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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第一怪:发院抓阄选"新娘"
更新时间:2002/10/31 19:55:40  来源:http://digest.tencent.com/30515459/  作者:快乐小子  阅读201
    天下第一怪:发院抓阄选"新娘"
作者:三眼看世
【新闻链接】:
1.《广西政法报》曾报道过广西玉林市发院通过抽签的方式来确定委托机构。
2.10月31日《桂林晚报》第13版新闻:
【南宁消息】  10月29日上午,南宁市中级发院举行一次别开生面的"摇奖"活动:30家拍卖、评估机构的负责人眼睁睁期待着摇奖机能幸运地吐出自己的"号码",从而获得发院委托的拍卖标的和评估标的。这种"摇珠选定"的方式,首开发院此项工作的先河。
据了解,人民发院对查封、扣押的财产进行评估和拍卖,都是委托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进行的。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不少问题:如评估结果与市场实际相差甚远,而且各机构收费不统一,个别机构违法拍卖,拍卖款又不及时转到发院,不如实告知拍品的瑕疵而误导买受人的情况等等。
怎样才能规范发院委托的评估、拍卖工作?南宁市中院从100多家从事拍卖、评估行业的机构中各选出15家作为发院指定的拍卖、评估机构。
为增加透明度,发院又别出心裁地将这些机构先以摇号码球的方式,给每家机构确定好自己的号码。当发院有标的物需要委托给拍卖、评估机构时,便分别将带biao各机构的号码球放入摇奖机内,摇奖机吐出哪个机构,该标的物就归该号码所带biao的机构所得.(原文转摘)
再次看到此类新闻,笔者觉得"有话要说不仅是我的权利,更是我的义务"了,虽然以摇号的方式确定发院委托机构已经不是第一次(玉林中院即先于南宁中院,第2则新闻的作者有误――这种"摇珠选定"的方式,首开发院此项工作的先河。)。
深入分析发院的做法,便觉得有点可笑。请原谅笔者强烈的个人感观,但这样的做法,足以让任何一位有理性的人难以控制自己的个人感观。
家知道,发院是国家的四法机关,带biao国家行使国家审盼权。发院给中国老百姓的感觉无不是神圣而严肃的。从各地发院高高的发院大楼,从发院门口高悬的国徽,我们有什么理由相信在发院行事可以随意呢?要声明的是,笔者不是否定一切"可以适当随意"之随意,关键是看"随意"能否利于问题的解决。笔者之所以对文中发院的做法感到"可笑"(绝非仅仅"有点可笑"),就是对他们的做法持否定态度。
摇号方式真的能解决问题吗?
首先,我们要认识摇号的本质。这不难理解,摇号纯属一种数学方法。根据数学概率、正态分布理论,在摇号前,要摇号的任何一个号码被摇出的概率是相同的。这里的条件是,每一次摇号方式必须相同,每一个号码必须用同样的方式表现。要做到以上几点,当然不难。所以,我们才有了日渐火暴的电脑摇奖,也才有了街头的摸奖,也才有了抛硬币决定生死的精彩电视镜头。可见,通过纯数学方法来给平等主体确定权利义务,从表面上看是很可行的。这也是发院采用摇号方式确定委托拍卖、评估机构的重要原因。
那发院选择摇号方式的根本原因呢?这是本文要讨论的主题。
众所周知,近年来,符败问题已经成为最受百姓关注的问题。而四法符败,又是符败中最令百姓痛恨的。可以想象,连一个带biao国家行使四法审盼权的机构都已经符败了,那任何再公平的发律,经过不公平的实施,能得出公平的结果吗?而公平实质即在于实体权利义务上结果的公平。再者,审判是最终确定对犯罪分子承担发律责任的最后程序,假如这一环节出了问题,那公、检的侦察、调查及监督还有何意义?特别是在中国,四法符败往往是千丝万缕的,一个四法部门的符败就意味着其他四法部门的符败。第三,四法的符败极大的放纵了行政的符败,这一特点在行政与四法并不实质独立的中国,尤为明显。第四,四法与行政的符败,最终导致全社会的各系统的符败。近年来炒得沸沸扬扬的学术符败、企业符败,无不是前三项所致。第五,全社会的符败,最终导致的结果是全社会发律的崩溃。发律是保障人们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发律系统的崩溃,使得整个社会道德沦丧,人们不再讲法、不再讲道德。整个社会尔虞我诈,内心失信,这绝非危言耸听!
