅助职能是由其性质所决定的。检委会办公室是检委会的办事机构,其必然要担当起辅助检委会开展工作责任,并在工作中当好参谋助手。在以往的检委会工作中,对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或者事项,一般采取部门报送——检委会秘书提交的转接程序,而该程序,由于检委会往往是被动地接受案件,缺少对案件必要地审查和了解,因而导致讨论的个案越来越多,案件等候讨论的时间越来越长,案件运转的节奏越来越慢,检委会委员疲于应付,而议事质量却得不到有效保证。因而有必要通过赋予检委会办公室以参谋辅助职能,建立检委会案件预审制度,来减轻检委会的压力和负担,提高议事的质量和效率,切实改变这种“程序不规范,议事效率和水平不高”的尴尬局面,有效促进检委会工作的提速和高质。
具体地讲,检委会办公室的参谋和辅助职能就是要对提交检委会进行讨论的案件和事项,受理后进行审核把关,审查内容主要是案件或事项是否需要提交检委会、提交依据和科室观点理由阐述是否恰当。提交检委会研究的案件,检委会办公室可在吃透案情的基础上,提出法律咨询意见和解决方案,并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报请检察长决定后分别进行处理。对一些程序性的简单问题则可自行处理,如对证据不足需要补充材料的案件,检委会办公室可以自行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建议提交部门予以补充。
这样做,一方面可以防止从部门利益的角度随意和轻易启动检委会程序,提高汇报材料的质量和规范性,依法限制个案讨论数量,将检委会从繁重的个案讨论中解脱出来,以从事更重要的全局性工作。另一方面,可以提高检察委员会的议事水平和工作效率。案件经检委会办公室审查,将焦点、疑点、难点问题提炼出来,并形成倾向性的处理意见,使检委会委员在研究案件之前就对案件情况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使检委会研究案件能够有的放矢,从而大幅度提高工作效率和决策质量,保证检委会的决策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二、管理协调职能
管理协调职能是检委会办公室参谋辅助职能的拓展和延伸。参谋辅助职能主要是辅助检委会行使议事职能,而管理协调职能则是辅助检察长和检委会对其他检察业务工作进行管理。检察机关的整体工作不外乎三块,一是队伍建设,包括党务、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等;二是行政事务,包括后勤保障、日常行政事务、工作秩序管理等;三是检察业务,这是检察工作的主体,就是各项办案工作。这三项工作,涵盖了检察工作的全面。因而检察管理,必须包含队伍管理、业务管理、行政管理三个方面,三者缺一不可。当前检察机关的队伍管理工作一般由政工部门负责,行政管理工作一般由行政办公部门负责,而业务管理作为检察工作的主体,在多数检察院里,都没有具体的部门来牵头负责,而往往由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直接管理,缺乏必要的中间环节,管理力度难以保证,具体任务难以落实,因而业务管理漏洞较多,产生的问题也较多。从检察机关现有的部门划分来看,检委会办公室作为检察机关业务决策机构的日常事务管理部门,理应承担起对检察业务的管理职能,促进检察业务工作规范化建设。从而使三大管理体系更加完备,以此保障检察工作全面健康发展。具体来讲,检委会办公室对检察业务的管理职能应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负责落实检察长和检委会的业务工作安排部署、指示和具体的决议、决定。检委会办公室的业务管理职能不能越权,必须保证在检察长和检委会的领导下进行。检委会办公室在抓具体落实的过程中,必须发挥主观能动性,将原则性的工作部署具体化,将抽象性的工作方针明确化,将系统的决定通过一定的方法步骤予以贯彻,并通过监督检查将其落到实处。
二是负责对检察业务工作的考核和对业务职称进行考评。业务考核是促进检察业务工作发展的有力手段,在具体执行中,不应当将其同队伍管理和行政管理的考核混为一谈,而应当将其单列,由检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考核办法的制定、考核制度的落实和具体地考核工作。而在业务职称如初任助理检察官、检察官、主诉检察官的考评工作中,也应当由检委会办公室承担具体事务,确保考评工作的规范有序和考评结果的客观、公正。
三是负责对检察业务工作的协调。办案工作不可能孤立进行,在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上,在涉及多部门配合协同作战上,在一些诸如法制宣传教育等具体事务运作上,在具体法律、政策的理解和掌握上,往往需要统一协调。以往这部分协调工作往往落在分管检察长和检察长身上,占用了他们大量的时间,而由于精力所限,协调的效果难以保证。这就需要检委会办公室来充分发挥其作用,在检察长和检委会的领导下,深入调查研究分歧的根源并提出解决方案,经检察长或者检委会同意后,再负责具体的贯彻落实。
三、监督检查职能
