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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元”摘帽考验机会公正
更新时间:2002/11/20 13:27:47  来源:  作者:李天伦  阅读147
    “状元”摘帽考验机会公正
李天伦
据报道,在全国首次司法考试的审核工作中,广东省有16名考生未能通过学历真实性审核,纷纷落马。其中,梅州地区获得最高分294分的“状元”宋某被鉴定为无效学历。对此,广东省国家司法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武传明指出,具有教育部门认可的高等教育学历的人员,才能参加司法考试,任何人都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否则,最终仍会被拒之门外。
看完这则报道后,有人或许会说,拿无效学历参加考试,即便分数再高,取消资格也是应该的。但是,人们更应该看到,在“状元”摘帽的背后,却隐藏着机会巨大的不公正。试想,要是机会公正的话,又有谁愿意拿无效学历去参加考试呢?司法考试,堪称中国目前最难的考试,这16位考生能够胜出,实属不易,然而就因为一纸学历,竟被拒之门外,拿不上资格证书,笔者认为不公。笔者的疑问也就在这里:学历能成为资格的门槛吗,把学历作为某种资格门槛的制度本身是公平呢?
我们先来看看资格证书制度的本质。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劳动分工也日益细密,在某些特定行业实行资格证书制度,同时限制没有取得相关资格的人进入该行业,成为一种必然的要求,也是保证从业者的专业素质能胜任其所从事职业的需要。这也就是说,社会需要从全体社会人中,遴选出一部分人从事某种特定的职业。
应当引起人们注意的是,选择的范围必须是全体社会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认可选拔程序是公正的、公平的。真正的公正应当是机会的公正,社会学上有一个术语叫“获至性地位”,指的是一个人通过自己的努力而获得相应的社会地位,这是社会公平的一种表现。然而,再回到我们的司法考试资格证书制度上来,事实情况并非如此:它要求报考者具有教育部门认可的高等教育学历。无疑,这样的选择范围就缩小了很多,不再是全体社会人了,而是部分社会人了,具体到我国的实际来看,更是少数社会人了。因此,笔者有理由发问:当司法考试成为少数人的权利时,这公平吗?而当宋某通过自己的努力取得了优异的成绩,却因为学历的原因被取消了他应当得到的社会地位,这又公平吗?
更深层次地看,当司法考试成为少数人的权利,并上升为一种制度时,这样的制度也就侵犯了另一部分人的从业自由。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这意味着,公民的劳动权和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是受宪法保护的,而国家也应当用制度保证所有的公民都能公平地享有这些宪法权利。因此,当有资格考试作为获取某种资格的合理门槛时,学历因素便没有成为第二道门槛的理由了;否则,只能是对公民宪法权利的限制、乃至剥夺!
恰恰相反,国家更应当重视到没学历公民的合法权利和机会。国家应该看到,有学历的公民和没学历的公民之间确实存在教育、接受信息等方面的不平等因素,在资格考试中,没学历公民农民可能考不过有学历公民。同时,目前没学历公民接受公共资源的机会本来就少很多,在这种情况下,各种公共资源的公平利用就显得尤为重要。为此,在盛行的学历霸权的今天,只有真正打破学历霸权,才能真正建立起平等;而要打破这种状况,务必拆除一切不合理的樊篱。
此前不久,山东允许农民报考公务员,在机会公正方面做出了很好的示范。笔者不愿意看到,在司法考试中,出现机会不公正的现象。因为这毕竟是司法考试,在这场考试中,考验的不仅仅是参考者的法律素养,还考验着我们期望的法治社会是否真正实现了机会公正、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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