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权力的分解 不管是权力与权利的平衡,还是对权力的控制,都好像忽略了一个本体性的问题,即权力是如何产生、存在的?在宪政制度下,代议的权力意志,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现实化的权力及其分工,并以基本法的形式规范各个法律主体在各种条件下活动自由及其界限,其中包括行政权力职能及其实现方式,即行政法是规范行政职能行为的方式与程序,以实现行政职能目的的部门法,也就是说行政法与其他基本法一样,关注的同样是主体的行为及其界限,权力本身作为一种客观实在,是所有法律的本质根据,作为一国整体的权力意志,就是通过物质的权力工具的监督,以法律规范的方式来实现对所有行为的控制的,其中包括公法行为,所以权力意志、权力存在于所有法律之中,行政法只是行政行为的法律。那么又如何理解行政法中相对人的地位呢?愚以为作为从属的控制机制,行政法只是设定相对人程序上的权利、义务,如听证活动,以实现规范行政职能行为的目的,至于社会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那只能是其他部门法的范围,如经济法、社会保障法等。所以所谓权力,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而是根据,行政法是解决行政行为对行政职能目的本意偏离的问题的。权力是权力意志通过法律规范设定并以法定行为方式存在的。[em23] 权利、权力概念的迷障 法学中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权利”一词,即自然法上的“天赋权利”,也可称为本体性的权利,和实证的制定法上的权利,所以有后面的权利来源或应然于前面的权利的说法。大体也就等同于康德的自然的权利和实在法的权利或天赋的权利与获得的权利的分类。 由于法律的大致确定性,所以特定的权力、权利范围都是相对确定的;并且在任何体系化的法律制度中,实定的权力都是为实定的权利服务的。因为从国家的角度看,权利或义务是一国法律调整人们行为的工具,而权力是这种调整的后盾或根据,权力是法律的表,权利(义务)是法律的里。从这个角度出发,权力整体上是为权利服务的,个体对权力的服从是保证权利普遍实现的需要。 而概览所谓权力与权利的冲突,一是权力的不规范使用及滥用,是特定权力行使人违反权力运用的规则的的结果;二是学者们把“天赋权利”与实在法上的权利混用,使得非对称的臆想的权力与权利冲突比比皆是。前者是权力变形的负面效应,后者主观虚拟,因此都不是实在的冲突。由此,权力与权利的平衡,可能是概念模糊替换中产生的虚幻而美丽的海市蜃楼或者是概念游戏的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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