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凯诉张建芳营运损失费起诉状 |
更新时间:2002/10/28 20:46:33 来源: 作者:高竞 阅读218次 |
起诉状 原告:张凯 男19 年 月 日出生现住市南郊太白难路232号省安装公司二公司家属楼 被告:张建芳 女19 年 月 日出生现住莲湖区西北路三路28号 诉讼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 1营运损失费1190元 2交通费及车辆营运损失鉴定费等 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及经过 2002年9月1日12.18,天子出租汽车公司出租车陕AU-0357司机贺海滨(系原告所雇司机)由东向西行驶,在科技路于高新路十字与张建芳驾驶的陕AF-5723(私家车)发生碰撞,经交警调解下达 裁定 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现诉至贵院.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所请,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莲湖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张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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