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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原国家赔偿诉的本质
更新时间:2002/10/29 14:58:00  来源:  作者:李天伦  阅读220
    还原国家赔偿诉的本质
李天伦
最新一期的《南方周末》报道了这样一起国家赔偿案件:一个普通人,被突然剥夺了一年多的人身自由和所有的合法财产,却经历了6年多的艰难索赔。按照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确认程序,他首先要求赔偿义务机关确认其自身的行为违法,但这似乎比登天还难,他一度陷入了绝望的境地。此后,他的申请终于得到了法律的支持,但就是那可怜兮兮的赔偿金,直到现在还是个遥不可及的梦。因为《国家赔偿法》只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赔偿”,没有规定强制执行程序。赔偿义务机关不支付赔偿金,他也毫无办法。
由于工作关系,笔者也采访了许多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例,可以说,这样的遭遇在每一个国家赔偿申请人的身上都发生过。据了解,在武汉市各级法院无罪宣判的案件每年都有100多件,但当事人告到法院申请赔偿的只有20件左右,其余的都因为国家赔偿确认难、申诉难、立案难、执行难、赔偿低的现实,让很多受害人畏之如虎,不愿诉诸法律。
我们知道,1994年,我国制定《国家赔偿法》,宣示了“国家侵权同样承担赔偿责任”的宪法原则,从此在我国,国家赔偿成了国家向公民兑现宪法权利的一个最终形式,也是公民在宪法权利受到损害后得以救济的方式之一。这也就是说,现代国家赔偿理念是建立在公共负担平等的基础上的,只要某个个人或组织因为公共权力行使受到了损害,国家就有义务给予补偿。因此,在侵权赔偿这一问题上,无论是个人,还是国家,都应一视同仁。
但是,让人疑惑的是,为什么普通侵权赔偿可以直接诉诸法院,而国家侵权赔偿却非要经过一个所谓的确认程序呢?为什么普通侵权赔偿有强制执行程序,但国家侵权赔偿却没有这样的规定呢?毫无疑问,确认程序违背了"自己不能当自己案件法官"的基本司法原则,无法保证确认的公正性,事实上也成了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的最大梗阻;而没有强制执行程序,也意味着国家赔偿金有可能成为当事人的镜中花、水中月。当然,这样的障碍还有很多。如普通侵权案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采取合议、上诉等形式。而我国的国家赔偿程序,却让赔偿委员会最后作赔偿决定,没有机关对国家赔偿进行调查;而且损失的大小等问题,也因为没有经过听证、调查、质证、辩论,无法让人对国家赔偿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在笔者看来,有这样的区别对待,在于国家赔偿的诉的本质并没有在现行的法律中得以体现;而要解决这一难题,还需从立法上还原国家赔偿的诉的本质。其实,国家赔偿就应该是一种诉,也应该实行司法程序,申请人是原告,赔偿义务机关是被告,是否侵权、如何赔偿都应该由裁判说了算。我想,如果这样,现在申请国家赔偿的种种障碍都可以迎刃而解了,也符合司法和诉讼的基本规律,才有可能达到法治社会所期望的公正状态。
行文至此,看到新华社的一则报道:今年9月底,为了维护公民的权益,四川省高院在全国率先出台有关规定,赋予当事人在6种情况下,可将法院直接推上被告席、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笔者认为,四川省高院的这一举措,正是在尝试把国家赔偿变成真正意义上的诉讼,它在很大程度上还原了国家赔偿作为一种诉的本质,很值得借鉴和进一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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