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谋略五法 |
更新时间:2002/11/22 13:34:50 来源: 作者:海之风 阅读421次 |
侦查谋略五法 海之风 刘新胜 在新形势下,如何转变侦查工作思路,研究新问题,探索新路子,正确运用侦查谋略,加大反贪力度,是摆在我们反贪干警面前的重要课题。笔者结合办案实践就如何正确灵活运用侦查谋略作以下探讨: 一、经济罪案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增强的表现特征 反贪污贿赂案件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其特殊性决定了侦查取证的艰难性。较高的社会地位,丰富的社会经验和专业知识,促成了犯罪的智能化,进而使犯罪分子对抗侦查的能力越来越强,并呈现出以下五大“趋势”。 (一)超前反侦查趋势。犯罪分子作案前有计划,有策略,而且有发案后的对抗措施。有的犯罪嫌疑人作案时不留证据或在实施犯罪时或罪行暴露时毁灭证据。共同犯罪的,往往订立攻守同盟。如某公司仓库保管员王某与柜台销货员郑某合伙侵占一案,郑在柜台销货后在其女友(收款员)的帮助下,将有关票据秘密销毁,而王某得知公司报案后将公司帐目撕毁,尽管王某和郑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由于缺乏有关的书证,给案件的诉讼带来很大的困难。 (二)抗审讯能力越来越强。随着法律的普及,犯罪嫌疑人对法律也有一定的研究,因此钻法律空子,对抗侦查能力越来越强。以经济犯罪的种类来看,许多罪名的成立,犯罪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素质才能完成。而且这部分人大多具备一定的职务,头脑灵活,能言善辩,政策攻心很难奏效。 (三)向“合法化”发展。表现为送贵重礼品带发票、收现金打借条等。还有部分犯罪嫌疑人利用企业转制过程中政策“空隙”,披着“合法”外衣,从事贪污犯罪的非法勾当。如某交通运输服务公司经理李某以公司改制注册为由,将车辆承包人交的大量承包资金以自己的名义进帐入股,并获取了公司的收款收据。案发后,李某以没装入自己的腰包为由,百般抵赖,并声称其行为“合法”。 (四)作案手段向现代化发展。如有的犯罪分子利用微机作案。这类犯罪由于必须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因而罪行更加难以被发觉。 (五)向法律的“空旷区”发展。进行非物质性、非职务性贿赂。如某建筑公司副总经理(女),为了揽得业务,用女色拉拢腐蚀干部,即性贿赂,由于此类行为定罪缺乏立法依据,故使许多腐败分子逃避了法律的惩罚。 二、经济罪案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增强的成因 侦查与反侦查是相互对立的矛盾。侦查水平在不断提高的同时,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能力也在相应地增强。剖析其原因,笔者认为有以下四点: (一)犯罪趋向智能化与侦查手段落后之间的矛盾。犯罪智能化体现在主体素质的提高及犯罪越来越具有隐蔽性。主体素质表现在心理素质和文化素质较高,社会阅历比较丰富,处事应变能力比较强,受教育的程度比较高。所谓“隐蔽性”,首先行为人实施犯罪之前多进行了周密的观察,并进行了充分的预备,另外,经济犯罪本身就是一种静态犯罪,行为人在进行犯罪时又往往注意掩人耳目,因而使犯罪隐蔽更深。同时,面对经济犯罪的智能化趋势,检察机关的侦查手段远远不能适应形势的要求,特别是办案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办案水平需进一步提高,侦查方法陈旧、简单,缺乏应有的法律手段,通讯装备滞后,办案经费不足等矛盾,都制约着侦查水平的提高。 (二)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为犯罪嫌疑人翻供留有“空间”。尽管修改后的刑法对贪污贿赂犯罪作了明确的规定。但从实践看,影响案件的构成同时又是犯罪嫌疑人翻供的焦点问题就是赃款赃物的下落。有的犯罪嫌疑人对贪污受贿的行为供认不讳,一旦涉及到赃款赃物的去向,往往以请客送礼为借口进行狡辩。这也从另一个方面说明法律在这个问题上规定的不完善性。由于票据管理的不严格及请客送礼的作用不确定性,使有些事实根本无法查清。因而造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严重影响了案件的质量。有的犯罪嫌疑人也因此逃脱了法律的制裁。 (三)“十二小时”限制性规定的内容需要补充。