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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宝鸡市公交车全部“负气熄火” 的法律思考
更新时间:2002/11/19 22:45:09  来源:网易政法工作者版精华区  作者:高竞  阅读207
    2002年2月25日早上,宝鸡市所有公交车都没“上班”,停放在沿途路段。2月25日早上,公交车在经二路、胜利桥、金陵桥等路段停放“熄火”,致使这些路段交通堵塞,其中经二路医药大厦至汉中路口段曾出现暂短堵车。这些公交车厢内空无一人,当记者找公交公司采访时,没发现一人。公交车在沿途停放,使上班族及出门办事的市民们心急如焚,他们只好乘坐中巴、面的、出租车,使这些车辆生意异常火爆。据宝鸡市一家旅游公司经营168路双层旅游观光车的单位负责人讲,他们经营的从消防厂至宝桥的车辆,去年在与公交车共同通过的路段曾发生过摩擦。另据了解,这次公交车“熄火”的主要原因是与旅游观光车之间的利益冲突造成。
首先,笔者认为,这明显属于违法行为.首先汽车公司主要营运对象为月票持有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第二百八十八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第二百九十三条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
由此可认定月票为固定的乘客在每月初与汽车公司订立的,为期一个月的连续客运合同。
汽车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履行<合同法>第二百九十八条 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并且此次不能正常运输仅为汽车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引起的,不可算作合理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第二百九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而宝鸡市汽车公司不仅没有在停止运营前事先通知原由,并且在事后也没有对此做出解释,所以可认定为汽车公司违法。应当责令汽车公司停止其违法行为并对乘客进行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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