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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堡实业诉潘旭升房屋租赁民事起诉状
更新时间:2002/10/28 20:44:30  来源:  作者:秦堡实业  阅读220
    民事起诉状
原告:西安秦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集体
住所:西安市雁塔区曹家堡村南
法定代表人:弋学良 该公司经理
传呼192--7383561 电话13992883916
被告:潘旭升 现地址不详
被告:第三人 曹拴坤
住址:曹家堡村二组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转租行为无效,中止租赁合同。
2、判令第三人曹拴坤腾退侵占原告房屋。并赔偿砸坏了的门框30元。
3、判令被告非法侵占期间的房租费240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秦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是以种植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一九九九年十月原告将闲置场地及一间办公室出租给养殖户潘旭升使用,二00二年元月份,由于潘经营状况不佳在其租赁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卖掉了鸡笼,终止了经营,离开了原告养殖场去向不明。潘在离开时未向原告表示要终止合同:也未向原告交还租房的钥匙。二00二年六月二十四日被告第三人曹拴坤带人强行砸开潘所租办公室房门,将房间内的物品作了清理,经原告询问:被告曹拴坤称其已将该房从潘处租用。被告潘旭升与原告的租赁合同:第十一条第四项明确约定:甲、乙双方任意一方中途若有变动,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提交对方,否则按违约办理。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私下将承租转租。被告第三人曹拴坤称其已将该房屋租用,无文字性合同依据:更未经原告同意,其行为违背《合同法》,严重扰乱了原告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实属非法侵占行为。原告要求被告停止非法侵占所谓租用行为,被告不但不予理睬,却理直气壮占用至今。
根据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现诉至贵院:1、判令被告转租行为无效,中止租赁合同。2、判令第三人曹拴坤腾退侵占原告房屋。并赔偿砸坏了的门框30元。3、判令被告非法侵占期间的房租费24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
此致
雁塔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西安秦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二00二年九月八日

1、法人代表身份说明书
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潘旭升租赁合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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