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唐的“损失费” |
更新时间:2002/12/3 14:00:34 来源: 作者:李天伦 阅读196次 |
荒唐的“损失费” 李天伦 11月28日《人民日报》报道,湖北鄂州市鄂城区公安分局几个月前插手了一场经济纠纷,最后,该分局经侦大队向当事人索要了4万元的“损失费”。 为什么要收这4万元的“损失费”呢?且看有关人员的解释。已经调任鄂城区公安分局法制科科长的程志祥说,鄂州某公司在此次纠纷中蒙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这笔“损失费”是替他们要的,钱已经转交给了这家公司。他认为,这种办案方式是真正为民解忧。而鄂城区公安分局主管经侦工作的宴副局长说,收取这笔“损失费”是用作办案的经费。为了办这个案子,鄂城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几个人由鄂州某公司人员陪同,先后去过昆明、贵阳、北京、石家庄等地,费用很高。既然是由中财公司惹出来的麻烦,那么由他们来负担这笔费用也没什么不妥。 ——这些解释确实让人瞠目结舌,简直是荒唐之至! 我们先来驳驳收取损失费的“为民解忧说”。众所周知,在经济交往中,如果一方因为纠纷蒙受了经济损失,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他可以将另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损失。而究竟赔还是不赔,该赔的话赔多少,这些都应该由法院(法律)说了算。对公安局来说,根本无权处理民事案件,否则,就有越权行政执法的嫌疑。现在倒好,不需要法院审判了,公安局不仅越权插手了经济纠纷,还用强制力充当了追偿损失费的工具,甚至还在追偿“损失费”中讨价还价。公安局这样做与其说是“为民解忧”,还不如说是肆意妄为,越权扰民,谋部门之私。 再来看那所谓的损失费充当“办案经费说”。我们知道,公安局是国家行政机关,无论是干部工资,还是办案经费,都由国家财政划拨,列入国家财政预算。因此,对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三令五申地要求不准向企业和当事人索要钱物,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公安机关行政的公正性和廉洁性。但一个堂堂公安局副局长却大言不惭地说,收取损失费是用做办案经费。如果不是刻意掩盖收取“损失费”填充小金库的错误,这个公安局局长简直连基本的常识也不懂。 荒唐的“损失费”的背后,我们看到的是这些公安人员的利令智昏和极其低下的素质。为了在自己的小金库里再添上4万元钱,这个公安局可谓使出浑身解数:无权管辖的它偏要插手,没办任何手续就抓人扣人……人们不禁要问:这样的公安还姓“公”吗?如果公安机关无视法律和法规,利用权力,甚至是国家强制力为单位和个人谋私利,这样确实太可怕了。 因此,我们必须警惕鄂城区公安分局收取“损失费”的行为。鄂城区公安分局在收取“损失费”同时,也给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鉴于这种损失,我们必须让违法办案者付出相应的代价作为补偿,人们拭目以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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