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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桑骂槐—侵权
更新时间:2002/12/5 8:53:37  来源:  作者:河水  阅读369
    指桑骂槐—侵权
河水
据《华西都市报》报道,张春和张建明是联合小区里门对门的邻居,多年来两家一直不和,经常吵闹,张春总是输,便心存恶气。1999年2月,张春老婆怀孕。张春有了主意:等孩子生下来,如果是个男的就取名“张建明”。果然,张春老婆生下一儿,“张建明”便成了他儿子的名字。随着小“张建明”一天天长大,张春的“复仇计划”一步步得到实现。他经常趁张建明在公共场所时,抱着小“张建明”大声说:“张建明,快叫爸爸!”当张建明气恼地走过来直问他胡说些什么时,张春则说:“不关你的事,我在和我儿子说话。”更让张建明气愤的是,张春经常当着他的面指着小“张建明”痛骂,张建明明明知道张春是在指桑骂槐,但也只能忍着。张春面对记者说:“我是忍受不了张建明从前那种嚣张气焰才出此下策!”而张建明却说:“张春侵害了我的姓名权,我要上法院告他。”闻此,张春表示,如果张建明起诉,他“一定奉陪到底”。为此,双方引发一场“姓名大战”。
这是一起因邻里不和引起的纠纷,纠纷虽然不大,但却涉及到公民的姓名权和人格权问题,同时也涉及到公民的道德问题。为此,谈一些个人看法。
对于姓名权问题,我认为有必要先弄清什么是姓名和什么是姓名权。姓名是一种文字符号和标记,通过用这样的文字符号和标记来确定和代表个体公民并与其他公民相区别,其意义在于使某一个公民与其他公民区别开来,便于参加社会活动,行使法律赋予的各种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姓名权则是公民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其内容包括自我命名权、姓名使用权和改名权。由此使我们看到,只要姓名权中的三项内容有其中一项受到侵害,就构成侵权。
从本案提供的事实来分析,张春侵犯了张建明的姓名权,其理由如下:一、张春给儿子取与邻居张建明相同的名字,这种平行和重名的做法在法律上虽然并不禁止,但只有当行为人故意利用姓名平行和重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时才构成了侵权。而张春将儿子起与邻居张建明相同的名字,是为了实现他的“复仇计划”,因而经常当着张建明面以骂儿子指桑骂槐,应该说这种损害事实已经发生;二、张春因与张建明做邻居时为一些琐事而导致两家一直不和,经常吵闹,于是张春将儿子的名字起的与邻居张建明相同,并经常当着张建明的面对小“张建明”大声说:“张建明,快叫爸爸!”使张建明的姓名权受到侵害的因果关系明确;三、就过错形式来看,法理上存在着故意过错和过失过错两种,但不管出现何种形式的过错,只是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有所不同。张春为儿子起与邻居张建明相同名子的目的是因为“忍受不了张建明从前那种嚣张气焰才出此下策!”这一目的恰恰表明张春主观上存在故意,由这种主观故意而引发的平行就是一种姓名故意混同行为,因而构成了侵害姓名权的主观过错。
名誉权属于人格权范畴,与人格权密不可分,因为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名誉保有权是使名誉不降低、不丧失;名誉维护权则是维护名誉权不受非法侵害。本案中的张春出于实现“复仇计划”目的,不仅侵害张建明的姓名权,同时也侵害了张建明的名誉权。在这起侵害事实中,张春将自己儿子的名字起的与邻居张建明的名字相同,其指向明确、特定;当这一名字起用后,张春经常当着张建明的面在公共场所抱着小“张建明”大声说:“张建明,快叫爸爸!”,从这一点看,张春有具体、明确的侮辱行为,而且这种侮辱行为是针对的特定人张建明;张春所实施这一侵害行为事实,并不是发生在他们两人之间,而是经常发生在公共场所,因此这一损害事实已经为第三人知悉,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并造成张建明的社会评价降低。
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发生纠纷并不奇怪,也是正常的,关键是怎样对待已经发生的纠纷,如果本着“冤家宜解不宜结”的愿望出发,就可以化干戈为玉帛;如果不是从这个愿望出发,则会使纠纷越结越深。这里,不由使我想起了“以德治国”的方略,因为从我们眼前这个纠纷的发生和发展看,已经进一步证明加强道德教育的重要性。法律之所以是道德的底线,是因为法律既不可能包罗万象,也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虽然有一部分纠纷能够进入司法程序,而更多的则是通过道德规范的力量来调整和解决。因此,我们真诚地希望这两家能够心平气和地坐下来,各自多做自我检讨,尽释前嫌,使我们这个社会充满着和谐、祥和的气氛。
信箱:ok1954@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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