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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抛令”转嫁了义务
更新时间:2002/12/3 14:01:53  来源:  作者:李天伦  阅读153
    “禁抛令”转嫁了义务
李天伦
  从今年9月1日起,郑州市政府出台了《郑州市禁止从机动车上向外抛撒废弃物规定》,其中就有一条要求机动车营运时配备卫生袋,以防止乘客向外抛物吐痰。然而,两个多月过去了,虽然有不少司机因为没有配备卫生袋而遭到了交警的处罚,但据11月29日《工人日报》报道,绝大多数出租车里并没有放置卫生袋,原本十分严肃的政府令卡了壳。
  政府令成了白纸,问题到底出在哪里?据了解,“禁抛令”一出台,质疑之声就不绝入耳,许多司机反映“禁抛令”缺乏可操作性。然而,在笔者看来,这还不是“禁抛令”卡壳的主要原因。笔者认为,“禁抛令”卡壳的根本原因在于这项规章在设置配备卫生袋的义务时,产生了强烈的错位。这里涉及到的一个实质的问题是,配备卫生袋是谁的义务?
  在郑州市政府出台的这项规章里,明文规定了司机配备卫生袋的义务。实际上,这项义务确有政府利用公权给公民个人强加义务之嫌。我们知道,司机在出车时只受交通法规的约束,只需要履行交通法规上明文规定的义务,做到不违章驾驶就可以了。至于维护市容市貌,司机的义务就和普通公民一样,只要司机自己不乱仍乱抛,他就有不受行政处罚的权利。当然,如果有某个司机从爱护环境的角度,在车内放置了卫生袋,这也是值得赞赏的。人们会说,这是司机在不违章驾驶之外做了一件好事。而做好事,对于公民个人来说还是可为可不为的。法律规定公民不做坏事就可以了,但没有规定公民非要做好事呀。就司机在车内放置卫生袋而言,我觉得放了更好,没放也不能怪司机,充其量也只能给它贴上“道德义务”的标签。而对于道德上的义务,公民即便不为,也可以不受法律的追究。比如说,普通公民见死不救虽然受到道德上的谴责,但按照现有法律要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却是不行的。因此,把在车内放置卫生袋规定为司机的法定义务,确实十分牵强。
  同时,我们还应看到,在特定场所放置卫生设备,防止公民乱仍乱抛垃圾,这应当是政府的一项责任。道理很简单,政府有维护辖区环境卫生的职责,如在设置垃圾台、垃圾桶,负责清扫街道、清运垃圾,等等。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如果强令司机自己掏钱放置卫生袋,并把这上升为司机的一项法定义务,就明显有转嫁义务的嫌疑了。况且,在政府财政里都有环境卫生这笔预算,如果再要公民个人自行准备卫生袋,即便是一笔微小的费用,也是不合适的。当然,政府也可以制定规章制度,通过处罚破坏环境的行为,达到治理环境卫生的目的,但是,按照行政法处罚的原则,只有当某人在没有尽到法定义务时,行政机关才可以依照法律对其进行处罚。现在乘客向外抛物吐痰了,如果当地确有对抛物吐痰行为的处罚措施,接受处罚的应当是乘客,而不是司机;执法的主体也不应当是交警,应当是环卫执法人员。
  综上所述,是“禁抛令”本身的硬伤致使它在执行中卡了壳。我想,如果政府部门在出台“禁抛令”时,真正按照《立法法》的要求,“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就可以避免政府规章成白纸的现象。否则,禁令成了空文,只会影响政府的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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