检委会办公室行使监督检查职能是其管理协调职能的要求,要真正地担负起和行使好管理协调职能,必须有赖于充分地发挥监督检查职能作用。监督检查是强化内部监督,促进公正执法,提高办案质量的有效手段。以往各级检察院对办案工作的监督检查,有的由纪检部门负责,有的由政工部门负责,有的则由检察长亲自抓。而纪检和政工部门其管理职能应当主要是对检察队伍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业务工作进行督查,则名不正,言不顺。而检察长作为个人想承担起对案件的具体监督检查,就其本身所承担的宏观管理和调控职能而言,过于具体化;对于其精力和时间来讲,也是不允许的。因此,这项职能,也应当由检委会办公室来承担,以更好地保证检察机关公正执法、依法办案。具体来讲,检委会办公室的监督检查作用,应当通过以下四个途径来发挥:
一是做好对检委会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检委会作出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坚决予以执行。检委会办公室作为检委会的办事机构,对检委会决定执行情况的督查,是其承担重要任务之一。在实践中,应当建立健全检委会决定执行情况报告制度、检委会决定执行督促催办制度和检委会决定执行情况检查制度,以保障检委会决定及时、正确地得到执行。
二是做好同步督查工作。对办案工作最有效的监督是事先监督和事中监督。事先监督可以通过建章立制、加强教育等方式进行,而事中监督则是各级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中普遍存在的薄弱环节。检委会办公室应当承担事中监督任务,在案件做出最终决定前,通过审查法律文书、调阅案件卷宗、了解承办人及走访有关人员等方法,对案件进行同步督查,对案件实体问题处理情况、案件的诉讼程序执行情况以及办案纪律、法律文书适用等问题予以密切监督,弥补这个薄弱环节。督查的重点应当是对经侦查拟做撤案处理、经审查拟改变定性或做不批捕、不起诉处理以及退回补充侦查的等容易出现问题的案件,要求办案部门随时予以报告,检委会办公室介入进行检查,从而及时发现问题,马上处理,避免错案的造成。
三是做好执法检查工作。以往无论是全面执法检查还是某项专项执法检查中,大都是由某一领导牵头,几个业务部门共同参与。没有一个具体而稳定的负责部门,在检查中有相互牵制,互相照顾的情况存在。而若由检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各项执行检查,则可以大大提高检查的工作效率和检查的质量。
四是做好对改进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立即向检察长或者检委会进行汇报,按他们的决定通知存在问题的部门予以纠正,并对问题的纠正和解决跟踪检查和督促。对于问题严重的,还应当提出处理意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以确保督查的实效。
四、总结指导职能
总结指导职能是基于检委会办公室上述三个职能而行使的。当前检委会办公室大都设在法律政策研究室,与研究室合署办公。研究室本身是一个检察法律、政策及各项检察业务的调查研究机构,检委会办公人员,大都同时肩负法律政策研究的工作任务。其理应承担起总结业务理论、指导办案工作的职能。这是法律政策研究室作为检委会办公室的必然要求,也是二者业务的一个结合点。从检委会办公室行使该项职能的现实性来看,由于检委会办公室承担着参谋辅助、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等三项重要职能,使其具有了更多的接触检察业务的时间和条件,可以及时掌握检察机关办案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为检察机关进行调研提供了依据和方向,从而推动调研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检察业务建设。
具体来讲,检委会办公室应当针对检委会会议的决定及指导工作的经验及时进行总结,针对在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针对检委会研究中的疑难案例及时地进行案例研讨,针对发现的检察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进行专题调研,针对检察业务中存在的法律政策方面的问题及时进行法律政策研究,通过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具有较高指导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从而指导检察工作实践,使各项检察工作明确方向,科学规范。
综上,检委会办公室的上述四项职能应当同时具备,缺一不可。而切实加强检委会办公室的以上四项职能,是顺应检察改革,加强检察业务规范化建设的必然要求,在实践中也将发挥着其不可估量的重要作用。但若想真正地发挥以上四项职能,还必须明确检委会办公室的地位和职能,建立健全有效的检委会办公室工作机制,明确检委会办公室主任必须是检委会委员,在其未进入检委会之前,应当列席检委会会议。并且要进一步充实检委会办公室力量,将一些业务能力强、理论水平高、政治素质好的人员充实到检委会办公室,并随时注意他们业务能力和思想政治水平的提高,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检委会办公室队伍,使检委会办公室真正能够承担起这四项重要职能,从而在检察工作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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