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翻案不是有限再审的理由 |
更新时间:2002/10/15 10:46:50 来源: 作者:李天伦 阅读178次 |
有限再审的理由 近日,《深圳晚报》报道,深圳中院11月1日起率先改革申诉再审制度,变无限申诉为有限申诉,无限再审为有限再审。据报道,深圳中院出台这一制度的原因是:“一些当事人只想翻案,不求服判只想无限申诉,导致诉讼秩序混乱,司法效率降低,司法资源浪费,并影响终审裁判的稳定性,动摇终审裁判的既判力。” “追求真理应有限度”,变无限申诉为有限申诉,变无限再审为有限再审,笔者举双手赞成。但是,当事人翻案是有限再审的理由的说法,笔者不敢苟同。笔者认为,法院、法官滥用再审决定权才是实施有限再审制度的主要原因,而当事人翻案充其量也只能是其中的次要原因。 首先值得一驳的是“当事人翻案影响终审裁判的稳定性”的说法。现行法律程序规定,是否对某个案件再审,决定权在法院,甚至在法官的手里。这也就是说,当事人申诉是一个方面,申诉并不必然导致无序再审;只有当一些不合理的申诉被法院纳入再审程序并改判,才会影响真正影响、动摇终审裁判的稳定性和既判力。很显然,这其中的责任主要还是法院。至于“当事人翻案影响终审裁判的稳定性”的说法,显然很难站得住脚。 同时,大量的审判实践表明,法院(法官)滥用再审决定权,是导致诉讼秩序混乱的主要原因。其实,再审制度并不必然导致诉讼混乱,再审的目的也在于依法纠错。不过,再审的前提是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如果法院(法官)滥用再审决定权,使并无错误的生效判决,或并无再审必要的案件一次又一次的再审,这才真正导致了诉讼秩序的混乱。笔者手边有个例子。据9月7日《法制日报》报道,发生在山西吕梁地区的一起简单民事纠纷,在一审原告胜诉,而对方并未上诉的情况下,法院又多次进行再审,而且每次都是原告胜诉;但每每进入执行程序,法院却又裁定暂缓执行或中止执行,提起再审。就这样,一起简简单单的官司,两级法院硬是审了六七次,耗了四五年……一个法院决定一个案子是否再审咋就这么随意呢?然而,记者采访了解到的情况让人吃惊:法院再审不再审,要看找不找领导。如果法院这样对待自己的再审决定权,诉讼秩序何其不混乱! 当然,我们更应该看到,导致无序再审的客观原因是,法律规定的再审标准极为模糊。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79条关于认定生效判决确有错误的有关标准缺乏客观确定性。正因为此,有些法院(法官)才能够轻易地、无原则地、毫无风险地就决定了案件的再审。更为严重的是,法院(法官)滥用再审决定权,已经成了司法腐败的十分隐蔽的形式。他们利用职权之便,与当事人串通,一方缠诉,一方决定再审,演起了双簧把戏,侵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直接破坏了国家司法权威的公正性和稳定性。 总而言之,无序再审的板子打在当事人身上是明显不合适的。这样做只会降低法院(法官)的责任感,也不利于法院(法官)审判作风的改善。如果任由这种观点蔓延,某些法院(法官)一遇到申诉的当事人,就可能先入为主地认为是当事人缠诉,而不去深入调查案情。所以说,只有正视有限再审的理由,才能切实要求司法机关和全体司法人员提高自身素质、严格公正司法,真正做好司法公正的“守护神”。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