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凯诉张建芳营运损失赔偿案代理词 |
更新时间:2002/10/28 20:54:44 来源: 作者:高竞 阅读217次 |
审判长、审判员: 张凯诉张建芳交通营运损失赔偿一案,西北政法学院法律服务中心依法接受张凯的委托并指派高竞担任其本案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活动。经过对事实的调查,并结合本案庭审调查的事实,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恳请和议庭在查证属实的基础上予以采信。 本案争议的焦点便是营运损失费的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第3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2月公布的《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中,已作了明确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我方出租车正在用于旅客运输经营活动,所以对方应当予以赔偿。 此致 莲湖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高竞 二00二年10月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