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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后语”张扬情理和法理
更新时间:2002/10/18 15:28:31  来源:  作者:河水  阅读349
    “法官后语”张扬情理和法理

河水

据新华社报道,洛阳市一起继承纠纷案的原告穆某与被告董某在打官司之前积怨很深,而今年国庆节期间终于抛弃前嫌,重归于好。双方当事人说,是法院作出了公正的判决使我们服判息诉,而法官在判决书后写下的一段“判后语”,更使我们明白了法律的界限和做人的道理。法官后语是这样写的:“原告少年丧父,被告中年丧偶,实为人间悲剧。本案双方当事人因此而遭遇的不幸是令人同情的,但又为继承死者遗产而引发纠纷,使本来就已受到伤害的心灵雪上加霜,甚感遗憾!法律虽然可以公正地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继承纠纷,但金钱毕竟无法代替亲情。死者已去矣,亲者尚生存,亲者为死者之财而起纷争,死者在九泉之下能瞑目乎?愿双方摒弃前嫌,互敬互爱,重修亲情。求家和万事兴,不亦乐哉!”
裁判文书是司法文书中的核心部份,始终占有主导地位,她不仅对执行法律、阐明法理、止争息讼起着决定作用,而且也折射出通过法官所体现出的现代司法制度和司法理念。正是因为基于在这么样的一个重要位置上,因此一个改革裁判文书的热潮在各个法院之间展开,从而改变了过去裁判文书千篇一律、千案一面的局面。近期在裁判文书中一个新的名词又跃然进入法官视线——法官后语,也有称之为判后语,还有对法官后语称之为“温情判决”,但不管怎么称呼,她所要向人们展示的是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
既然有法官后语,那么就必定有法官前语。法官前语是什么,实质上就是判决书的正文,判决正文是依据事实和法律,通过开庭审理,经过严格的逻辑推理、法律论证,对是非责任作出定论;而法官后语,则是在裁判文书作出之后,另外又于法理之外对该案所作的评论,侧重于道德教育和感化。由此使我们知道,法官前语是对事非责任所作的定论,法官后语是于法理之外再作出的评论。由于媒体不断有报导说当事人看了法官后语尽释前嫌重归于好,人们也普遍认为法官后语能与判决正文起到相互补充、相互补短的重要作用,因而一些法院将其视为息讼止争的法宝,也纷纷效仿。
其实在裁判文书中使用法官后语并不是一件新鲜事,英美法系的判例中就可以见到。美国最高法院的各种意见书中对此是这样描述的:“把一份意见书中判决理由和判决附带意见区分开来十分重要。前者具有既判力,即是案件中已经被法律解决的问题。除非被司法、立法、或者它们的修正案修改,判决理由作为法律的原则将得以编撰并受到尊奉。而附带意见实际上是单方面地表达了某种信仰、警告、劝戒、观点,或仅仅表达某种感情,对于案件判决理由不是非要不可的,但是这些意见无论多么含混,与案件又总是相关。判决中的附带意见,或简称附带意见,在意见书中经常出现,有时候可能预示着未来的发展方向。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的许多著名的意见书充满了附带意见,他是过去经常使用这一司法惯例的大师。”1995年12月香港高等法院首次用中文审理了孙柔柔诉子女卢静等索赔案件,判决书以中文撰写,在判决书结论之后,专门写了一段后语,这个后语入情、入理,读起来意味深长。由此可见,法官后语并不是什么新鲜事。正是在判决之外增加了法官后语而使冷膜无情的判决带有了人性(情感)化的色彩,这不正是我们值得借鉴的地方吗?
那么,对法官后语是应该普遍适用,还是慎重使用又成为一个值得研究的新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我们既不能照搬照抄刻板教条,也不能一哄而上遍地开花,而是要因案、因事、因人、因情而异。因案,就是要根据案件的性质而定,能完全彻底解决的则不一定非得附加法官后语;因事,就是根据案件的事实作出是否附法官后语,如果案件事实不涉及到道德伦理范畴,也就无须附法官后语;因人,就是因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而定,这就要考察当事人的文化修养、心理承受能力、接受程度等;因情,就是要了解当事人之间引起诉讼的原因,在作出判决后使用法官后语更能有利于纠纷解决的。但不管怎样使用法官后证语,都要掌握这样一个原则,即有利于体现法律的权威,有利于裁判文书的功能得以全面实现,有利于止争息讼和社会稳定。俗话说“一句话把人说笑起来,一句话把人说跳起来”,这虽然是一个非常简单的道理,但他却折射出说话要有分寸,如果用于法官来说,就是要求法官说话不仅要谨慎,而且还要注意分寸,千万不能做喋喋不休的乌鸦嘴。
现在的裁判文书更趋于符合现代司法理念,不再是一些冷酷无情的白纸黑字,而是在裁判文书中融入了情理和法理,这是社会进步的必然。因此一篇优秀的法官后语,不仅可以消除当事人之间的隔阂重归于好,而且还可以载入司法史册,成为佳句、佳话、佳作;如果是单纯为了追求法官后语而勉强为之,则有可能使当事人或其他人认为法官在审理案件中不仅当了裁判员,而且也当起了运动员,不但不能使当事人息讼止争,相反还会引起矛盾激化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信箱:ok1954@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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