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谈法律人的责任
——一封倡议书犹豫了很久才提笔写下了标题,因为我一直有点心虚,一个后生小辈要摆出说教的态度?好在没有零距离:-),也就凭空生出了几分勇气,套用王朔的一句话“无知者无畏”。
想谈谈这方面的想法已有很久了,但一直模糊,不知从何谈起,同一些网上朋友接触后,大家隐隐约约有一点共识,就是每一个(法律)人都应有(强烈的?)责任(感)。
这个话题很大,我只能谈几个很小的方面作为——引子。什么样的人才能称法律人?是制定法律的人、解释法律的人、还是运用法律的人?我认为不重要,法律在此只是一件工具、道具,使用它的人可能会因为情况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用法;换句话说,法律在此并没有体现它的本意,而是随使用者的意愿了。我觉得理解法律本质(这里的定义难免又有争论,先武断为平等),将自己思想融入并表现于行为的这一种人,可称之为法律人。按这个标准,法律人可谓少矣,因为熟悉法条拿它当饭吃的(法律界的)人并不少;当然换种理解,法律人又可谓多矣,理解法律本质的人,又何尝要求他们是熟悉法条的(法律界中)人呢?
第二个问题,责任问题。给责任加上定语,可以引申到无数的方向,对此我是无能为力,所以只能笼统谈责任,并希望借此转到本文的另一个主题。既然谈责任,有两个方面是不能回避的,为谁承担责任?怎样承担责任?我认为为社会承担是终极目标,为自己承担是起点目标,二者不矛盾并且非常有联系;一句古话“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社会普遍公平才会有个人的平等,个人追求公平必然会促使社会普遍平等。那怎样才算是承担呢?我认为各人的情况不同,自然不能同一而论,但做还是不做,这就是一个问题。身体力行是对我们的一个基本要求,在“独善其身”之后,是否要考虑“天下为公”了呢。
转入另一个问题,普通人学会如何去理解法律本质,将是法律人追求的法治社会的关键,那对其思想的引导,自然也是“做”中的重了。时值“十六大”提出的多维小康社会,法治这道回锅菜重新被摆上了共和国的宴席,法律人欢呼春天的同时,我们有理由反思:自己做了吗?
东风吹了,擂响战鼓吧!
王俊青
w_jq@hotmail.com
2002.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