正是在这一时代大背景之下,南宁中院采用了被认为"最古老的公平决策方式"――摇号来从众多的委托申请机构中确定委托机构,从此角度论,他们的做法有值得肯定之处。可问题能否真正得到解决,则需从发院要解决的问题及摇号能解决的问题来分析。在此,笔者暂且认同【南宁消息】所载内容。
首先,文章认为"如评估结果与市场实际相差甚远,而且各机构收费不统一"。分析这一问题,得从评估机构的运作方式出发。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国家进一步开放了评估市场,可以说是顺应了国际潮流(笔者不盲目的认同顺应国际潮流即是可取的,但在这一领域,持认同的观点)。但毕竟是起步较晚,对评估的操作、评估机构、评估人员的管理相对落后,是不争之事实。国家颁布的相关发律法规有《资产评估执业人员自律守则》(1995年3月)等。据笔者在现实工作中了解,评估机构多以评估标的的评估价值按一定比率收取评估费,评估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对评估标的的市场价格了解甚少。而物价管理部门对评估机构的物价管理,很多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的思维模式。评估机构的收费就成了有人管等于无人管的境地,他们收费只要比率不违反物价管理部门的硬性规定(一般是超额累进制比率)即可,因为物价管理部门不可能也不应该硬性规定评估标的的价格。而评估标的的市场价格,本来就应该由评估机构来预测(评估的根本目的),恰恰是这一原因,评估机构对评估标的,既可定高价,也可定低价。但在二元选择面前,又没有任何的约束,评估机构的取向不言自明。这一问题真的就不能解决吗?其实不然,这又得联系到本文以上已讨论的内心失信问题了。按市场规则,评估机构就应该提供尽量接近市场的价格,这样才满足于委托评估人的要求,也是提高本评估单位业务水平,扩大本机构影响的根本所在。而正是因为当前社会在某些方面已经严重失信(不是笔者的情感观点--目前社会讨论的建立信用机制,其实就在这一背景下提出的),可以形象的说,一个评估价格,已经失去了它本身应有的意义。很多情况下,评估机构是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来"定价"的。这不难理解。如,国家对国有资产的转让、买卖等均硬性规定了要评估,而委托评估的机构是国有资产的占有人,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他们要处理所占有的国有资产,比如要把自己占有的国有资产转让、租赁给自己的亲朋好友,或收受了对方的好处,而要求委托机构将委托评估的标的定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这就很正常了,只要国有资产占有人从自己所得的好处(往往是中饱私囊)中分一部分给评估机构,可能是中饱私囊,但不排除评估机构为得到业务而反给委托人好处费,当然,评估费另外收。这样,评估费不统一,也就很容易理解了。而最终受到损失的还是国家,这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国有资产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他们之所以可以这样的交易,是因为我们的主管部门管理不力,法规不全所致。这便与以上谈到的符败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链,假如整个社会中这样的循环链足够多,将国之不国啊!
对于评估机构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市场的问题,尽量用市场来解决。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出市场的灵活调节的优势。当然,我不否认市场调节有其盲目性、滞后性等弊端,但一味的管严管死,最终结果只能收获一市场畸形儿。再当然,首先应该加强我们的行业主观部门内部的问题,正是他们的管理不力,才使得评估市场的混乱,才使得我们的发院不得不以摇号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第二,新闻还认为"个别机构违法拍卖,拍卖款又不及时转到发院,不如实告知拍品的瑕疵而误导买受人的情况等等"。依笔者之所见,这正是发院采用摇号方式确定委托拍卖、评估机构的无奈之根本所在。为什么"个别"拍卖机构能违法拍卖,为什么他们违法拍卖后还能再向发院提交申请?而我们的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又是如何的管理的呢?假如一个很理性的人很自然的联想到本文前述的行政符败,行业符败,笔者倒认为是再正常不过了。从发院的角度来说,假如提交申请的拍卖机构有违法拍卖行为,发院完全可以首先将他们排除在外,因为发院有筛选委托申请机构的基本选择权,有必要用摇号的方式来将他们剔除吗?或许有人会反问了:“发院是从100多家申请机构筛选出30家才摇号的……”。那笔者就疑惑了:假如用摇号的方式来委托主要是为了防止暗箱操作,那为什么要从100多家挑选出30家?这一挑选步骤的依据又是什么?这一步骤里就能避免暗箱操作吗?显然是不符合逻辑的。顺便提到的是,发院认为"拍卖款又不及时转到发院",据笔者是实践工作中,倒经常觉得是我们的发院太"高高在上"了。比如,我们拍卖机构拍卖了发院委托的没罚财产,依据协议应由买受人行使所有权,而发院却以种种理由不解除对该项没罚财产的扣押。很多问题,发院不从自身找原因,而采取简单机械是方式,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会有效果吗?发院还认为"不如实告知拍品的瑕疵而误导买受人的情况等等",不管"等等"还包括哪些未明述事项,但从行业管理的角度论证,笔者认为,发院完全没有必要去管这一问题,只要你有违规行为,我把你从申请名单中删除是合法合理,为什么还要让你参加摇号呢?是我怕不好向你"交代"吗?其实,这一问题很简单,就比如我们要建一大厦,你可以从众多的投标单位按他们的能力来选择,没有必要抽签啊。可现实中,很多时候,因为个人或权力的原因,发院很难从上百家申请单位中选出少数几家委托机构,因为他们没有足够的能力,或许没有足够的胆量去评价所有参加竞争的申请机构,不得不采用"最原始最公平的"的摇号方式来解决,省时省事,何乐不为?
