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空间

法律人社区

  注    册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在线983人
·文章查询· 祝各位网友在新的一年里身体健康、阖家快乐!      本站受到大量的无效smtp连接和垃圾邮件的攻击,响应缓慢,请各位网友见谅!       2024年4月30日星期二
首 页
当前位置:首页>>记者>>李天伦
抚恤金不应只是奖励
更新时间:2002/11/24 15:52:02  来源:  作者:李天伦  阅读178
    抚恤金不应只是奖励
李天伦
11月23日《中国青年报》报道,从明年起,全国“见义勇为”表彰办法将有调整,被授予全国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者,其奖励金将提高到2万元,比原来的1万元增加一倍,其中牺牲者增发抚恤金8万元,伤残者根据不同情况,按等级分别再增发1万元至3万元抚恤金。
见义勇为的奖金和抚恤金将提高,这无疑是个好消息。日前,昆明也出台政策,给予见义勇为者可到城镇落户的奖励。面对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状,这样的调整一定的程度上排除了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对宏扬见义勇为的良好风尚也会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值得思考的是,如果仅仅只把抚恤看做是奖励,只发给见义勇为者中的某些人,就不能让每一个见义勇为者都能享受制度的阳光。而要改变这种现状,彻底排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根本的做法是改变抚恤金等的奖励性质。
那么,抚恤金的性质究竟是什么呢?这还得先分析一下见义勇为的性质。其实,见义勇为不仅仅是一个道德层面上的行为,更是一个法律行为。法律上有个无因管理的概念,指的是在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的前提下,为了避免他人、社会和国家利益受到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比较无因管理和见义勇为,我们不难发现,二者其实是完全相通的:对于见义勇为,我们一直只从道德的层面对公民加以约束,并不是每个公民法律上的义务,这和无因管理中的“无因”是完全吻合的;同时,见义勇为的“义”,正确的理解应该是正义、公益等等,这也就是无因管理所达致的效果,即维护了他人、社会和国家利益的意思;而见义勇为就是在没有法定义务的前提下,公民为了保护正当利益所实施的行为。这不是无因管理又是什么?
因此,在法治社会,我们更应用法律的眼光来对待见义勇为。依据《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无因管理的受益人应该给管理者支付必要的费用。这无疑表明,获取费用是每一个见义勇为者都能享受到的权利;受益人为见义勇为者支付费用也是一项法定的义务,必须不折不扣地履行。从见义勇为行为发生那一刻起,因为这条法律,就在见义勇为者和受益人之间建立了一种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不管是谁,只要受益了,就应当百分之百为见义勇为者支付必要的费用。受益人是个人的,个人应当支付。近年来,许多流血又流泪的英雄就是通过这条法律为自己寻得了安慰,获取了必要的费用。如果见义勇为者保护的是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收益人自然就是国家和政府了,国家和政府理所当然应当从财政上支付这笔费用。
就国家和政府支付见义勇为费用而言,既然是法定的义务,就不应当有选择地给某些见义勇为者支付;既然是法定的义务,就不应给它贴上“奖励”的标签;而对于该支付多少,也不应当由一纸调整标准的文件说了算,应当根据见义勇为者的不同情况做实事求是的补偿。我们相信,只有真正回归了见义勇为的法律本质,才是真正的依法办事,才能切实维护每一个见义勇为者的法定权利,见义勇为蔚然成风也指日可待。


批 注 该 文]    [采 用 该 文]    [发 表 评 论]    [文章下载]    [关闭窗口

相关批注:
暂时还没有媒体记者对这篇文章做出批注

相关采用:
暂时还没有媒体记者采用这篇文章

相关讨论:    
没有评论

Google


IP计数: 浏览计数:

Copyright © 2001 凌云志 All Rights Reserved 湘ICP备17007639号

湘公网安备 430104020001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