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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黄碟"事件看执法的几点意见及其他
更新时间:2002/10/27 18:28:56  来源:http://digest.tencent.com/30515459/  作者:快乐小子  阅读174
    对"黄碟"事件看执法的几点意见及其他

这是近段时间,吵得沸沸嚷嚷的一件事,假如你不知道具体内容,请到网上查找!
本文,仅是作者应急之作,前段时间因考试而许久为作,具体观点,仅供商榷!
宝塔分局在事件发生两个多月后,以"妨碍公务"将在家与新婚一月的妻子看黄碟的张某刑拘了.的确出乎笔者意料.原以为,当张某交纳了1000元前后,且社会舆论多认为是公an违法执法,张某应该可以过平稳的日子的,今天却发生这等荒唐事,怎么不令人感到惊诧呢?呜呼,我泱泱大国,何日尽太平?!
首先,我们应该讨论张某看黄碟是否违法.翻阅完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均未发现有禁止在家看黄碟的规定.不过,说没有涉及到在家看黄碟的规定,也是不尊重事实的.1985年,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是唯一涉及这一领域立法的,可这规定已经于2001年国务院319号令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2001年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被废止了.根据法律效力,法律从废止之日起失效.也就是说,废止该规定之日起,中国就没有了涉及在家看黄碟的法律法规.那根据现代法制“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公法领域“法无授权不得为”及私法领域“法无禁止即可为”之原则,张某与新婚妻子在家看黄碟是不违法的,也就是说,公an对张某的行为的干涉甚至处罚是于法无据的。
  再者,我要指出的是闯入张某家的执法人员程序上的违法。公an执法,必须向执法对象人表明身份(特定紧急情况例外),这是最基本的要求。为什么他们就可以直接闯入公民的住宅呢?公民的居住权受法律保护,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笔者有必要提醒的是,居住权受法律保护是宪法权利,之所以提醒,是因为当代中国宪法权利经常受到漠视。假如连宪法赋予的权利都不能得到依法保护,我们还谈什么其他权利?我们还能安心工作生活吗?又如何建立法治社会?
  从媒体渠道了解到的情况是,公an是在“得到群众举报”的情况下“进入”到张某家的。从“进入”的理由看,是“得到群众举报”,由此看来,公an从开始就认定张某在家看黄碟的行为是违法的。为什么他们要认定是违法的呢?我想是因为很多地方规定吧?为什么地方规定会如此重要呢?这些地方规定是否与上级法律法规相抵触呢?似乎没有人去,也不愿意去管。因为,地方法规似乎“更能管事”。笔者随便可以举出现行的与全国人大法律相抵触的规定:关于劳动教养的规定,就是违法宪法的。根据新颁布的〈立法法〉,要制定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必须由全国人大为之,而规定劳动教养的法规的主体却是一部两院,显然是立法主体的违法。可想而知,连两院一部都如此,那地方的行政单位随便立法的情况就可想而知了!我们动辄听到对某某进行劳动教养,而这一行政行为却是违法的,又有几人去管了呢?又有谁能管得到呢?
  为什么要在2个多月后才对张某刑拘呢?当然,假如张某的确违法了,依法对其刑拘,也是应该的,关键是看本案的具体情况。案中,张某也承认打过执法人员,但在分局里,被刑拘的张某与记者谈到他是否被打时,他却含糊其辞。后来表示“由于事先受了别人警告,而且还有其他人在场”。张某为什么要打人呢?这是一个很有争议的焦点。呵呵,老百姓动辄殴打警cha,这事似乎有点悠忽,需要提醒的是,本案的张某应该不是那种丧心病狂动辄恶意暴力袭警的诸如张君(去年4也被枪毙的“中国建国来最大的暴徒”)的人。正如笔者前所说的,的确是出乎意料。假如是平时,又假设媒体没有对此事报道,让此事归复到平时,我想张某的确是可以过一段安稳日子的(不排除他以后还会受这样的待遇)。当然,笔者不否定,假如张某确有违法,司法部门应该追究其责任。只是,对于该公an分局,他们对于此事的出发点,是护短,还是维护法律的尊严?笔者仅提出此怀疑看法,供商榷!
