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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凯诉张建芳营运损失费起诉状
更新时间:2002/10/28 20:46:33  来源:  作者:高竞  阅读218
    起诉状
原告:张凯 男19 年 月 日出生现住市南郊太白难路232号省安装公司二公司家属楼
被告:张建芳 女19 年 月 日出生现住莲湖区西北路三路28号
诉讼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
1营运损失费1190元
2交通费及车辆营运损失鉴定费等 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及经过
2002年9月1日12.18,天子出租汽车公司出租车陕AU-0357司机贺海滨(系原告所雇司机)由东向西行驶,在科技路于高新路十字与张建芳驾驶的陕AF-5723(私家车)发生碰撞,经交警调解下达 裁定
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现诉至贵院.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所请,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莲湖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张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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