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空间

法律人社区

  注    册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在线14325人
·文章查询· 祝各位网友在新的一年里身体健康、阖家快乐!      本站受到大量的无效smtp连接和垃圾邮件的攻击,响应缓慢,请各位网友见谅!       2024年3月29日星期五
首 页
当前位置:首页>>检察官>>黎城苏铁
死刑与贪官
更新时间:2002/10/15 21:33:25  来源:  作者:黎城苏铁  阅读404
    前段时间,笔者参加了一次有关死刑的存废和适用问题的法律讨论。笔者是极力主张死刑的,并认为,目前死刑在某些地方的不依法适用,是导致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日益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
司法实践中,历来有“可捕可不捕者不捕”、“可杀可不杀者不杀”之说,这本缘于当年一代伟人的指示,也符合当今执法潮流。无疑,这本没错。但是,世上任何事都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事求是总是我们活的“灵魂”。为什么腐败有越来越严重之势?为什么巨贪一茬茬层出不穷?除去体制和机制上的一些原因,如果反思我们的现有司法尤其是刑罚制度,笔者认为,就在于我们太过于网开一面、“法网柔情”,说得直白一些,就是“杀人”太少:那些该杀的未杀,而不是可杀的未杀。
笔者从事检察工作多年,绝非什么“人治”者,即便再偏激,也不可能无视上苍赋于的神圣人权而草菅人命。我所谓之“杀人”,绝非滥杀无辜。我们讲的死刑,何尝不是在法律界定的许可范围之内,又何尝不是在法定的程序之内,所谓用“重典”当是如此,而不在其他。一句话:杀人必依法!杀当其罪,杀当其序!
说实在的,目前一些隔靴搔痒唱高调,不切实际地奢谈“人权”和“法治”的,有大害而小益。
近年来,依法治县、依法治市、依法治省、依法治国等已经提得很多,现状究竟如何?不少腐败分子仍优哉悠哉。我想,如果仅凭那些毛毛雨式的辞退、开除党籍、开除公职,该死刑的找出种种理由来个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岂不让那些巨贪讨尽便宜甚至笑掉大牙?可以说,虽然目前也有上百万的被判死刑,但大多没有个好几百万,绝不会轻易掉脑袋。现实及媒体披露的许多大要案表明,那些上百万、上千万的巨贪没有被判死刑,既失去了法律应有的严肃性,老百姓也不满意甚至怨声载道。
“有钱是真的,还要其他干嘛!”“再说,与查出的总数相比,东窗事发者,吃花生米者又有几?”精明的腐败分子心里比谁都清楚。其实,翻开我们的刑法条文,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瞧,这些人统统都够去见阎王了!但他们就是命大福大,在应有的死刑之外,竟能大难不死。
人生在世,追求名利,本不可怕。怕就怕在追逐非法利益上。在下非贪官,但也绝非圣贤,自然爱财,若是有机会腐败,没有制度约束,就人性的弱点来说,说不定也有侥幸之心。更巴不得在犯事后,别人说“我们要依法治国,保障人权,切不可说杀就杀啊!”因此,所谓的人权绝不是死刑的正当理由。
目前,“有权不用,过期作废”是一些人极为崇尚的权力法则。“不捞白不捞”、“我不捞,别人掌权还是捞!”再者,“我不捞,又有谁能相信我是清廉的?”甚至“搞点钱,这年头还真的能被杀啊!”,等想法,实在是当前那些沦为贪官污吏者的真实而普遍之心态。有了这样一种心态,加之客观上存在的体制、机制缺陷,再“法网柔情”——不去用重典,我们的官员能廉洁、政治能清明、人民能满意吗?答案无疑是否定的。
也正因为这样,现实生活中,贪官接连落马的灰色新闻,屡见不鲜,本该被判死刑、见阎王的巨贪们,仍在应有的死亡之外逍遥。
尽管,讨论死刑的角度可以多方面,如社会经济发展、保障人权、刑事惩罚。但不管这样说,制度不完备,贪官就必多;同理,在此情形下,刑罚若再不严,不依法适用死刑,贪官也越多。因此,做任何事,我们讲究的总是实事求是,不能脱离实际、纸上谈兵,死刑的适用更是概莫能外。
批 注 该 文]    [采 用 该 文]    [发 表 评 论]    [文章下载]    [关闭窗口

相关批注:
暂时还没有媒体记者对这篇文章做出批注

相关采用:
暂时还没有媒体记者采用这篇文章

相关讨论:    
没有评论

Google


IP计数: 浏览计数:

Copyright © 2001 凌云志 All Rights Reserved 湘ICP备17007639号

湘公网安备 430104020001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