  更有甚者,“据张某妻子说”,分局本来要罚款张某3000元的,经过一番“讨价还价之后,对方最终同意他们只交1000元”。笔者真的只能再次感到诧异了,行政处罚权是什么?是一种国家的权力!国家权力是可以“讨价还价”的?但,分局的确是这样做了,我不知道他们是不是学习“市场经济”太多了。其实,这一点也不奇怪。在笔者一篇文章中,就说到笔者曾经因逆向骑自行车被罚款20元的事,当时笔者也指出他们执法有错,根据〈社会治安处罚条例〉(好象是第28条第2款--有点记忆模糊了,请读者核实之),公an只能罚款5元,但他们硬是罚款20元。当然,我们会认为,罚款5元,已经落伍了。是的,我们很多法律是落伍了!但不能因为这样,就肆意自行的随意更改法律,法律的尊严又怎容侵犯?如是这样,公民又根据什么来行事?这样的行为,别人做是合法的,但到你做,却变成了违法,你还有安全感吗?最终,变得很多人都没有了行为准则,很多人违法,却又处罚不了,就造成了一种违法不究的错象。其实,这就是越想管好(想通过重罚来管好)越管不好的恶性循环。
  综观历史发展,很多盛世之所以能繁荣,都得益与当局的法律稳定。再看看国外,不管你是总统还是农夫,犯了法,同罪。我们呢?可,“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就出自于我们泱泱5000文明古国。
我很想谈论一下three个代biao,只是限于网络限制,我即使谈论了,也不能发表,说不定,我走出网吧,在半路就被国家安全局的给逮了,别笑话,我有这样的顾虑是很正常的,特别对于我们这样的社会。但不说,又如梗在咽,不吐不快。在此,仅简单叙之!
2000年7月,笔者在从惠州到广州的广梅(广州到梅州)二级公路车上,见路边一断垣上,隐约有“数新风”三个大字。这不就是14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口号吗?这些年来,我们的干部实事没有做多少(千万别拿那些GDP数据来劝说我,我只想说,二战后日本的发展速度平均是30%,我们是9.8%。且,我们有很多是献礼工程,领导工程,甚至有在公路边建起来给领导看的之有一半的蓄水池。我们的重复建设,本来是损失,却在GDP里体现出经济增长……),理论到学习了不少。想想吧,从笔者近年知道的,就有三讲,san个代表,两思,7.1讲话,5.31讲话……为什么就不能来点实际的呢?现在,就连放牛到底是放公的还是母的,都要千方百计与3个daibiao联系在一起,而本文中的那些执法人员,难道就他们没有学习过三个daibiao,三讲吗?结果学习了又怎么样呢?其实,笔者很推崇卢梭,孟纠斯得等西方思想家,他们提出“主权在民”就是很好的思想。权力本来是人民的,现在人民把一部分权力交出来,给一小部分人统一行使,那这些人就要听授权者——人民的。他们的行为就要受人民的约束。假如行权者,利用手中权利谋私利,用来欺压人民,不就是对人民权利的亵渎与践踏吗?现在,全国正在大选,可哪点感觉到了当家做主的优越呢?笔者还算比普通的人(按平均水平论)懂点宪法规定的权利,但24岁了,还没有得到过一次选举,从来没有人告诉我,我有选举权。也当然,我知道自己有这样的权利,但,我去哪行使自己的权利呢?选举又怎么样?笔者因工作性质,经常要与法院,行政单位打交道。在此,实在不想说说他们的劣根。当年,先生尚能以笔抨击国民劣根性,难道我们就不能“自我批评”吗?自我表扬似乎多了些……在基层选举,按宪法,副职可以差额选举(注意,是“可以”,即可为之,亦可不为),而正职选举是等额选举。目前,正职的选举,比如县长,在选举前,早就定好了人选。先由他当副县长,然后代理县长,你想一下,到选举的时候,代biao全都是他的属下,且上级已经告诉代biao--他就是代理县长,其实就是县长。那你是选民,你选谁呢?而且,就一个候选人!这让笔者想到了前段时间伊拉克是选举,在选票上,只有一个问题“你同意萨达姆继续担任总统吗?”,结果令这位独裁者很兴奋——100%的支持率……
好了,今天就写到这!
很多字,因为是网络不给发表,说是“敏感字”,用拼音或别字代替,请谅解!呵呵,这就是宪法赋予我的言论自由权……呜呼!
快乐小子
2002年10月27日 桂林 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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