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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研究对象浅论
更新时间:2002/10/28 21:03:18  来源:  作者:高竞  阅读1083
    
在经济法的学术界争论最多的恐怕就是经济法的研究对象了。
从研究立场来讲,民法和行政法都不肯承认经济法,民法认为经济法中大部分问题都可以用民法的立场来解释和解决,故不应当单另出来,中国第一部以经济法命名的法律--《经济合同法》即为典型的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而1986年颁布的《民商法通则》也带有浓厚的国家干预的色彩。行政法则认为经济法处于地位不平等的两个行为主体之间,所以应当归为行政法的一个分支,同时由于国家直接介入经济活动,大量采用行政指令,使得以约束政府行政权力的行政法在中国难以发展。所以长期无法界定经济法的地位。导致了经济法研究曾一度陷入低谷。这种现象直到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才有所好转。
而实际上,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区别,:民法主要調整平等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财产、经济关系。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国家和企业之間以及企业內部等纵向经济关系系或者行政管理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主要由有关经济法、行政法调整”。這就指明了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平等主体之間的财产关系,亦即所谓横向的经济关系。这种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所有者之间以货币为媒介进行的商品交换和劳务提供,价值规律起重要作用,因而具有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等特征。经济法所調整的财产关系或者经济关系,主要属于纵向的财产关系或经济关系。这种财产关系往往是基于国家对经济的管理,而发生在国有企业或个体生产者之间,因而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命令与服从的行政隶属性特征。民法除調整经济关系外,还调整人身关系,这与经济法只调整经济关系是不同的。(第六屆全国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会议上王汉斌同志《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草案)的说明》中)
由于长期对经济法长期界定不名,而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国家宏观调控变的越来越重要。在1979年之后提出了诸多的的经济法诸说。出现了百家争鸣的局面。
1,纵横说。此说是一种典型大经济法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社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 
2,经济法规说。有肯定经济法与否定经济法两种,否定的“经济法规说”一般称“学科经济法说”。肯定的“经济法规说”认为经济法“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各种经济关系和各种经济活动进行调整、管理、监督、奖励或限制的诸种经济法规的总称”,或者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规的总称”。因而,此说亦是一种大经济法说。【2】
3,密切联系说。相近似的还有“管理-协作论。该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
4,经济管理关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宏观管理的纵向关系”,但不包括“计划指导的纵向关系”。或认为经济法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包括宏观经济管理关系和微观经济管理关系(或说经济组织内部管理关系)。或认为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调节经济相关的“国家经济管理关系”。【4】
5,综合经济法说。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是“以经济民法方法、经济行政方法、经济劳动方法调整平等的、行政管理性的、劳动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5】
6,学科经济法说。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律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6】
7,经济行政法说。认为经济法就是“经济行政法”。它与其他部分的区别是“经济行政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兼有行政性和经济性”,“经济行政法在采用传统的行政法调整方法及行政命令方法的同时,还广泛运用其他调整方法,特别是着重发挥经济调节手段的作用。”【7】
8,企业法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8】 
9,国民经济运行法制度、形式、方法说。认为经济法是“法在调整国民经济总体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制度、法形式和法方法的总和”;它是关于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的法,包括国民经济组织法、经济活动法和经济秩序法。【9】 
10,经济协调关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种经济协调关系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社会经济保障关系。【10】 
11,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种“需要干预经济关系”包括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国家对经济组织的调控关系及经济组织内部的调控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社会分配关系。【11】
12,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关系说。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证社会市场的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有关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系。这种关系具体是: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市场运行关系、组织内部经济关系和涉外经济管理关系。【12】
13,行政隶属性经济关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政府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中而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是“政府管理经济的法律。”【13】
14,宏观调控说。有的主张:“‘加强宏观经济管理’,正是经济法的任务,而‘规范微观经济行为’则是民法的任务”;有的主张:“我国经济法是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间接调控的部门法”;有的提出经济法“是调整宏观调控下的一定的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有的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作为经济管理主体与市场主体间的间接宏观调控性关系”。【14】
