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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首例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
更新时间:2002/10/26 12:07:04  来源:http://cn-host.net/pc37/cibe/logo.gif  作者:cibe  阅读351
    三家从事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开发和推广的计算机软件公司在云南省的竞标试点中展开了激烈的争夺。岂料,由于一些非技术因素的介入使三家公司的均衡态势过早被打破。   一位知情人士透露说,首先,参与竞标的北京三鑫公司负责项目开发和试点的一名高级技术人员在试点过程中“倒戈”到另一家名为上海金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硅公司)的“怀抱”里,令北京三鑫公司“天机尽泄”,丧失胜算;尔后,第三家竞标公司—— —上海达因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因公司)安装在试点单位里的软件被人复制和窃取。   据了解,2001年8月上旬,在云南省公安厅的统一部署下,金硅公司、达因公司和北京三鑫公司分别在云南省的楚雄、玉溪、曲靖三城市进行旅馆业治安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的试点工作,最终以竞标的方式确定由其中一家公司负责云南省区域内的建设和安装工作。云南省公安厅明确要求,试点期间所需投入全部由试点公司自行承担,这意味着竞标失败的公司将风险自担,而竞标成功的公司将获取上千万元的利润。   在巨大的利益诱惑下,金硅公司的工作人员不惜采取不正当竞争的手段到玉溪盗窃达因公司的软件。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负责该案侦查工作的周富云大队长告诉记者,2001年11月2日上午,在金硅公司云南区域经理李某的安排下,该公司楚雄试点项目经理史某、代理商曾某、朱某等人开车到玉溪,史某和朱某两人冒充达因公司的技术人员,以维修和检查旅馆计算机运行情况为由,对达因公司试点的两家宾馆的软件进行操作,并完全复制到史某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和活动硬盘上。事后,李某、史某等四人在昆明观看、分析和对比了金硅公司与达因公司软件的优缺点,并将情况整理后,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往该公司上海总部。   在警方后来获取的证据材料中,记者看到,史某在用于作案的笔记本电脑里写有这样一份《出差总结》:“协助市场部取得云南玉溪竞争方旅馆前台系统,以作对比分析之用;但该行动考虑不周、有些冒失,我在此先作检讨”。   据玉溪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该案是云南省首例因盗窃计算机软件而涉嫌的侵犯商业秘密罪案。案发后,引起了云南省公安部门的高度重视,云南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向玉溪市公安局下发了督办传真电报。   周富云大队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说,2001年11月底,涉案人员先后被警方抓获归案或投案自首。在案件的定性上,经过咨询后定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   经过审讯,警方认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提取的书证、物证相互印证了其实施盗窃达因公司软件的犯罪行为。2001年12月12日,玉溪市红塔区公安分局将案件移送红塔区检察院提请逮捕。12月21日,红塔区检察院下达批准逮捕决定书。然而仅仅是事隔一日,12月23日下午,红塔区公安分局又接到了红塔区检察院下达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书上载明,经玉溪市检察院对该案提请审查,认为该案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销对三位犯罪嫌疑人的批捕决定。对此,玉溪市公安机关按法定程序先后向红塔区检察院、玉溪市检察院申请进行复议、复核。红塔区检察院复议后维持不批准逮捕决定;玉溪市检察院复核后对红塔区检察院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予以维持。12月26日,玉溪市公安机关在对三位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后,对其予以释放。   该案证据又存在哪方面的不足呢?2002年1月10日记者在对检察机关的调查采访中没有得到确切的答案。但记者从公安机关获取的两条信息似乎能暗示出一些问题:一是红塔区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曾口头要求红塔区公安分局从犯罪嫌疑人史某用于作案的笔记本电脑里将被史某复制的达因公司的软件提取出来。但周富云大队长告诉记者,作案用的笔记本电脑已被史某人为地进行了机械性破坏,达因公司被盗窃的软件已无法提取。二是红塔区检察院要求红塔区公安分局对达因公司开发的这套软件进行无形资产评估。周富云大队长表示,警方曾向云南省内的一些会计事务所进行过委托,目前云南省还没有哪家会计事务所能对这类软件的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因而只有向北京、上海的会计事务所寻求委托。   无论该案的下一步进展如何,但该案已给我国的司法实践提出了挑战。几位法学专家接受采访时说,但目前司法机关在处理这类案件存在几方面的缺陷和限制:一是在调查取证和定性上都感到棘手;二是对证据的要求程度不同,同时电子证据通过网络传播的易灭失性和隐秘性,也给公安机关在取证和证据保全上提出了难题;三是我国目前的会计事务所缺乏对这类案件的评估鉴定手段和标准,而侵犯商业秘密罪是一种结果犯罪,必须对被侵犯物作出资产评估。因此,专家呼吁,必须在立法上有所创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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