由于经济犯罪属于静态隐蔽性犯罪,立案前要完全掌握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比较困难,且案件多为一对一的言词证据,要在十二小时内加以固定有很大困难。“十二小时规定”为突破案件增加了困难。因此笔者认为不妨也设置“留置”盘问制度,或其他一些灵活性措施,增强检察机关办案力度。 (四)“人情网,关系网”为突破案件设置障碍。实践中有的犯罪分子,利用手中的权力,请客送礼,拉拢腐蚀国家干部,提前编织关系网、人情网,以期案发后有“朋友”拉一把。而这些“朋友”大都是一些有权有势的人物,其中一些贪图小恩小惠者往往置党纪国法于不顾,为犯罪嫌疑人“东奔西跑”,出谋划策,不惜以身试法,充当犯罪分子的保护伞,为侦查工作设置障碍。 三、经济罪案侦查策略五法 (一)先胜而后求战 贪污贿赂案件行为人为防止东窗事发,行为十分隐蔽。案发后,在畏罪、侥幸心理的驱使下,往往拒不供述,并采取一些反侦查策略。这就要求在立案之前的初查工作中,不仅仅要发现犯罪事实,而且要掌握一定的犯罪证据,做到心中有数,不打无把握之仗。例如,在查办某商场会计丁某贪污一案中,我们通过秘密初查,掌握了丁某某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后,果断立案,从而为下一步侦查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丁某负隅顽抗,拒不如实供述犯罪的情况下,我院运用收集到的证据,依法对这第一起零口供案件提起公诉。最终法院根据充分确实的证据,判处丁某某有期徒刑7年。 (二)欲擒故纵、内紧外松 初查期间,收集调查有关事实证据的时候,很可能会打草惊蛇,这就要求办案人员要随机应变,采取欲擒故纵的策略,故意迷惑对方,使其产生错觉。例如,在初查烟台发电厂杨某某涉嫌贪污一案时,杨某某对检察机关的有关工作有所察觉,为了避免其采取反侦查手段,影响下一步工作的开展,我们及时将其叫到检察院,故意透露其已知道的初查工作情况,仅做了简单的询问。在其做了虚假辩解并保证没有其他犯罪事实之后,我们也顺水推舟,告诉他这属于一般违纪行为,让他注意工作方法和影响,给其造成一种检察机关不准备继续调查的假象。然后秘密加大初查的力度,通过扎实的工作,获取了杨某某充分的犯罪证据,正当杨某某暗自庆幸,洋洋得意之时,一举将其正式传讯到案,将充足的证据展示在其面前。在强大的攻势面前,杨某不得不彻底交代了其犯罪事实。 (三)断其后路 在查办贪污贿赂案件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往往在赃款的去向上做文章,造成赃款公用的假象。为了防止上述现象的发生,必须采取迂回策略,做到有的放矢,在不知不觉中断其后路。例如,我们在查办储某涉嫌贪污一案中,讯问时,先采取与其谈工作、讲业务的漫谈战术,从外围圈入正题,在犯罪嫌疑人不明就里的情况下,让其自断后路,有效防止了其在赃款去向上做文章,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四)故意造成对方恐慌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其心理活动往往要经过估测案情、试探摸底、动摇反复等几个阶段。一开始,都处在“惊、恐、慌”的心理状态。在办案过程中,把握最佳时机,待其立足未稳,防御体系尚未完全建立的时候,出其不意突然袭击,给对方造成巨大的恐慌心理,迫其就范,往往收到出其不意的效果。例如,我们在王某涉嫌受贿一案中,王某在赃款去向无法抵赖的情况下,又谎称钱是向对方借的,并与看守人员内外勾结,进行串供。我们获知此讯后,经过周密部署,在星期天和夜间对王某突然提审,并故意让其家属在预审室门口走过,让其认为其家属已经交代,纸里已经包不住火的错觉。对其心理再次造成压力而使其更加恐慌而无法招架,最后,不得不交代其为逃辟法律制裁而伙同看守人员曹某与其家属串供的犯罪事实,曹某也被绳之一法。 (五)请君入瓮、后发制人 有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在拒抗心理的驱使下,往往采取一些心理反攻策略,意在使办案人员意志动摇,争取他人同情,或者使办案人员思维陷入混乱。对这样的犯罪嫌疑人应采取的策略是:将计就计,请君入瓮,而后发制人。例如我们查办的刘某贪污一案时,其采取的反功策略是胡搅蛮缠,消磨办案人的意志,激怒办案人,假装委屈,痛苦流涕,有意胡乱编造节外生枝,虚构情节,企图蒙混过关。我们在办理此案过程中,根据其反功心理和案件事实,将计就计,让其自编罗网,使其最终逃脱不了被层层剥离的下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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