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空间

法律人社区

  注    册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在线5844人
·文章查询· 祝各位网友在新的一年里身体健康、阖家快乐!      本站受到大量的无效smtp连接和垃圾邮件的攻击,响应缓慢,请各位网友见谅!       2024年12月22日星期日
首 页
当前位置:首页>>检察官>>
律师“拒载”怎么办
更新时间:2002/11/25 23:34:09  来源:  作者:邱景辉  阅读327
    律师“拒载”怎么办
           
 “告法官找不到律师”,“告律师请不到律师”。又一个寻求法律援助的弱者被律师拒之门外。的士司机拒载会被投诉受处罚,律师“拒载”会有什么后果呢?
 律师法中规定,“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应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看来律师法的确保护了律师权益。这种附条件的法律责任在“契约自由”、“合同自愿”的法则下,尽可以用“拒绝接受委托”轻易规避。当然还有更强有力的辩解:因为“委托人可以拒绝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也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却不需要任何理由!
 似乎,这充分体现了平等。谁让法律不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委托”!
 不甘无奈,参照排除个人危险的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的刑法规定,我“提高”了执业律师的“地位”。即接受司法部委托,通过辩护、代理、咨询等法律应用专司法律援助,促进诉讼公正与效率的“准公职人员”,自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之日起,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职务、业务上的特定责任。
 随着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司法一元化已成必然趋势。检察官是国家律师,律师是检察官和法官的主要来源。“曲解”法条中“接受委托”本意的背后,是否把握了律师制度的立法愿意,司法行政机关最需要认真反思。
 律师“拒载”的,委托请求人有权向司法行政机关复议,除法定回避、合法执业等正当理由外的“拒载”,应当被责令纠正并作为“污点记录”。
 “拒载”次数多了,被公众认清了“伪法者”的真面目,相信也没什么机会再钻法律的空子了。
  我还想大声呐喊:“让检察官去告律师”!因为在关于检察权功能更新的构想中,我把律师纳入了职务犯罪侦查管辖范畴。毕竟,失职与渎职已相差不远。
批 注 该 文]    [采 用 该 文]    [发 表 评 论]    [文章下载]    [关闭窗口

相关批注:
暂时还没有媒体记者对这篇文章做出批注

相关采用:
暂时还没有媒体记者采用这篇文章

相关讨论:    
没有评论

Google


IP计数: 浏览计数:

Copyright © 2001 凌云志 All Rights Reserved 湘ICP备17007639号

湘公网安备 430104020001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