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空间

法律人社区

  注    册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在线662人
·文章查询· 祝各位网友在新的一年里身体健康、阖家快乐!      本站受到大量的无效smtp连接和垃圾邮件的攻击,响应缓慢,请各位网友见谅!       2024年4月18日星期四
首 页
当前位置:首页>>教师>>天山玉狐
与法院第一次亲密接触(纪实1)
更新时间:2002/11/1 16:47:02  来源:  作者:天山玉狐  阅读379
    与法院第一次亲密接触(纪实1)
引子
一天,老家的人打电话来说,老家出了点事,可能要打官司,因为我是教法律的,算家中懂法的“明白人”,要我回去出个主意,当然我义不容辞。
回去得知,是农村表哥的女儿(21岁)得感冒,去乡卫生室输液起不良反映,送去镇卫生院抢救不当,最后在县中医院死亡。当时一听就觉得棘手,医疗纠纷从来就是老大难,处理看视简单,实则复杂,我以前耳闻的案例无不历程艰难,可是.......看看表哥一家痛失爱女的悲痛,看看农村人含辛茹苦供养出一个刚是“国家的人”就这么没了,我只能说:还是要讨个说法。
第一步当然是找县卫生局,局里很重视,主管的人也很客气,初步的调查出来了:卫生室的医生没有保存输液药品和器具,无法鉴定;中医院的尸检报告很含糊,不能说明什么问题,必须搞医疗事故鉴定后才能进一步处理。但当时时间上处于一个微妙时段,人是8月23日死的,而9月1日就要实施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按老的规定,县里就可以处理,按新的规定,就要上移市里处理,卫生局不愿意麻烦,倾向按新规定处理,就要求我们9月1日后去申请处理。当然,按要求提存了部分脏器,等到9月3日送去省医学院法医教研室鉴定,这是一个组织病理鉴定(后来我才知道,鉴定是卫生局和表哥去搞的),一个月后结果出来说明死者生前一切正常,这就否认了医方认为死者有先天的隐患一说。应当说,医方有责任,但卫生局还是无法作出处理,理由是这不是医疗事故鉴定,没法认定医方的责任,卫生局说调解吧。表哥问我,我深知诉讼的艰难,加之表哥家经济困难,人死不能复生,如果经济上能得到一点补偿,也可以安慰一下,于是我劝他能调解也好。又一月过了,表哥打电话来说,无法调解,医方根本就不见面,而且卫生局这段时间也态度大变,变得很忙,没有时间来管这事了,自己想到法院去告医方。我想医疗事故鉴定主要是卫生局处理的行政依据,不是法院认定的必然证据,而且表哥现在主要是要获得一点经济补偿,所以与其等漫长的医疗事故鉴定(其经济方面的处理最终说不定还要找法院),还不如直接上法院,何况最新的民事证据规则对医疗纠纷有利,于是我说可以。
因为我要上班,不可能长期在老家,所以准备给表哥找个律师,正好我有同学在县城当律师,我就带着表哥去找他,并说明了情况。同学很热情,但很为难的告诉我,他不能接。我很诧异,不是律师头疼的是没案源吗?何况这也不是谈虎色变的刑事案啊,准确说这还是有“收入”的案子。同学笑了,说这案子不好打,因为告的是本地医院,这么小的县城,谁都是熟人,代理了怕以后看病都难,而且告了,医院的律师肯定是在他们所请(县城就一家律所),所以在本县是没有律师会代理我们的案子的。我沉默了,还未开始就隐隐约约感觉到点什么。省城律师的高昂收费不是表哥能承受的,看着表哥的忧郁神情,我说,我们自己来吧!
(待续)

王俊青
w_jq@hotmail.com
希望能得到帮助,请关注!


批 注 该 文]    [采 用 该 文]    [发 表 评 论]    [文章下载]    [关闭窗口

相关批注:
暂时还没有媒体记者对这篇文章做出批注

相关采用:
暂时还没有媒体记者采用这篇文章

相关讨论:    
没有评论

Google


IP计数: 浏览计数:

Copyright © 2001 凌云志 All Rights Reserved 湘ICP备17007639号

湘公网安备 430104020001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