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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举报的宪法地位
更新时间:2002/10/29 15:00:59  来源:  作者:李天伦  阅读213
    落实举报的宪法地位
李天伦
10月21日《江南时报》报道,北京反贪部门实行限期立案制,对群众举报及时审查,如不予立案,将在7日之内通知举报人,并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而举报线索的初查行为给被举报人的名誉造成负面影响的,检察人员也将15日内在适当的时机和场合为被举报人消除影响。
笔者认为,北京反贪部门此举为落实举报的宪法地位迈出了坚实、有力的一步,很值得借鉴和推广。
从古代起,我国群众就有击鼓鸣冤、拦轿告状,甚至告御状的传统,对此,大小官吏乃至皇帝,闻鼓必然升堂,见拦定会下轿,有状就接,一接就审。应该说,时至今日,群众大胆举报的传统犹存。据报道,当前社会,群众监督成为了反腐败的重要力量,统计表明,查处的腐败案件中80%以上都来自群众举报。然而,另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是,不是每一份举报都有结果,无数付出举报人心血的举报信往往是石沉大海;许多举报信往往被毫无风险地扔进了废纸堆,有的甚至成为一些监督部门的执法者向被举报人邀功讨赏的筹码;也正是因为此,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现象也层出不穷。这种举报环境让举报人十分寒心,在很大程度上打击了群众举报的积极性。人们不明白,我国宪法规定第41条第一款规定,我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当你真正行使这项宪法权利的时候,竟就成了这样的境况呢?
其实,在规定公民举报的宪法权利后,我国宪法第41条第二款紧接着就规定了,"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令人遗憾的是,根本大法上的这些规定在其它法律法规中却很少体现。国家机关收到一封举报信后,该如何处理,单位不同,处理方式也各异。由于缺少统一、细致的规定,也就是说,由于举报的宪法地位并没进一步落实,群众的举报权事实上成了空中楼阁;举报信多种多样的命运,也一而再再而三地损害了法律的权威。
在这样的情况下,落实举报的宪法地位刻不容缓。基于宪法的精神,法律应当进一步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通知举报人结果,国家机关不按举报要求审查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等等,以具体的法律条文承载、诠释着举报的宪法权利。从这个角度来说,北京反贪部门关于举报的限期立案制度,为落实举报的宪法地位作出了有力的尝试。我们期望,就在这点滴的改革中,举报的宪法地位能一步一步地得以巩固,更进一步提高公民反腐倡廉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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