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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起源概论
更新时间:2002/11/6 13:00:59  来源:  作者:浪漫的雨  阅读472
    世界上有两大法系,大陆法系(continental law system)和普通法系(common law system)。但谈这些问题之前,首先必须来了解一下罗马法,所谓的罗马法指的是罗马奴隶制时期的所有法律,一般指的是公元五世纪前到公元六世纪期间的法律,最早的是《十二铜表法》,但后来的优士丁尼安的《国法大全》。这里介绍下《国法大全》,它一共分为四部分:一、《学说汇编》,收集了几十位当时法学家的论坛片断,是《国法大全》中最为重要的一部份。二、《法学阶梯》,是由盖因(Gaius,好像这样写,我记不清了)负责编撰的。三、是优士丁尼安的敕令编撰。四、新律novels,是对优氏之后国王敕令的编撰集合。
罗马法无论对大陆法系还是普通法系都有非常深远的影响。对大陆法系的影响主要有:十一世纪的事后,伊力修斯在意大利讲学,这事后罗马法的传播在欧洲大陆有了很大推动,早期研究罗马法被称为“注释派”,因为他们认为现有法律已经能应付所有的社会的问题,只要对法律进行解释就可以了。其后,出现了“后注释派”,他们对罗马法的原有文本进行新的发展,主要是商法和国际私法。资本主义时代受罗马法影响最显著的是1804年的《拿破伦法典》,这部法典主要吸收的《法学阶梯》,因此在编排上也参照《法学阶梯》分为,人、物、取得财产的方法。第二部法就是德国的民法典,它主要参照《法学汇编》。
普通法是英国中世纪形成的一种法律制度,它经历很长的一端时间,是根据盎格鲁赛克逊习惯建立的,所以有人认为普通法是习惯法。罗马法对普通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教会法的影响,在公元1530年以前,英国还是和其它欧洲大陆国家一样受罗马教皇的控制,主要是有关家庭关系,及遗嘱继承方面的影响。
2. 商法的影响,是古代商人的习惯对普通法的影响。就作law merchant。
3. 衡平法,是英国十四世纪后对普通法的补充修改制定。它的形成很复杂,这里就不论述了。
大陆法的特点,渊源,及结构:
1. 大陆法喜欢把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这是主要受罗马法的影响。
2. 大陆法国家喜欢编撰法典。
大陆法的渊源包括:法律,习惯,判例,学说等,其中法律是最重要的渊源。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院组织制度也比较简单,一般各国法院都分为三等,第一审法院,上诉法院,最高法院,但有些国家还设法院专门法院来处理某些特别法律部门的诉讼案子,如中国的海事法院,宁波就有个海事法院,铁路法院等等。
大陆法的制度比教简单,但英美法系的就要复杂的多,与大陆法系存在根本的不同,而且英国的法律又和美国的法律不同。
英国法的是以判例为渊源的,因此又称作为判例法(case law)。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两种法律各不相同:
一、 救济方法不同,普通法只有损害赔偿原则,一是以金钱赔偿为原则,二是以恢复原状,普通法救济比较不利,一般不能事先禁止对方的不法行为,或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某些行为。但衡平法就不同了,首先有实际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即法院判决负有义务的一方履行合同规定的履行的义务,和我们大陆法的强制履行相似。二有禁令(injunction):可以要求法院发出禁令来限制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行为,以事先防止不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出现。使用范围有:1.非法侵犯不动产或动产。2.防止违约行为。3.防止违法的信托行为。4.防止官吏或政府的不法行为。5.防止乱征税。三诉讼程序不同,普通法院设有陪审团,衡平法院不设。普通法采用口头答辩,衡平法采用书面。三运用的术语不同。
英国法院的组织系统,分为高等法院(supreme court)和低级法院。高等法院又分为高级法院(high court),皇冠法院,上诉法院。高级法院又分为:皇座法院(queen’s bench),内设商事和海事法庭。枢密大臣法院,设公司法庭和破产法庭。亲属法庭。皇冠法院管理刑事案件。上诉法院接受其它法院的上诉案件。上议院的上诉委员会受理联合王国内的案件。有时上议院可以和海外领地的法官组成枢密院审理海外的上诉案件。
上议院的判例对所有法院都有约束力,但对其自身没有。上诉法院的判例对所有高级低级法院都有约束力,包括其自身。高级法院的判例对一切低级法院有约束力,但对其它法院有说服力。
美国法律的最大特色就是它的联邦成员州有立法权。美国以联邦立法权为例外,州的立法权为原则。
法院结构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
联邦法院分为:地区法院,上诉法院,最高法院。还有特别联邦法院,管理税收等。州法院分为:第一审有:有限管辖权的法院,主要处理情节较轻的刑事或民事案件。普通管辖的法院:涉及一般的民事,刑事案件。上诉法院有: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
管辖权:联邦法院有权管辖,跨州的诉讼标的在1万美金以上案件。同时管辖涉及联邦宪法或条约的案件。其它由州法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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