15,国家调节关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并指出现代国家调节社会经济有三种方式,即:(1)国家以强制方式反垄断和限制竞争及反不正当竞争,以排除市场调节机制作用的障碍;(2)国家以参与方式直接投资经营;(3)国家以促导方式对社会经济实行宏观调控。相应地经济法由“三大块”组成,即:(1)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2)国家投资经营法;(3)国家宏观调控法。【15】
16,新经济行政法说。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进行干预和调控管理的法律。内容包括两部分:(1)创造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2)国家宏观调控和管理的法律.【16】
17,国家参与关系说。认为经济法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具有两个显著特征:第一,这种社会经济关系是有国家参与的,以国家为一方主体的经济关系;第二,这种社会经济关系是以国家为一方主体与其他各方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具体包括:(1)国家在调整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2)国家在实行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协调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3)国家作为公共物品供给者,在完成公共收入和支出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4)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在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而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5)国家作为社会公平的维护者,在实施二次分配和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17】
18,二次调整说。认为经济法是属于“二次调整”的法律,是对已经由传统的民商法调整而形成的经济关系的再次调整(重新校正)的法律。【18】
19,模糊说。认为经济法存在模糊性的特征,具体表现为(1)调整对象的模糊性;(2)与相应部门法界限的模糊性;(3)主体身份的模糊性;(4)调整方法的模糊性。【19】
20,限定的纵横统一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并指出“纵横统一说之‘统一’是指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经济和国家意志这二者之统一”。【20】
直到现在,对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还处于争论之中,没有一个统一的答案,英美等资本主义国家在发展市场经济的同时,也开始引入国家计划调控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无论如何,随着国际竞争的日益激烈,经济法将处于一种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我们也将在国家计划之下努力引导市场向一个的稳定繁荣的方向发展。
【1】 详见陶和谦主编:《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第一版,第6~8页。该书1985年第二版和1986年第三版的表述与其第一版相同。
【2】 详见王家福主编:《中国经济法诸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1页。
【3】 详见陶和谦主编:《经济法学》(1989年第四版),第11~16页。相近似的见李昌麒主编:《经济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杨紫煊主编:《经济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4】 详见谢次昌:《论新形势下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载《中国法学》1987年第4期;《论经济法的对象、地位和学科建设》,载《中国法学》1990年第6期。漆多俊:《国民经济的法律调整》,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5】 详见王家福:《综合经济法论》,见《经济法诸论》第1~3页;《经济法要义》,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年版。
【6】 详见佟柔:《学科经济法论》,见《中国经济法诸论》第221~277页。
【7】 详见梁慧星、王利明、崔勤之:《经济行政法论》,见《中国经济法诸论》第129~194页。
【8】 详见潘念之:《中国经济法理论探索》,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86页。
【9】 详见刘瑞复:《新经济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64页。
【10】 详见杨紫煊、徐杰主编:《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1版,1996年第2版。
【11】 详见李昌麒:《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律观念的更新》,载《现代法学》1994年第1期;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12】 详见刘文华主编:《新编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第1版,1995年第2版和潘静成、刘文华主编:《中国经济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2版。
【13】 详见李中圣:《经济法:政府管理经济的法律》,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报》,1994年第1期。
【14】 详见谢怀轼:《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民法经济法体系》,载《法学研究》1993年第1期。陶和谦主编:《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95年版。朱慈蕴、张涵:《经济法学研究述评》,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1期。
【15】 详见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修订版),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6】 详见王家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问题》,见《中共中央举办法律知识讲座纪实》,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98~99页。
【17】 详见朱崇实:《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再思考》,载《现代法学》1998年第2期,第27~32页。
【18】 详见王志勇:《关于经济法概念和调整对象的再思考》,载《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1997年第2期。
【19】 详见陈云良:《经济法的模糊性研究》,载《法学家》1998年第4期。
【20】 详见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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