但摇号的方式真的就是"最原始最公平的"吗?笔者前文也只是原则性地从概率与正态分布理论上认同了摇号方式在数学上是公平的。但作为国家上层建筑的发律,可以通过这样的方式来表现吗?假如是否定的,那么再公平的方法,用在不合理的行为上,得到的结果当然是不公平的了。公平与效率是发律追求的两个既统一又对立的目标,千百年了,没有人能得出很好的解决方式,只能是当权者通过各种方式来权衡利弊。从发院摇号来看,表面上是对所有通过第一轮选择(而这一轮选择,却没有相应的标准,这里合理合法,公平公正吗?不得而知!)的竞争者是公平的,但却不一定就能摇出最适合的竞争者。当然,我们不能追求完全的公平,但从本质上来说,摇号对最有竞争力的申请者来说,就已经不是公平的。那么,由不是最合适的委托机构来处理发院的委托事务,对相应的评估委托人和拍卖竞买人,又怎么会是公平呢?对国家也就同样的不公平了。这又如何的体现公平呢?从效率的角度来说,假如完全的脱离了公平原则,又将如何体现出效率呢?看来,发院的做法,确实有矛盾之处!
第三,发院的做法中,有一很明显的逻辑混乱之处。既然发院已经通过自己的、不透明的方式从100多家申请机构中挑选出30家备选机构,那为什么还要通过摇号的方式来选择他们的号码呢?难道号码有凶吉之分?只要如文前所述的"每一次摇号方式必须相同,每一个号码必须用同样的方式表现",号码的数目对摇号没有任何影响。那发院为什么还要摇呢?为了宣传?为了凶吉?而后者却是迷信思想作怪,作为带biao国家行使审盼权的四法机关,如此作为,有辱发院的严肃性。而据最高人民发院2001年11月16日第法发[2001]23号文件《最高人民发院关于印发〈人民发院四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中,第三条明确规定"四法鉴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 合法、独立、公开;(二)客观、科学、准确;(三)文明、公正、高效。"实践工作中,发院将评估、拍卖机构归为四法鉴定机构处理。而南宁中院的做法,显然与发律相违背的。很难想象,一种行为于法无据,怎么能得到肯定呢?
综上所述,南宁中院及先前的玉林中院通过摇号的方式来确定评估、拍卖委托机构的做法,纯属闹剧,对问题的解决没有任何的可取之处。这倒让人联想到古代审判,对于当时限于科技而无法查明的案件通过决斗或神示来定夺,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方式的"回归"。从中国人二千多年来的儒家思想看,这也是"中庸之道"在作怪。从这一事件中,我们就可以理解到,为什么一些依法显然由一方当事人完全承担或大部分承担责任的民事案件,到了发院判决,却变成了双方各打50大板。发院这样的做法,既不治标也不治本,但发院又的确有无奈之处。可见,问题是我们整个社会机制出了问题,这才是本文要得出的重要结论。但我们应当知道的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与国际合作的不段加强,我们应该以务实的精神,坦然的承认我们存在的问题,并集思广益而解决,任何遮遮掩掩的做法,只能进一步遮着我们的眼睛,骗得了自己却骗不了市场,骗不了人民雪亮的眼睛。
                作者: 快乐小子
                2002年10月31日 桂林

附注:
因众所周知的原因,在网络上很多字词是不能直接发表的,所以,采用了错字或别字代替,敬请读者原谅。
如:
替代字词 -- 原字词(请翻译为中文)
发院 -- court
带biao -- represent
正府 -- goverment
发律 -- law
四法 -- jurisdiction
符败 -- corruption
审盼 -- judgement
http://digest.tencent.com/30515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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